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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办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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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办法范文1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1至2005年,本院先后调入或新聘人员近50名。但新进护理人员入院后,发现普遍存在专业知识参差不齐、操作技术不规范、应激能力低、综合素质不高。因此,加强对新进护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及护理管理尤为迫切。

1.2

方法 (1)加强护理人员资源管理:合理分工,优化结构,科学配备护理人员是护理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组织有效护理活动的主要保证[1]。护理部按照“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对各科护理人员从结构到数量进行科学配置,并安排素质好、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的护师进行带教。(2)加强新进护理人员的培训:护理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终身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新进护理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护理人员“三基”培训计划。规定新进护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参加规范化培训及继续护理学教育。鼓励她们通过不同的形式学习,争取拿到高一级的学历。并组织经验交流会,安排“老”护师介绍工作学习经验,以便提高新进护理人员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3)实行岗位培训与考核:分批安排新进护理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或短期培训,同时狠抓护理操作技能的培训。(4)规范护理记录:护理部根据护理工作实际,按照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制订了护理记录单书写规范及检查标准。对护理记录的书写格式、记录原则、内容要求做到详细的规定。要求新进护理人员的护理记录严格按规范进行书写。(5)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常规,是防范护理缺陷的关键。因此,护理部根据各科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结合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标准,健全护理安全防范事故措施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查房制度、查对制度、交制度等。从而达到了制度明确,操作规范,违制必究,进而把护理缺陷杜绝在萌芽状态。(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感和慎独意识:护理部1年2次组织新进护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和法制教育,同时安排每月一次科室、每季一次护理部安全隐患分析会,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而使新进护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护理职责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医护人员道德规范,营造一种强烈的职业安全氛围[2]。(7)加强护理安全及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理安全意识:对新进护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2]和依法施护的观念,组织新进护理人员经常学习《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护士 》、《护理工作流程再造》及《护理管理与临床护理技术规范》等护理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使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让新进护理人员懂得安全保证对病人来说是优先考虑的问题。提高对护理不安全因素后果的认识。让新进护理人员知法、守法、依法、,为病人提供安全的护理。(8)规范护理过程,提高护理质量:护理部成立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加强基础质控、环节质控和终末质控[3]。实行护士长夜查房、每月一次护理部行政查房制度和每季一次护理质量大检查制度。护理部组织质控小组成员及全体护士长进行全院护理质量分析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护理部每季度对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平时不定期下科室进行考核、提问,以加强新进护理人员的责任性,防患于未然。 2 效果

2.1 提高了新进护理人员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通过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对新进护理人员在职培训,加速了新进护理人员的成长。2005年以来,本院对近年来新进护理人员进行了专科理论和25项护理技术操作与急救技能考核,结果合格率达90%。大部分护士熟练掌握电除颤、上呼吸机、心电监护、呼吸皮囊操作等抢救操作。2005年6月份ICU病房开设以来,抢救危重病人成功率达95%以上。掌握了护理记录单的书写标准及质量要求,使护理记录单的缺陷明显减少,书写合格率达97%。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明显提高。

2.2 提高了新进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自觉性。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每批调入、聘用的护理人员思想稳定、工作主动,学习积极性高涨,许多新进护理人员正在接受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为全院护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夯实了基础。

2.3 促进了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几年来,本院通过对新进护理人员培训及管理,造就了一支基础扎实、技术过硬、操作熟练、服务态度优良的护理队伍,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率达97%以上,赢得了病人、医生、社会各界的赞扬。2003年妇产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4年急诊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5年骨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5年护理部被评为浦江县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同年11月顺利通过“二级乙等”医院的评审。近两年来,全院业务总收入亦有所增长。取得了社会、经济效率双丰收。

参考文献

1 林菊英.医院护理管理学.北京:光明日报社出版社,1990. 38.

