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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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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内容介绍了普通合伙企业不属于营利法人的原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营利法和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是一种对外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等特点。

法律分析

普通合伙企业不属于营利法人,因为民法典规定,只有通过合伙企业不属于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点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结语

普通合伙企业不属于营利法人,因为民法典规定只有通过合伙企业不属于营利法人。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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