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洞内施工安全监理措施
1. 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2. 施工组织设计应制定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 每项工序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4.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5.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6.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的记录薄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情况;
7. 隧道进、出口应设立《进、出洞人员登记薄》,并有专人负责;
8. 在隧道开挖工作面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9. 隧道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0、洞内开挖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钻眼
(1) 钻眼前应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态,应待开挖面清除危石、浮石以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眼作业;
(2) 不得在残眼中钻眼;
(3)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4) 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5) 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
2)。爆破
(1) 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 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3) 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其安全距离应为:
① 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② 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m;
③ 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④ 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⑤ 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4) 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① 照明不足;
② 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③ 出现流砂、流泥未经处理;
④ 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处理;
⑤ 没有警戒好的。
(5)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 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7) 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路线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② 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
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③ 当近处有闪电、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导致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④ 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8) 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① 有无瞎炮;
② 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③ 顶板及两边墙有无松动的围岩;
④ 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9) 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佩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10) 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
① 制定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② 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应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③ 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11)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离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适当地点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储存药量仅限于当班用量;
② 洞深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的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③ 设立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看守;
④ 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2)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4)施工通风
施工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坑开挖面风流中,按体积计氧气不得小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2) 洞内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作业开挖面复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入;
(4) 人员严禁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