护理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批准。

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批准。

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六条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理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东莞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劳动力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失业登记对象

第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一)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人员;

(二)新成长劳动力,包括尚未就业的应、历届大中专毕(肄)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三)停业、破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

(四)未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五)未就业的复转军人、退役士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失业登记程序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二)新成长劳动力: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三)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资料。

(四)其他失业人员: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第五条村(社区)劳动服务站或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失业手册》(卡);同时,将登记失业人员的个人资料录入“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个人资料档案。

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

(一)咨询、职业指导;

(二)岗位推荐、就业安置;

(三)技能培训、创业扶持;

(四)办理各项就业援助补贴;

(五)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市规定的相关扶持提供服务。

第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定为“就业服务日”,就业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同时,在“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每个登记失业人员的服务记录。

第九条对连续登记失业半年(180天)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进行跟踪服务:每三个月(90天)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的职业指导以及至少三次的推荐就业服务,同时应在“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跟踪服务记录,并凭服务记录情况审验办理失业人员申请延期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已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七)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已进行就业登记的;

(十)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第十一条对登记失业人员实行有效期限管理,每次有效期限为三个月(90天),有效期限内未实现就业、未从事个体经营或未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申请延期的时间为有效期限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的第一次(90天)及第二次(180天)申请延期,需持《就业失业手册》(卡)到所属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或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延期。

第十四条已连续办理了两次延期的失业人员,其第三次及以后的延期申请,需到所属的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登记失业人员从第三次有效期开始的每一个有效期限内,至少参加一次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课(或讲座),同时至少三次到就业服务机构寻找工作;或正在参加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包括定向项目培训、就业见习训练、创业培训)。否则不予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包括定向项目培训、就业见习训练、创业培训)的期间,不计入登记失业的有效期内,培训结束后,再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村(社区)劳动服务站依据本实施细则对登记失业人员提出的延期申请进行审验。

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依据本实施细则对登记失业人员提出的延期申请进行审验。

经审验属于第十条所列任一情形,或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或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延期,不再列为“登记失业人员”。如该人员要求继续进行失业登记的,应按本实施细则重新办理,登记失业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就业失业手册》(卡)是失业人员的失业状况凭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租或转借他人,违者将追究其责任。若遗失,应及时报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补发。

护理管理办法范文4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与聘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正常工作环境中获得安全与健康所必须提供的防护性辅助措施。劳动保护主要通过为员工提供必需劳保用品的途径来实现。不同的工作环境领取不同的劳保用品。

第四条

根据公司建设管理的特点,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采取“量入为出、控制费用、物款兼施、集中采购”的方法。

第五条

劳保用品的主办部门是公司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集中采购(或按物折价,统一造表),按季发放。

第二章

劳保用品的采购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提取的福利基金;聘用员工月工资的5%。

第七条

日常劳动保护用品采用以钱代物方式发放给个人,其标准为30元/人月。

项目部人员到工程现场所需的部分特殊劳保用品,如安全帽等,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部负责人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造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质量安全部统一购买发放。

第九条

部分特殊劳保用品以使用年限和劳保用品实际价格,采用以钱代物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三章

劳保用品使用说明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要严格按员工的实际岗位发放。

第十一条

员工兼做多项工作时,可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对于特殊劳保品可以备用。

第十二条

各岗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是指领用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实际时间。员工脱产学习、病休、调离工作岗位或临时抽调做其它工作等,连续在三个月以上,其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应顺延或停发。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劳保用品的管理,提高其使用功能,对使用年限较长、商品价格较高的特殊劳保用品,如若发生丢失或损坏,视情况按劳保用品原价的50%-80%予以赔偿,或折价处理给本人。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颁布的《**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陕电建司发[1994]第08号)同时废止。

员工个人劳保用品标准

发放周期(年)

品种

岗位类别

司机

项目部

公司

毛巾(条)

6

6

6

肥皂(条)

4

4

1

线手套(双)

4

4

卫生纸(包)

6

6

6

(特)护目镜(付)

0.5

(特)雨衣(件)

0.5

(特)雨鞋(双)

0.5

0.5

(特)棉大衣(件)

0.5

(特)防寒帽(顶)

0.5

(特)防寒鞋(双)

0.5

(特)防寒手套(双)

0.5

(特)安全帽(顶)

**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劳动保护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与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三)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予签字。

(五)按照国家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指导公司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

(七)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中,对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部门和负有责任的个人,提出意见,落实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监督和配合行政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组织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

第五条

参与制定公司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以及年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目标、计划,并督促付诸实施。

第六条

制订年度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每季度一次检查实施情况,安排下季度工作。

第七条

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并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对本公司劳动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对事故隐患填写“事故隐患通知书”,

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参与安全生产例会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会议,代表员工提出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的意见。

第九条

收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职代会提案和员工的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落实处理,重大问题列入职代会议程,作出相应决议,并督促执行。督促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保护条款的执行落实。对没有劳动保护条款的经济承包方案应提出补充和完善的监督意见、条款的执行落实。对没有劳动保护条款的经济承包方案应提出补充和完善的监督意见。

