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处理。 2、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 一般纳税人 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 专用 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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