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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人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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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人民是指: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一般指有管辖权的人民遇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绝腔,不能行使管辖权,比如,遇到了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章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中慎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并培衫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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