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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答辩状,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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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

工伤争议答辩状

代理人:曾**律师

答辩人: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望牛墩镇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曾XX,湖北省县斑竹垱镇,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1107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被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后应该书面通知答辩人,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答辩人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也应该书面通知答辩人。但是,直至今日,答辩人没有收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被答辩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也没有收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答辩人作出的《鉴定书》。直到贵庭于2008年5月20日向答辩人送达与本案有关的仲裁文书时,才知道有关机关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书》和《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目前,答辩人正在依法对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

鉴于本案的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特请求贵庭不予受理、中止审理本案或者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答辩人:东莞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曾**律师

2008年5月日

综上所述,就是律师关于工伤认定答辩状的一些理解与整理了,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者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可来律聊网,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定能完美解决你的烦恼。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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