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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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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

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 warning blind sidewalk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 passage

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 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

3.1 道路与桥梁

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城 市 道 路 道 路 类 别 ·城市市区道路 设 计 部 位 1 人行道 2 人行横道 3 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 4 公交车站 5 桥梁 、隧道 6 立体交叉 ·城市广场 ·卫星城道路、广场 ·经济开发区道路 ·旅游景点道路等

3.2 人行道路

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缘石坡设 计 要 求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坡道与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2 梯道 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1.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应3 盲道 设盲道。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1.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4 道 人行横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应设盲道。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1.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 5 标志 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1 道

4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4.1 缘石坡道

4.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图4.1.2-1,图4.1.2-2,图4.1.2-3);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4.1.2-4);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4.1.2-5);

5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 盲道

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图4.2.1-2);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 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 0.25~0.50 m处 (图4.2.2-1);

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 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

4 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 部 位 面宽 底宽 高度 中心距 设 计 要 求(mm) 25 35 5 62—75

表 4.2.2-1 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图4.2.3-1);

2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 (图4.2.3-3);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图4.2.3-4a, 图4.2.3-4b);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 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

4.2.3-1

的规模 (图

4.2.3-5)。

表 4.2.3-1

部 位 表面直径 底面直径 圆点高度 圆点中心距 设 计 要 求(mm) 25 35 5 50

4.3 公交车站

4.3.1 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 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2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3 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

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坡度不应大于 1:12的缘石坡道;

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3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 m; 4 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

4.3.4 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1 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 (图4.4.1)。

4.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 m的中间平台; 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 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 m; 2 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 宽度不应小于0.30 m; 4 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 距坡道与梯道0.25~0.50 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

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 m (图4.4.5)。

4.4.6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4.7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高应为0.90 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 m; 2 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 m;

3 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 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 mm; 4 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 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 m的安全挡台。

4.4.8 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 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 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4.10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 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 m提示盲道 (图4.4.10-1, 图4.4.10-2)。

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20;

2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5.2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图4.5.2-1, 图4.5.2-2, 图4.5.2-3)。

4.5.3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3 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4.5.4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

城 市 道 路 道 路 类 别 ·城市市区道路 设 计 部 位 1 人行道 2 人行横道 3 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 4 公交车站 5 桥梁 、隧道 6 立体交叉 ·城市广场 ·卫星城道路、广场 ·经济开发区道路 ·旅游景点道路等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5.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无障碍设计的范

办 公 、 科 研 建 筑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商 业 建 筑 服 务 建 筑 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建 筑 类 别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入口及门 2. 水平与垂直交通 3. 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5. 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6.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 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 8. 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设施 ·各级办公建筑 ·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各类科研建筑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 5. 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7. 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 6. 公共厕所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4. 饮食厅、游乐用房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洗浴、美容美发建筑 ·殡仪馆建筑等 注: 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文 化 建 筑 纪 念 性 建 筑 类 别 ·文化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 ·科技馆建筑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等 ·纪念馆 ·纪念塔 ·纪念牌 ·纪念物等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 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 6. 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厅、视听室等 7. 公共厕所 8. 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建 筑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休育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无障碍设计范围

观 众 建 筑 育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剧场、剧院建筑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前厅、休息厅、观众席 5. 台、贵宾休息室 ·电影院建筑 ·音乐厅建筑 ·礼堂、会议中心建筑 体·体育场、体育馆6. 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 7. 训练场地、比赛场地 建筑 ·游泳馆建筑 8. 观众厕所 ·溜冰馆、溜冰场建筑 9. 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 ·健身房(风雨操场) 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交 通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空港航站楼建筑 ·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 ·汽车客运建筑 ·地铁客运站建筑 ·港口客运站建筑 设 计 部 位 1. 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售票、联检通道,旅客候机、车、船厅及中转区 5. 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6. 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医区 建筑 ·疗养院建筑 ·康复中心建筑 ·急救中心建筑 ·其他医疗、休养建筑 7. 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 8. 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等 9. 公共厕所 10.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 注:1. 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疗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高等院校 学·专业学校 校 建 筑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幼建筑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培智学校 ·聋哑学校 ·盲人学校 ·城市广场 园·城市公园 ·街心花园 ·动物园、植物园 ·海洋馆 ·游乐园与旅游景点 4. 普通教室、合班教室、电教室 5. 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6.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 7. 风雨操场、游泳馆 8. 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 9. 室内外公共厕所 10.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设 计 部 位 林 建 筑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5.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无障碍设计的范

