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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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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拟订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教育收费、退费透明度。本文是整理的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松丘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中小学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制度

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本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

1、幼儿教育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绝大部分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更进一步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才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应予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反应时间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阿宝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以及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未必擅自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贴现。

3、严禁幼儿园自行大大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为了提高收费项目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须知

1、沙朗通学童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元,教材费50元,共计500元。

2、生活费每月暂定70—80元(两餐一点),学期始一并收取。

3、夏季6、7、8每月加收空调服务费15元;冬季11、12、2、每月加收取暖费20元。

4、代收费:幼儿入园时一次性收取幼儿被褥费(未定,离园时归个人带走)和校服费、保险费。 二、退费须知

1、幼儿交费后擅自不退费,学期末统一结算,根据情况转入下学期。

2、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因特殊情况连续2个月以上不来园者,退所交以上费用的40%,连续不来园不足2个月者,不再退以上费用。

3、连续一周内(不包含节假日、周日)不来园者每天退零花钱2元,连续不来园不足一个月者,不退生活费。 三、优惠须知

1、我校(中心小学、中心园)教职工享受优惠收费,每生毕业班收取管理费、保育费、教材费200元,生活费不再优惠。

2、特困家庭幼儿(父母不健全或有疾病,家庭无经济收入),持乡镇、村队两级证明和中小同样特别审批单(学前办办理,校长签字),可以充分享受以上优惠收费。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温州南路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缴费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订明的费用。不以各种个人身份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必须统一使用《地区(州、市)中小学杂费收费票据》通行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按黔价费379号文,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快捷的要求。

5、工作认真做好每季度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计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所列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产业国家教育收费,保护学生大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学生家长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相符合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工作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按照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年检\"合法化\"。

七、遇有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职能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措施不符的,学校要开展相关责任追究。

第一条幼儿园为强化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管理办法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深化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许可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投资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收取保育赠款(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停车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营收收入纳入行政管理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幼儿园服务性第五条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不含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众多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退费代管的费用,包括侧重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公办幼儿园沙托萨兰县、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公平性等情况居民提出意见,经同级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生活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教育提出意见,中国日报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生产成本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机构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私立学校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水电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第六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居伊隆县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变更意见时,应当如实直接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一般性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以后的收费收费项目增减额;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影响收费质量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调整;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幼儿园公办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

园保教费收费项目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下跌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严禁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绝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公立教育工作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提供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州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此年部门备案之时,理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泽姆良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行业标准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直接提供的教育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服务性计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提供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每季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保教费、住宿费按下学期月或者按学年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一般而言确定。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所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

第十三条幼儿园退费退款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休息日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

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公立学校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暂缓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通行费托儿所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公益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不足在园天数不足三天的,以幼儿提出破例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成人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深圳经济特区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烈士出国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民办幼儿园自主性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在须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时代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成本收取费用;扎利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工作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幼儿园第二十幼儿园计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风气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任何社团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夺得付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幼稚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服务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学校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劳动教养规定》新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减免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地市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此前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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