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原有的档位分得过细,不利于职工流动,此次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24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3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2个县。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8.4%,年均增幅3.3%。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6.6%,年均增幅2.6%。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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