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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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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1总则 ∶100。

2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3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

类别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 (5) (6) 各类公共服务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4) (1) 居住区级 (2) 小区级 (3) =(1)+(2)+(3) 组团级 总千人指标 建筑面积与总地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区总用地面积分比 的百分比 共服务设施总比例,以及用积)分别占公建筑总面积的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行政管理 金融邮电 - - 文化体育 - 医疗卫生 .0/ - - .0/ 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 - .0 市政公用 教育 - - 总计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居住区级)单位:平方米-表 类序项目名内容 别 号 称 行政1 事处 管宜与有关机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每处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备注 构组成综合1000 楼 理 2 粮管所 粮、油等宜与有关机票证管构组成综合100 理 楼 宜与有关机工商行3 工商所 政管理 楼 宜与有关机税务管4 税务所 理 楼 市场管集贸市应与集贸市5 理站 场管理 场组合设置 可设物业管房屋管6 理所 理、维修 院落 宜设户籍、治7 派出所 安管理 院落 供交警、值巡警等8 勤室 值班、休息 小计 置,有专用750 750 置,有专用700 700 100 - - 市场内 用地计入集贸构组成综合100 构组成综合100 15 - 用地计入综合商场内 银行储储蓄业可设于住宅9 金融邮电 保险公保险业联设置,可10 司营业务 所 层 设于住宅底200 110 蓄所 务 底层 宜与银行并150 84 邮电支邮政、电11 局 信业务 1500 1665 邮政业可设于住宅12 邮政所 务 小计 底层 150 83 科技宣 13 科技站 传、教育、培训 图书阅览、多功 1200 500 文化图14 书馆 线电视站 文化体育 健身、球体育活16 动室 活动室 类、棋类15 书店 图书、音像制品零售 能厅、有 3300 500 0 333 1500 24 泳池、更宜与中、小17 游泳池 衣、办公 合设置 环形跑可与一所中18 运动场 道、更合设置 衣、办公 小计 0 7900 700 3200 门诊、出宜设置医疗卫生 小计 街道医诊、保于交通方19 院 健、临时便,环境幽病床 静的地段 3000 4000 .0 日用百货、服 .0 宜与文化、装、鞋综合商20 场 电、五共活动中心 金、文化用品 副食品、糖果、烟宜与文化、超级市酒、花金融等形成21 商业服务 22 场 产、蛋禽饔/FONT> 等 农副产集贸市23 场 品 可设于菜场服装加24 工 品、小商饔/FONT> 兼椃旨凶1000 1000 场 卉、糕居住区级公点、日用共活动中心 品等 蔬菜、鱼中心菜肉、水兼椃植顺∽1000 1000 2000 2000 帽、家居住区级公金融等形成00 4000 或集贸市场上部;可分设几处 - 可设于菜场面制品25 加工 或集贸市场上部;可分设几处 - 日用品、可按行业分家电、自26 修配 行车等于住宅底层 修理 餐饮、宴可按供应类27 餐馆 席 别分设几处 避免对居民生 活的干扰 设几处,设 摄影、冲可设于住宅28 照相 洗、印放 底层 洗染门洗染、织可设于住宅29 市部 补 底层 1 90 200 111 理发、烫可设于住宅30 理发店 发、美容 底层 住宿、附31 旅馆 设餐厅、浴室 中西药、可设于住宅32 药店 晒场、煎底层 药 五金、玻可分设几建材商璃、工33 店 具、装璜宅底层 材料 碗筷、凉土产日34 杂 等 席、棉絮层 设于住宅底处,设于住400 222 240 135 4000 2000 小计 可与有关项100 56 社区服咨询、介35 务中心 绍、服务 于住宅底层 宜设于残病儿设30床、交通方便的36 童寄托教学、康地段、可与0 所 复等 有关项目组合 宜于交精神病药疗、工通方便的地37 人工疗疗、心理段,可与有站 社区服务 38 残疾人治疗、康地段,可与200 康复室 复等 有关项目组合 宜设于交通方便的福利加无三废39 工厂 的加工 有关项目组合 宜设设30-40置,也可与40 敬老院 床,活动幼、托等邻室 近设置 1000 3200 地段,可与0 4000 4000 康复等 关项目组合 宜设于交通方便的0 4000 4000 目组合,设700 3 宜设休息室、置,也可与41 托老所 活动室 幼、托等邻近设置 小计 0 3200 35V变电 42 变电所 设备 应设置 800 1200 路灯配配电设可与配电站43 电室 备 紧邻 30 30 社会停公共停可设于综合44 车 车、管理 商场附近 可设于公共市45 政公用 46 业所 费、报修 于住宅底层 按沪建施民防地含半地47 下室 下室 号通知执行 小计 居住(85)第1000水、电、可合设或分市政营煤等收设几处,设300 167 车站 车、休息 近 出租汽调度、停活动中心附80 300 10 1250 区级分计 每二十万平房屋报方米建筑面行政管理 小计 物业维48 修队 公、堆场 设于住宅底层 修、办积设一处,140 78 主要服务对象图书阅宜设置文化活49 动站 文化体育活健身活体50 动站 育 小计 动 附近 于公共绿地400 0 活动 附近 宜设置览、文娱于公共绿地200 200 为老年人和青少年 日用百可设置综合商51 店 用品等 底层 每万人设一点心、小52 点心店 吃 商业粮、油及服53 粮油店 其制品 务 住宅底层 烟糖果糖果、食可设于住宅54 品店 品、水果 底层 每万人设一日杂商烟酒杂55 店 货 住宅底层 处,可设于300 167 300 166 处,可设于200 111 种分设几处 每万人设一处;可按品500 278 活的干扰 避免对居民生货、文化或设于住宅1000 556 煤球、煤煤饼或饼、柴炭100+30056 液化气及加工应设置 加工 供应(注) 或液化气供应 蔬菜、肉禽蛋、水宜与集市组57 分菜场 产、豆制合设置 品等 蔬菜、肉禽蛋、水宜与分菜场58 集市 产、果品组合设置 和修补 每万人设一理发、烫59 理发店 发 宅底层 物资回废旧物60 收站 品回收 处,设于住120 67 500 500 500 500 加工 200+400+加工 +加工 建筑面积300㎡,其中加工为: 用地面积400㎡ 避免对居民生120 67 活的干扰 避免对居民生 活的干扰 61 饭店 餐饮 可分设几处 小计 调度、更衣、休 公交起市62 政公用 煤气调63 压站 设置 机房 处,宜24 240 息、港湾宜设置 530 迄站 式候车廊 每万人设一1000 公共厕 所 每万人设一处 环卫道停车、休65 班 息 200 垃圾集宜封闭且与66 垃圾站 中、转运 住宅隔离 小计 80 1 每万人设一 保教1~67 托儿所 3岁儿童 关规定执行 每万人设一保教4~处,应按68 幼儿园 6岁儿童 08-45-95执行 教育 69 小学 7~12岁应按12500 3462 5515 处,应按有1000 2500 儿童入DBJ08-12-905500 学 13~应15(18)岁按DBJ08-12-908500 青少年执行 入学 执行 70 中学 17000 小计 小区 级分计 居民委办公、卫可设于住宅71 行政72 管理 小计 商业服小务 计 班室 息 底层 员会 生站 底层 150 83 .0 治安值值班、休可设于住宅15 8 日夜商日用商可设于住宅73 店 品 底层 100 56 可设于住宅 74 服务站 90 底层 50 社区服务 青少年阅览、文可设于住宅75 活动室 娱活动 底层 90 100 老年康康复健可设于住宅76 复室 小计 身、茶座 底层 90 100 以每辆自行车占平方米 .0 自行车77 库 建筑面积,每户辆自行 用地以设于地 下室计 市政公78 垃圾箱 用 车计 每二万平方 米建筑面积4 设一处 低水压地区 有垃圾站可不 .0 设 增压水机房、水设置,一般79 泵房 池、水塔 500户居民设一座 40 40 可或在80 配电站 10KV 建筑内设置 小计 组团150 350 .0 用地以设置计 级分计 居住 区合计 注:①居住区有煤气、液化气供应的,不设煤饼店和加工处;居住区供应液化气的,应站。②的居住小区应加设邮政所。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条文说明) 1总则

