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库存管理监管办法
加油站库存管理监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油品数量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规范加油站托管制度,根据加油站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第一条 移库管理。
1.1 加油站之间油品移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开据的“调出”“调入”单据执行。
1.2 油品调入加油站与油品调出加油站账表数据一致。
1.3 通过加油机调出的油品不做回罐处理。
第二条 管理制度
2.1 以“升进升出”体积法进行数量交接和管理。
2.2 计量人员以汽车油罐内油品体积计量数为交接依据;油库与加油站油品温差较大时,对来油量进行体积修正。
2.3 实行每日一计量,并对商品账存量进行核对和损溢分析,超标准时按规定程序处理;下雨、下雪后增加水位计量。
2.4片区经理(ME)组织月度盘存,地市公司组织季度盘存;盘存时全面核对票证、商品账、加油机销量,并按规定程序对月盘点报表和季损溢处理凭证进行审核和审批。
2.5 未经地市公司零管部门同意,不擅自对加油机计量器、电脑板等进行维修或更换。
2.6 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及其它商品符合国家或企业质量标准,做到100%合格。
2.7 加油站不擅自在所售油品中掺兑任何添加物。
2.8 制定数质量应急处理预案,并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 计量器具管理
3.1 计量器具必须齐备完好、检定合法有效,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使用;加油机、油罐汽车等强检计量器具按周期检定,量油尺等非强检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并建立计量器具档案。
3.2 加油机准确度控制在±0.3%以内,且未经检定不使用;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外,其他任何人不自行拆动加油机铅封和检定合格证标志。
3.3 油罐汽车满罐时,应对进油口和出油口予以铅封;空车时应对出油口予以铅封。油罐车容积表准确度为±0.25%。
3.4 油罐计量口上锁或铅封。
3.5 安装液位仪表的加油站用液位仪测量代替人工计量。
3.6 油罐容积表做到一罐一表,容积表总不确定度为±0.4%;油罐密封,不渗不漏;油罐安全容量为总容量的92-95%。
第四条 业务流程
4.1 开业前计量、质量准备
4.1.1 开业前先将油管线内的杂质清除,进油后稳油24小时,预加油500升以上,再清冼或更换加油机滤网,直至加出的油品不浑浊,方可营业。
4.1.2 加油机经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1.3 收购的加油站,视容积表准确度及油罐清洁情况,组织清罐、检定,确保容积表准确有效。
4.2 进货验收
4.2.1 罐车停在坡度不超过0.5%的平整场地上,核对品种、数量,检查铅封是否完好。
4.2.2 来油取样,进行质量目测验收;若有异常情况,应予拒收,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按主管部门意见妥善处理。
4.2.3测量罐车来油空高,确定来油量;油库和加油站温差大时,对来油进行温差的体积修正。来油少量,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查明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4.2.4 储油罐进油前,进行计量(前尺),确定可卸容量。
4.2.5 卸油结束后,放净罐车底部余油,并对罐车所有出油口进行铅封。
4.2.6 卸完油15分钟后,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后尺),测量储油罐油高、水高。
4.3 日常管理
4.3.1 每日进行计量损溢核对,若连续三天以上(不含三天)单边损溢超过0.3%,且损溢量超过50L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4.3.2 油罐内水高(乙醇汽油除外)超过50mm以上向主管部门汇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必须排水。
4.3.3 每月液位仪计量与人工计量比对一次,油高误差超过±2mm,水高误差超过±10mm时,报告主管部门。
4.3.4 接卸人员测量油高、水高按照GB13894—92《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执行。
4.3.5 每月由片区经理(ME)组织对加油机自校,发现超差,及时请当地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校正。自校用油立即回罐,并做好记录。
4.4 盘存管理
4.4.1 加油站月盘由片区经理(ME)组织,季度盘点可代替当月盘点;季度盘点由地市公司财务部门组织零管、数质量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
4.4.2 盘点人员如实填写商品盘点月(季)报表,对月度损溢进行原因分析,并经制单人、
加油站经理、片区经理(ME)签字确认,按月调整有关账表;对季度损溢进行原因分析,并经制单人、加油站经理、地市公司财务部门签字确认,分管领导批准,按季核销损溢。
第五条 校泵用油的“回罐”管理
5.1 发生油品回罐,填制“油品回罐”单据(单据格式由省公司规定),由加油站经理、计量员、加油员、检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5.2 油品实际回罐数与报表记录回罐数一致。
第六条 损溢调整管理
6.1 据每日实测罐存数填制《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罐存实测数”。
6.2 逐日实测罐存,具实填制《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中“累计损溢”,月末根据累计损溢情况填制《加油站商品盘点月报表》,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逐罐调整。
6.3 每月发生油品溢余,当月做收益,不转下月抵消损耗。不同油品的盈亏不相抵,不同油罐的盈亏不相抵。
第七条 监督管理
7.1地市公司监管
地市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对托管站的库存管理进行检查,每个片区抽查30%以上(至少
一座加油站)。
7.2片区经理日常监管
片区经理对所辖区域内托管站要进行例行检查,原则上要求片区经理每月单站检查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
7.3检查结果处理
两级检查结果应每月汇总递交受托方,由受托方组织进行整改,并于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委托方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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