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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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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保护未成年益的法律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未成年人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可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被有关单位雇用为童工,可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等;

2、向机关报案。如未成年人的身体遭受侵害(被殴打、强奸、伤害等),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应拨打“110”报警电话;

3、向人民进行控告。如未成年人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进行控告;

4、向人民提起刑事诉讼。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后,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由刑事审判庭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5、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当未成年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如继承权被剥夺、被人打伤后花费的医疗费需由他人赔偿、父母离婚后自己无人抚养等等,可依法向人民民事审判庭起诉,请求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6、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未成年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向人民行政审判庭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某儿童被拐卖,该儿童或其家长请求机关邓以解救和保护,机关置之不理或拒绝保护,就可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控告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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