设置液化气供应

近年来使用的《上海市居住区(含小区)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1988年10月29日沪建规(88)第613号批复),列有表格,但无条文。上述规定对住宅建设、方便居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现根据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并结合上海市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若干小区→→

社区服务业是在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多种需要,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的便民利民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目前,上海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加上家庭人口组成的小型化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社区服务的建立显得更加迫切。社区服务业包括三个方面:一、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二、便民利民服务设施;三、残疾人、精神病人服务设施。本规定根据调查研究资料,按照需要和可能,规定了社区服务中心等的项目和指标。考虑到街道、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的对口管理,小区级配套公建项目中不设社区服务类,但小区级的文化体育类的配套公建服务对象主要仍是青少年和老年人。

该表第(5)栏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第(6)栏列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确定上述指标的根据如下:

2、居住区人均用地面积根据50180-93和上海近年的统计取20平方米,则5万人的居住区总用地面积为100万平方米。

5万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为㎡×50=175745㎡,其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75745∶1000000,即∶100;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面积为㎡×50=219670㎡,其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219670÷1000000=%。计算时,对于利用住宅底层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其用地按建筑面积分摊,若采取项目结合设置等手段,用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

现将历次的配套公建建筑面积人均指标、用地面积人均指标、配套公建总建筑面积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列表比较如下:

平均每居民 类别 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占居住区总用地的年份 公建建筑面积(㎡) 公建用地面积(㎡) 比例 (10~15)∶100 (13~16)∶100 (13~16)∶100 ∶100 百分比% 公建总建筑面积与配套公建用地面积1973年指标 1979年指标 1988年规定 本规定

~ ~ ~ 介于本规定三级之间的居住人口规模所需的配套公建面积,按插入法计算。

商业服务类的结构调整,会使各项项目随之变化。因此,本规定的商业服务类项目在满足商业服务分类控制指标条件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为了更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阵地的落实,将书店纳入文化体育类。

2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3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学校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其间可以道路、绿化分隔,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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