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一种附加刑,往往是在判处死亡或者死缓以及 无期徒刑 时一并判处,这就意味着犯罪人没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