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由房产所在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管辖需要满足条件:人民已受理案件、发现无管辖权、受诉决定移送、上级可指定管辖。在房产过户纠纷中,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需依判决处理。
法律分析
一、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由哪个管辖?
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由房产所在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要界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就需要看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
二、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据上述规定,移送管辖的要件包括:
(1)人民已经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辖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2)受诉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3)受诉单方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
受诉无需征得受移送的同意,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由管辖权的。
(4)受移送的同级发现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5)受移送的上级人民发现移送错误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就房产过户的问题存在矛盾纠纷的,可以由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处理的,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由进行判决处理。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离婚房产过户纠纷应由房产所在地管辖。移送管辖的要件包括:人民已受理案件、受诉发现无管辖权、受诉决定移送给认为有管辖权的、受移送的同级无权再自行移送需报请上级指定管辖。在房产过户纠纷中,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需依法由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