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限期规定期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起诉离婚的程序如下: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起草起诉状;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