办 公 、 科 研 建 筑 ·各级办公建筑 ·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各类科研建筑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贵宾接待室) 5. 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7. 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 6. 公共厕所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商 业 建 筑 服 务 建 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建 筑 类 别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入口及门 2. 水平与垂直交通 3. 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5. 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6.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 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4. 饮食厅、游乐用房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筑 ·洗浴、美容美发建筑 ·殡仪馆建筑等 8. 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设施 注: 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文 化 建 筑 纪 念 性 建 筑 注:1.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休育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无障碍设计范围

观 众 建 筑 育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剧场、剧院建筑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前厅、休息厅、观众席 5. 台、贵宾休息室 ·纪念馆 ·纪念塔 ·纪念牌 ·纪念物等 建 筑 类 别 ·文化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 ·科技馆建筑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等 1. 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 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 6. 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厅、视听室等 7. 公共厕所 8. 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设 计 部 位 ·电影院建筑 ·音乐厅建筑 ·礼堂、会议中心建筑 体·体育场、体育馆6. 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 7. 训练场地、比赛场地 建筑 ·游泳馆建筑 8. 观众厕所 ·溜冰馆、溜冰场建筑 9. 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 ·健身房(风雨操场) 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交 通 建 筑 ·空港航站楼建筑 1. 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售票、联检通道,旅客候机、车、船厅及中转区 5. 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 ·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 ·汽车客运建筑 ·地铁客运站建筑 ·港口客运站建筑 疗 建 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6. 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医区 建筑 ·疗养院建筑 ·康复中心建筑 ·急救中心建筑 ·其他医疗、休养建筑 7. 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 8. 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等 9. 公共厕所 10.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 注:1. 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普通教室、合班教室、电教室 5. 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6.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 7. 风雨操场、游泳馆 8. 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 9. 室内外公共厕所 10.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高等院校 学·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校 幼建筑 建 ·培智学校 筑 ·聋哑学校 ·盲人学校 ·城市广场 园·城市公园 ·街心花园 林 ·动物园、植物园 建 ·海洋馆 筑 ·游乐园与旅游景点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 居住建筑

5.2.1 高层、中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高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公寓 ·中高层公寓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电梯桥厢 5. 公共走道 6. 无障碍住房 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

型。

5.2.2 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多层住宅 ·低层住宅 ·多层公寓 ·低层公寓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公共走道 4. 楼梯 5. 无障碍住房 注: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

套型。

5.2.3 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1. 建筑入口 ·职工宿舍 ·学生宿舍 2. 入口平台 3. 公共走道 4. 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 5. 无障碍住房 注:宿舍建筑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间。

6 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

6.1 道路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1.2 居住区各级道的人行道纵坡道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1.3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6.1.4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6.1.5 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图6.1.5)。

6.2 公共绿地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6.2.2 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直经坡和扶手。

6.2.3 在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图6.2.3)。

6.2.4 公共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6.2.5 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 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 筑 类 别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 小型公共建筑 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5 无障碍宿舍建筑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2.00 ≥1.50 ≥2.00 ≥1.50 ≥1.50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 筑 类 别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 小型公共建筑 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50 ≥1.20 ≥1.50 ≥1.20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

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坡 道 位 置 1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最 大 坡 度 1:12 1:20

最小宽度(m) ≥1.20 ≥1.50 2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 室内走道 4 室外通路 5 困难地段 1:12 1:20 1:10~1:8 ≥1.00 ≥1.50 ≥1.20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最大高度(m) 水平长度(m) 1:20 1.5 30.00 00 6 1.00 16..00 .75 9.00 1:1:12 0.60 61:10 01

1:8 0.35 2.80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 筑 类 别 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 居住建筑走廊 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最 小 宽 度(m) ≥1.80 ≥1.50 ≥0.90 ≥1.20 ≥1.50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类 别 1 自动门 2 推拉门、折叠门 3 平开门 4 弹簧门 (小力度) 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图7.4.1-2);

