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补偿。划拨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划拨的土地是无偿取得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一、划拨土地无使用期限有吗
如果是基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
二、国家对划拨土地被征收户要有补偿吗?
1、如果原有土地在划拨时是无偿划拨的,没有支付征地成本,那么在拆迁时也是不予补偿的。2、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已经支付征地成本的,应当参照被收回地块所在地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给予补偿。3、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已经支付征地成本的,应当参照被收回地块所在地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给予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没有支付征地成本的,则不予补偿。
三、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
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或者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