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之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和应诉;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3、代为向、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
4、发表代理意见;
5、代为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委托人如果不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取消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