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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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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离婚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就是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3)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涉外离婚管辖情况是怎样的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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