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辖权。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我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
3、在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居住,或与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居住;
(3)双方均在居住。
一、涉外离婚管辖权范围
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
中国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亦可受理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除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外离婚案件之外,中国不会受理下列案件:
1、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国外的;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未提供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离婚案件;
4、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二、中国不会受理的案件
1、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国外的;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未提供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离婚案件;
4、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此外,对中国有管辖权的涉外离婚案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会涉及到级别管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