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需求公示是指采购需要采购的物品时,需要先行公示的行为。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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