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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指南

来源:化拓教育网


市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指南

1.事项名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市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颁发的证件:由市住建局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证件有效期:无 行政许可。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第74号公告)第十九条 4.设定依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二、《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号)。 一、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办理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3、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群或建筑层数>12层的建筑单体) 5.审批条件 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投资总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投资总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投资总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1

注: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二、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含外资、合资)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 2、具有市规划部门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具有市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土地批准文件; 4、具有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5、有符合要求的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6、有符合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7、有符合规定的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设计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一、《东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注:该表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注:属于需进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提供,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拟建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注:可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审查合格后复印件住建局留存,原件返还建设单位;根据东建技〔2009〕86号文的要求,2009年9月1日起,《工程勘察报告》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6.申请资料 加盖审查合格章。 □四、两套初步设计文件图纸、结构原始计算数据电子文件; 注:可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审查合格后复印件住建局留存,原件返还建设单位;应包括各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要求详见建质[2008]216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的注册师章,图纸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打印,但须装订成A3文本、电子文件一份。 □五、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注:即发展改革、外经贸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确认书或相关项目立项资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2

六、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注:以下资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的规划建筑“三线图”; □2、经市规划局审定的总平面和单体方案图纸; 注:(1)原则上只接受同一项目整体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如以组团或同期分别申报的,规划总平面及单体方案中必须有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该组团或同期技术经济指标,其中应包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其他各项申报资料也应与所申报初步设计审查项目相符(须一致或包含所报项目),否则不予行政许可。 (2)2009年8月18日前已经审查同意的规划总图,加盖规划局公章或规划局相关科室业务章均有效,2009年8月18日起经审查同意的规划总图,必须加盖市规划局公章,单体方案应加盖市规划局相关科室的“同意报建”业务章,否则不予行政许可。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若地块涉及转性,需提交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改性的批复; □5、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土地拍卖书(注:非拍卖项目无需提交); □6、环评审批(注:非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无需提供); □7、已办理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注:未办理的可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 □七、加盖住建局公章的该项工程勘察、设计《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8.审批决定机关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1、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齐全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责令改正: (1)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9.审批程序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3)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4)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修改完成后应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3、自通过技术审查并收到技术审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市住建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发出行政许可批复;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如立项、国土、规划、环评手续不齐全),市住建局将作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的批复,并说明理由。 4、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3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15.备注 专家审查1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15个工作日。 无 有(可在网上下载) 无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22630278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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