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行规,同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的领导下,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省设立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和有林的市辖区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森林防火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法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实施本条例的情况;
(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有关区域联防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挥本省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省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区的乡、镇、村及集体经济组织,以林为主的垦殖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区的工矿企业事业和、铁路单位,应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实行森林防火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应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各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林区所有单位应当建立以基干民兵或男性青年职工为骨干的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监测、检查。
第七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法规、行政规章,发动群众保护森林;
(二)巡护森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三)管理野外用火,监督措施的落实;
(四)观察了望火情,报告和组织扑救,参加调查森林火灾的损失,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第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和县级应当共商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按照“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凡从事木材或毛竹交易的买方应交纳森林防火费,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从征收的育林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另行规定。
第十条各级应组织林区有关单位按照《森林防火》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配置必要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械等,并建立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十二条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可以根据本地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应对所属森林防火组织以及林区基层单位实施各项森林防火措施情况检查几次。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下列用火:
(一)在林旁山边烧田埂草、草木灰、火土肥;
(二)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和其它祭神用火;
(三)在林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等。
(一)烧荒开垦、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必须事先提出用火申请,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用火:
1、单位领导不在场;
2、三级风以上天气;
3、久晴干旱天气;
4、未开好防火隔离带;
5、未组织好扑火人员;
6、未准备好打火工具。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及采矿的人员,必须到林权经营单位登记,在指定的区域内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林区内烧木炭、烘烤林副产品、在林旁山边烧窑等,应当固定场地,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在林区修建公路时设立和使用油灶,要选择安全地点用火,防止跑火。
前款各项用火后,必须立即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事先报当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制定防火措施,指定专人做好扑火准备。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要建立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制度,指定负责人带班。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向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天气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然后逐级上报。
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所在地的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不得延误时机。
毗邻交界地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并按照联防协议全力组织扑救,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其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一)省界附近,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毗邻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两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24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著名风景旅游区、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当地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当地扑救力量确实不足的,可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动用协助扑救森林火灾的申请程序由省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省批准为烈士。
第二十二条扑救森林火灾经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统计工作,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损失的调查与计算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贡献者,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烧毁特种经济林木的罚款数额,参照林木当地当时的实际价格确定,烧毁稀有、珍贵林木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森林防火宣传牌、了望台(哨)等设施以及通信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护林员,因,导致森林火灾,或在森林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组织扑救不力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可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并执行。同种处罚不得重复。
被处罚人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执行罚款、赔偿损失、更新造林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一、根据《*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本年度我城区森林防火期自*年9月16日至*年4月30日。
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公民、法人、组织都要严格遵守如下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
二、进入林区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城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并服从林区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及检查监督。
(一)因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炼山造林、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的。必须逐级申请,报经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
(二)用火面积1.5亩以上的,由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经批准后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乡(镇)领导、用火单位领导要在现场指挥。用火前事先要开铲15—20米宽合格的防火隔离带,同时组织人员和准备扑火工具;用火时间为当天凌晨4至5时且当时的天气不能够超过三级风,中午11时将火熄灭;中午、下午、傍晚三级风以上不准用火,严防失火、跑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四、经批准进入林区从事割松脂等林副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选择安全的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好防火带。用火后要彻底熄灭,不得乱丢烟头,严防失火。
五、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六、严禁在林区内放火驱兽、烧蜂窝、熏蛇鼠、烧窑烧炭、煮饭烘火和上坟祭墓烧香、烧蜡烛、烧纸及燃放鞭炮、夜间用火把照明、玩弄火种。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或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乡(镇)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八、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对火灾现场全面检查,彻底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6个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有以上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机关对肇事者进行拘留处罚。情节和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总体安排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走向良性循环打下坚实基础,有力地保障了林业生态建设的安全运行,同时也为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更好的促进作用。现将本次活动简要总结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抓好林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森林资源是我局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县“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我局立即召开局务会,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各科室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领导小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在活动的安排部署、宣传发动、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上抓好了落实,确保了活动的有效进行,实现了6月份我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目标。
(二)强化宣传,确保取得实效。我局始终把安全生产宣传作为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首要任务和重要工作来抓,以确保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知识入心入脑。一是6月5号,我局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会,集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是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参加了县里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使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提高。三是突出加强了森林防火宣传活动:6月份期间,共发放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1600多份,2009年至2010年“森林防火挂历”500张,在全县重点林区竖立森林防火宣传牌126块。
