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 (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一旦超过了60日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条件,即使缴费时间满一年也不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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