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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52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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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规定,且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人民对符合条件的重审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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