第十条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及安全工器具存在的问题出具意见和建议;对未完成劳动保护项目施工的工程,提出不能验收的意见;对随意削减劳动保护施工项目的情况,提出意见,必要时报上级工会、工程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参加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和危害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代表员工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报上级工会。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督促按规定时间,定期对员工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测,对高空、带电作业以及其它职业危害超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应督促和协助行政予以治理达标,对一时难以达标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种安全设备的可靠投用;结合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听取员工意见,了解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从事高空、带电作业员工的防护用品等标准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督促和协助对员工特别是特殊工种和女员工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参与劳动鉴定工作,对伤残等职业病员工,督促和协助及时做好康复、治疗、疗养工作,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会同女员工委员会,做好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督促贯彻国家有关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制止超体能工作,限期加班加点。对必要的加班加点,督促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督促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按规定在生产工作现场设置可靠充足的劳动保护设施。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应要求有关方面予以完善、补充或更换。

第十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并督促做好员工、外包工临时工安全培训,督促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定期研究分析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建立劳动保护工作的档案、台帐,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颁布的《**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办法》(陕电建司发[1994]第08号)同时废止。

**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

护理管理办法范文5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6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四条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60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三章业务监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一)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罚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护理管理办法范文6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昌市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第三条 城维费项目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根据市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重点推进工作安排,着重保障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环卫设施维护,执法基础建设,重点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设备购置和城市运行保障等重要经费支出。

(二)注重绩效。加强对城维费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绩效对于城维费资金安排的指挥棒作用。

(三)公正公开。城维费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城维费安排、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市局是城维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专项资金的监管,以及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维费的预算安排、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以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抽查工作。

二、申报范围与程序

第五条 城维费申报范围包括:部分市重大重点项目、城市管理重点专项工作、重点设施维护、重点设备采购、城市运行保障等经费;往年续建工程项目和待拨项目经费、新增设施量管护经费;有关法律法规、市确定支持的应由城维费资金支出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在城维费中不予安排:

(一)申报用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市政设施日常养护经费;

(二)申报用于市政设施、设备仍处于质保期内管护的经费;

(三)申报用于非城市管理事项的经费(市已抄告明确的事项经费除外)。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申报城市维护专项资金时,要向市局提供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市相关文件,市领导批示、抄告单或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合同、决算单或市政设施移交管理证书等项目佐证材料,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数额的准确性负责。由市场主体实施的项目,一并提交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 城维费项目申报实行常态化采集,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申请当年度实施的城维费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2月1日,以市局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三、计划编制

第九条 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局联合编制上报。市局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依据城维费年初预算和年度城市管理重点工作规划,汇总编制年度《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明细表(初稿)》。

第十条 城维费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项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量的测算依据等,分层分类动态管理并适时更新。城维费项目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按照项目成熟度及轻重缓急依次排序,优先安排市有关文件、会议已明确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对于无立项、无设计、无概算的“三无项目”(市批准个别应急项目除外)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市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项目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安排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会同市局联合上报市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内因出现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需要在城维费中紧急安排资金的,需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专报市批准后,在城维费待安排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每年在城维费中安排的新增设施量管护经费,下一年度应在相关管护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四、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市批准的城维费收支预算安排,按照工程项目推进进度、合同规定及实际发生额,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按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对资金收支、项目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依据各资金使用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并按工程进度确定经费调拨数额实施拨付。

第十六条各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十七条城维费安排的项目资金,因客观原因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至下年使用;结余资金和结转超过1年以上的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回,统筹用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支持的领域。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各资金使用单位每季度向市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于项目进度滞后、资金使用较慢的项目,市局应及时进行项目督导调度。

第十九条 市本级城维费所有项目资金均列入市财政的绩效管理考核,纳入项目库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局关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支出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局报送自评材料,由市局复核后送市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考核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财政绩效考核。市局作为市本级城维费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城维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考核评价建议。凡由于工作不扎实,项目进展迟缓、资金积压等情况,市局将对各资金使用单位实施扣分考核建议,该评价建议将作为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考核部门考核相关单位财政绩效情况,并计入市高质量考核等相关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城维费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不理想的资金使用单位,市局、市财政局将酌情削减相关单位下一年度城维费专项资金计划(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必须足额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局对城维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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