净 宽(m) ≥1.00 ≥0.80 ≥0.80 ≥0.80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图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类 别 楼梯式 宽 度 扶 手 踏 面 盲 道 颜 色 设 计 要 求 1 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1 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 m。 1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 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1 应平整而不应交滑。 2 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 mm安全档台(图7.5.1-4)。 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 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与台阶形2 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建 筑 类 别 公共建筑楼梯 住宅、公寓建筑公共楼梯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室外台阶 最 小 宽 度(m) 0.28 0.26 0.26 0.30 最 大 宽 度(m) 0.15 0.16 0.14 0.14

7.6 扶 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类 别 圆 形 扶 手 矩 形 扶 手 截面尺寸(mm) 35~45(直径) 35~45(宽度)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深 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 钮 高度0.90~1.10m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 志 1 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 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图7.7.3):

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电梯门 面 积 扶 手 选层按钮 镜 子 显示与音响 设 计 要 求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入 口 门 扇 通 道 洗手盆 男厕所 设 计 要 求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1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3抓杆应安装坚固。 无障碍厕所 安全抓杆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置位置 入 口 门 扇 面 积 坐便器 洗手盆 放物台 挂衣钩 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设 计 要 求

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2.00m×2.00m(图7.8.2)。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入 口 通 道 门 扇 设 计 要 求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规定。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规定。 2 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1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2 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 4 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1 盆浴间不应小于4.50 m2(门扇向外开启)。 2 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 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无障碍 淋浴房 无障碍 盆浴间 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 轮 椅 席 位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体育馆、游泳馆(场) 体 育 场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观众席位数 500~1500 2000~6000 20000~60000 500以下 轮椅席位数 ≥2~4 ≥4~6 ≥6~10 ≥1~2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 计 要 求 1 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客房位置 2 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1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客房数量(标2 100~400间,应设法2~4间无障碍客房。 准间) 3 400间以上,应用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1 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 客房内过道 2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 1 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 m。 2 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卫生间 3 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1 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电器与家具 2 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类 别

7.11 停 车 车 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7.12 无 障 碍 住 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名 称 设 计 要 求 1 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m2。 2 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卧 铺 3 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1 m2。 4 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 5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1 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 m2。 起居室2 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厅) 3 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 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 m。 4 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位置 面积 宽度 设 计 要 求 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近,以方便轮椅进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1 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 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7.00 m2。 3 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置。 1 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2.00 m。 2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1.50 m。 1 高度宜为0.75~0.8 m。 操作台 2 深度宜为0.50~0.55 m。 3 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 m;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60 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 m。 4 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1.20 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 5m。 1 燃气灶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其他 1.10 m。 2 应设排烟及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 3 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报警装置。 7.12.5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位 置

设 计 要 求 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 1 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 m2。 2 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4.00 m2。 面 积(按洁具3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3.50 m2。 组合) 4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 m2。 5 坐便器、洗面盆(二件洁具),应大于2.50 m2。 6 单设坐便,应大于或等于2.00 m2。 坐便器 浴 盆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淋 浴 安全抓杆 水龙头 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 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 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类别 公用外门 户 门 起居室(厅)门 卧室门 厨房门 卫生间门 阳台门 门扇开启净宽度 (m) 1.00~1.1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m) ≥0.50 ≥0.45 ≥0.45 ≥0.40 ≥0.40 ≥0.40 ≥0.40 平开门 一 设关门拉手 一 设关门拉手 一 1设观察窗 2设关门拉手 设关门拉手 3 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 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 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 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 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 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 m的扶手;

4 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 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 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 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 m;

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 m, 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 m; 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为0.40~0.50 m; 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 型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四 类 用电负荷(kW) 3.0 3.0 4.0 4.0 电度表规格(A) 5(20) 5(20) 10(40) 10(40) 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

9 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下列表7.12.8-2的规定: 表7.12.8-2 电器插座数量

部 位 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 布置洗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处 设 置 数 量 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组合插座一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8 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8.1 标 志

8.1.1 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8.1)。

8.2 盲 道

8.2.1 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道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图8.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采用\"应\";

反面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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