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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房产纠纷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房产纠纷有:

1、因落实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主管部门解决。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4、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5、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一、可以直接向起诉的房产纠纷有哪些

房地产交易纠纷除去仲裁的处理方式外,有些情况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提起诉讼。

但房地产纠纷当事人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纠纷案件都会受理。

房地产交易纠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向起诉:

1、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主的所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事庭受理。

2、平等主体之间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主的所发生的租赁、借用、换房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3、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发生争议,不属地方管辖范围。但在房屋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强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解决的,由民事庭受理。

4、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起诉的,由民事庭受理。

5、因行政划拨产生的公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不属于管辖范围。一方为此向起诉的,应告知其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只是为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民事庭应予以受理。

6、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的,民事庭应予受理。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8、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事庭受理。

9、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0、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11、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等民事行为发生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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