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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划分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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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四级。最高级:在设立最高人民。

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

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的派出分院)。

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

检察官等级的编制

第六条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 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最高人民: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 直辖市人民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军事等专门人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

(一)省级人民,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自治州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院;

(三)基层人民,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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