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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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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可以交流,但是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专项编制、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二、检察官的职责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检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5、行政检察等等。

三、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厅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办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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