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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居住地不接收怎么办

来源:化拓教育网

社区矫正居住地不接收可以向机关进行投诉的。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具体不接收情况如下:

1、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但是新居住地不愿意接受,各地的规定会有所不同,新居和旧居双方协调解决,如果新的不接,旧的不撤可按旧的走。

2、缓刑社区矫正时不接收的。宣告缓刑的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人民应当将判决书或者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相关机关,通过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对其予以考察。判缓刑后司法局不接收的,可以向机关投诉。判了缓刑司法局不接受,不影响判决。 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当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判决书10日生效,生效后10日内(即判决日2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之后3日内到司法所报到。超期在生效后10-30日内报到的,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处分两次收监);超期30日之后的司法局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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