(三)加大投入,降低事故风险。今年我局加大了森林防火安全基础建设,尽可能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今年已完成重点森林防火区隔离带建设20公里,增添防火服80套、风力灭火器6台,二号工具1000把,组建15人的森林防扑火专业队伍。我局考虑近年来生态建设任务重的实际,为此特从去年的退伍军人中召录2名人员充实专业扑火队,提高了应对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强化培训,提高实战能力。林业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当先,为此,我局进行了一次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班。培训中林业局办公室和防火办的专业人员结合我县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重点对森林火灾的发生条件、种类、危害性、扑救原理和基本方法及火场避险、安全自救常识等十几项森林防火业务知识进行了具体的讲解,参训人员学习了扑火机具的操作使用和故障排除等知识,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各类扑火机具的操作使用进行了训练。局森林防扑火专业队伍进行了实战演练。
二、存在的问题
保护森林资源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虽然在短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曝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由于资金困难,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不够,严重影响森林火灾的扑救;二是防火应急资金短缺,难以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的后勤保障。三是宣传力度还不够,进入林区人员的防火意识不够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要认真组织开展以森林防火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查以森林重点防火区和重点岗位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和职责执行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等。通过检查,要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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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各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七条区组织林业、、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各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安全常识;
(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及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八)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区委、区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各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等活动。
第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处置火灾事故。对擅离职守和脱岗的值班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奖金补贴。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带班领导发现一次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建立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火灾发生后,有关镇、事处及区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镇、事处主要领导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各镇、各事处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应当将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各事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镇行政交界区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各镇、各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记录,对火灾可能蔓延的地方,应当发出警报,并通知毗邻地区做好防范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各镇、各事处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所,由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镇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经区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待彻底熄灭余火后,方可撤出守护人员。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后,各镇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区与各镇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凡年度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国有林场,由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镇、事处对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镇、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森林火灾的(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重伤1——5人),对镇、事处、国有林场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或死亡1——3人,或者重伤5——10人),对镇、进行通报批评。镇长、主任向区委、区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镇长、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或死亡3——10人,或者重伤10——30人),对镇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镇长、主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对镇长、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分管镇长、主任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各镇、各事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第四十九条处理。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分别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处理。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区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近年来,随着林区综合开发和旅游事业的发展,进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游览观光的人员大幅增加,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旅游景区同时面临着森林火灾隐患急剧增多、森林火灾发生次数明显上升的严峻形势。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自然景观等珍贵资源,有力促进国家生态环境建设与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旅游景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演练,确保一有火情能够及时有效处置。以森林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要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不断加强防扑火技能培训,增强快速反应和综合作战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把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算。
二、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各地旅游景区要加强对干部职工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景区入口、景点、沿线重点部位、宾馆(饭店)及各类服务网点等均要设置规范性防火宣传牌或防火标志。进山门票要注印森林防火注意事项,导游讲解要有森林防火内容。要充分利用景区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利用节假日和高火险时段集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活动,营造浓厚的防火氛围,形成社会化防火共识。
一、森林消防的组织:
1、实行镇、村两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镇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村设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
3、镇森林消防指挥所、办事处,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主任和山林所有村的村主任为现场扑救指挥,发动群众,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4、镇组建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各办事处、行政村分别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森林消防队。
5、镇长为总指挥,全面协调森林火灾的整体扑救工作。
二、森林火灾的预防
1、认真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充分利用广播、电影、黑板报、墙头标语、宣传车等形式,开展护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高全民的森林消防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严格控制火源。森林防火期内(当年11月1日——次年4月30日),不准在林缘、林间烧火、烧田(地)坎、野炊,上坟烧香点烛、燃放鞭炮,使用械电猫狩猎,严禁在林区野外吸烟,禁止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进山,如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镇森林消防指挥所审核,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持有《县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并配有防火设施,防火工具,足够的防火人员监护,保证不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方可按规进行用火。
3、林间主要道路两侧各开辟2米宽的防火隔离带,重点用材林基地开设5-6米宽的防火线,并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立防火宣传牌,建立入山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4、村护林防火小组要定期对本村所有的山林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护林员加强巡护管理,并与他们制订巡护山林的奖罚制度,以调动积极性。
5、营林规划设计,要在山沟、山脊、陡坡、巨岩等自然屏障地段有目的地营造防火林带。
6、镇配备了消防车、风力灭火机、柴刀、拖把等扑火器械,山林面积多的重点村也要配置一定的扑火器具。
三、森林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进行扑救,并及时向村护林防火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及镇森林消防指挥所报告。镇森林消防指挥所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发动群众进行扑救,并同时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场火势、发展蔓延趋势、现场扑救情况及森林植被等情况,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
2、接到扑火任务的村护林防火小组,义务消防队,必须立即组织群众,迅速赶赴指定火场地段,进行扑救,不得贻误。
3、扑救火灾当中的现场指挥、方案、决策,由在场的村镇干部共同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
4、火灾扑灭后,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指派一定的人员监守火场,特余火完全熄灭后,方可撤离火场。
四、奖励与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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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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