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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当事人如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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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在上诉案中一一列明;如果当事人均向提起上诉的,则上诉各方都可以列为上诉人;如果只有部分当事人上诉的,则未上诉的列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则依照原审的诉讼地位来列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审人民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一百零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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