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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 不动产证 区别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一、房产证 不动产证 区别

不动产登记证和房产证主要是在性质不同,名称不同,内容不同,发证机关不同,版本不同。下面我们详细来看看它们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不动产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

2、名称的不同

房产证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而不动产证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3、内容不同

房产证正文需标注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在这其中,房屋状况还需要详细的注明房产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跟其他,土地状况还需要详细的注明房产附着土地的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跟土地使用年限,信息是非常全面,而不动产权证在正文只需标注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期限和权利其他状况,非常简单。

4、发证的机关不同

房产证的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而不动产登记证的机构是由县级以上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5、版本不同

房产证只有一种版本,而不动产证有两种版本,分别是单一版跟集成版,单一版只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而集成版则记载在同一个登记辖区里有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上述内容所说的就是不动产登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确实是不一样的。

二、民法典房产换不动产权证需要哪些资料

房产换不动产权证需要以下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县级以上地方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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