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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罚条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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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罚条例范文1

关键词:野生水蕨;资源;生境;濒危;开发利用;保护

中图分类号: G40-05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2-52-2

1 野生水蕨种质资源概况

水蕨是一种在水沟、水田及沼泽地生长的蕨类植物。其生长环境特殊,水生或半水生草本植物,叶形多变,可作为观赏植物或净化水体的环境植物,根状茎短而直立,以须根固着于淤泥中。叶簇生,二型,光泽无毛,叶柄绿色,肉质,中空,长度因水深而不同。叶片多变,翠绿色,常不规则片状或卷成粗条状,形似鹿角。孢子囊群沿主脉生长在叶片背后,棕色。不育叶直立或幼叶漂浮,狭矩圆形,长10~30cm,2~3回羽状深裂,末回裂片披针形或矩圆状披针形,宽约6mm;能育叶较大,矩圆形或卵状三角形,2~3回羽状深裂,末回裂片条形,角果状。植物种群的空间分布格局不但因种而异,而且同一物种在不同发育阶段、不同的生境条件下也有明显差异。水蕨种群分布格局类型为聚集分布型,但各种群聚集分布强度不同,种群的空间状况是衡量种群昌盛与否的重要指标,它还关系到种群的生存和进化,水蕨孢子及无性繁殖体近距离传播是造成其聚集分布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景德镇野生水蕨的种质资源调查,所调查生境中水蕨植株长势良好,平均株高20cm,全株绿色,柔嫩光滑,茎发生叶5~8枚,簇生于短的根状茎上,根系浅,叶二型。营养叶2回羽裂浅裂,裂片卵状三角形,孢子叶2回羽状深裂,裂片线形,裂片两侧边缘反卷,内着生孢子囊,初时绿色,成熟时变为棕色,且裂片展开,孢子散落。供试水蕨生长地处于景德镇浮梁县地带,土壤肥沃。

表1中显示调查的6个水蕨种群所处的生长环境、种群面积、植株数等,并统计了调查数据和通过相关公式计算出了水蕨的盖度、多度和频度,调查时还采集了伴生种,其主要伴生种有:水竹叶、鸭舌草、异型莎草、水蓼、中华水芹等,伴生种中多度最大的是异型莎草、水竹叶、鸭舌草。水蕨在各群落中的多度差别较大,其中在人工水池和河边,水蕨的多度高,处于优势种群。

2 景德镇野生水蕨濒危原因分析

其一,因水蕨嫩叶可食用,因此当地人们把水蕨作为蔬菜,而野生水蕨被食用的时期正是水蕨繁殖速率最快的时期,水蕨得不到大量的繁殖,因此数量大大减少。

其二,景德镇人群在水生生境周围的各种活动导致水蕨濒危,例如,稻田中人们使用农药导致土壤的pH发生变化,日常生活中人们会排放废水到浅水沟中污染水资源,人们为了使农作物的更好生长会使用除草剂和一些化学药物,这些都是水蕨在景德镇地区数量减少的重要影响因素。

其三,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许多人把原来的稻田、湿地、水沟等水蕨生存的生境开垦出来做房屋,这样就破坏了水蕨原本的生活环境,适应水蕨生存的地方就越来越少,从而导致野生水蕨濒临灭绝状态。

3 近年来野生水蕨的开发利用现状

3.1 通过组织培养技术增大水蕨的数量

对于濒危物种水蕨,人们已经开始采取措施进行扩大水蕨的数量,其中,通过植物组织培养技术就是繁殖水蕨的方法之一,如蔡汉权等人以孢子叶为外植体研究了水蕨离体培养获得再生植株的方法,建立了水蕨孢子叶离体萌发获得再生植株的培养体系,通过试管苗的移栽获得了健壮生长的盆栽苗;罗桃等人研究了水蕨菜根段离体繁殖技术;田华林等人进行了传统的蔬菜种植模式的研究等。综合这些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利用组织培养不仅可以有效地对野生水蕨种质资源进行保护,而且还能利用该技术实现高效的快速繁殖和工厂化生产,这为今后深入开发利用该植物资源打下了牢固的基础。针对组织培养技术,本人也开展了相关实验。

首先,利用不同浓度的激素和不同种类的激素的各种搭配进行实验,然后筛选出最好的能培养水蕨愈伤组织的一组激素。

其次,根据文献记载的实验方案,在其实验方案上做一些激素种类的更改或浓度的调整,探索是否能有更好的一组激素能在水蕨愈伤组织的水平上培养水蕨的生根。

最后,探究水蕨生根后的生长环境。

3.2 进一步探究繁殖水蕨栽培技术

因为组织培养技术繁殖水蕨时间较长,过程复杂,所以我们需要寻找更简便的方法繁殖水蕨,其中营养繁殖是水蕨最简易便捷的繁殖方式。水蕨植株在老叶上常长出不定芽,即芽孢,芽孢可发育成新的植株。这些小植株具有完整的根、茎、叶,是一个完整的植株。长到3~4 片叶时,可将其剪下用普通、不渗水的容器如水杯进行培养。在水杯底部垫置一层淤泥,将根部埋入泥中,然后向水杯中注入一层浅水即可。为使植株生长迅速,可施用少量化肥促其生长。日常管理水蕨属于水生型植物,人工栽培管理比较容易。植株定植后处于一种放养状态,可与一般的浅水生型植物如卤蕨、睡莲、菖蒲、水芋等一起种植,但应保证充足的供水。由于植株有休眠特性,冬季其地上部位枯萎,可将枯萎部分直接埋入植株根部淤泥中,可供给来年的养分。

4 结论

目前,景德镇的水蕨生长良好, 但受环境恶化影响已越来越严重, 。

①动员当地农民保持一定面积芋田或蔬菜田, 因水蕨是根生浅水生或湿生植物, 在较为干燥的旱地上或较深的水体均不能生长。水稻田虽然也有水, 但可能水蕨幼苗期并不适应长期淹水, 而且人们可能因农作物需要,会喷洒一些农药和除草剂,因此不能很好适应水蕨的生长。所以只有适当面积的芋田或湿生蔬菜田为水蕨提供适宜的生境, 水蕨才可以长期生存下去, 从而达到就地保护的目的。

②选择合适的环境进行迁地保护。在景德镇学院或景德镇植物园等单位建立水生植物区进行迁地保护。

③开展繁殖技术研究。掌握有效的育苗技术, 扩大种群规模, 为水蕨保护提供技术保障。

④在解决育苗技术的基础上开展开发利用研究, 尤其是作为水生蔬菜。

参 考 文 献

[1] 郭忠海,陈贤兴,季来晓,厉朦朦,丁炳扬.水蕨――温州新发现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11444.

[2] 戴锡玲,曹建国,王全喜.水蕨孢子壁的形成和发育[J].植物学通报,2008(01):72-79.

企业处罚条例范文2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作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各级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 。

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制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继续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七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清算财产的,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定期发给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以供查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

(一)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的,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储存额继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条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在第二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由省制定。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制定。

第三十二条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审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缴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制度。结余额除预留退休人员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县以上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企业、个人有权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基本养老金支付、结存情况,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公布一次职工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一)挪用、截留、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六条 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 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原经批准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后,与本条例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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