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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来源:化拓教育网
目 录

1、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3、 生产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4、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6、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7、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 事故管理制度

10、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11、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2、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3、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4、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5、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6、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7、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二条 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讲究针对性、科学性,作到多样化、经常化.

第四条 凡新入公司的员工(包括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和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或学习。三级安全教育中,各级的教育内容必须符合实际。

第五条 凡临时工、外包工以及来公司参观人员,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公司陪同人员给予讲解。

第六条 凡承担公司内施工任务的外来施工单位,由生产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公司施工。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八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业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 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岗位复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日常安全教育要求:

(一)各车间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生产部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二)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活动,车间领导、安全员及班组长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向班组长请假批准,并作好出勤记录;

(三)安全活动日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主管安全领导或安全人员要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检查小组要定期抽查;

(四)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讲话内容要记录在《基层班组安全建设“三标”综合记录本》;

(五)安全活动每月两次,由生产部每年年初做好相应的活动计划安排,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活动记录,要严格保证安全活动时间,不准挪作它用.

(六)公司指定专人对班组安全活动和班前、班后讲话的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写出验收意见。对达不到要求的班组要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检查小组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七)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到真实、齐全、清楚、实用.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车间领导阅签等。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八)安全活动情况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严格考评,生产部对活动有成效的班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要给予曝光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一)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文件、通报、安全生产制度;

(二)围绕班组生产工作,讨论、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三)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反事故能力; (四)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岗位练兵,结合岗位生产工作特点开展岗位安全技能训练;

(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安全环保科研活动;

(七)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讨论设备、班组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等。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我公司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焊工、氩弧焊工、行车操作工、电工等。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一)对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由各班组、部门提交计划到生产部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

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二)生产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证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二)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操作证,并由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生产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新调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登记;

(三)指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参加取证、复证培训时,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四)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调动,领导必须把关,尽量避免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变换。如确需变换工种,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并安排取证培训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产部是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第三条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第四条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五条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一)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台风、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四)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五)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第七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

(一)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二)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五)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六)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七)检查运输车辆、开停工等安全状况; (八)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九)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各车间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第八条 节假日安全检查:

(一)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二)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三)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1、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3、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4、节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5、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6、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第九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

新、改、扩建设备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设备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一)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二)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分公司);

(三)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公司里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四)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生产部监督执行;

(五)暂时不能整改的设备,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六)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生产部签发,由车间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七)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八)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隐患发生车间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范围:

(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二)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三)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设备的管理、实施、验收:

(一)事故隐患治理设备实行分级管理,生产部需建立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并负责日常的隐患治理设备的监督检查及备案

工作;

(二)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设备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两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三)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护; (四)安全主管领导须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车间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设备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并做好治理设备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各车间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小组依据发现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隐患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隐患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对发现重要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同时对不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 生产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做好设备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临时检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中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验收。车间检修现场必须有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第二条 停工检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规定)。

第三条 设备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设备的物料,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四条 对盛装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彻底的清洗及蒸气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余气,并用仪器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 在吹扫过程中,设备附近禁止动火。

第六条 严格禁止设备停车后就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管线和

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第七条 在停工检修中,罐、塔、管线、容器等设备如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处应挂“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第八条 检修中的用火规定 ⑴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⑵施工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⑶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零件及工服。

第九条 设备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许作业。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使用焊机时,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焊机电源要独立设置电闸,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焊条的夹钳必须绝缘良好。在潮湿地点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气焊时,气焊作业施焊点与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搬运气瓶时要轻拿轻放,气瓶上的防护胶圈、防护罩要保证完好,搬运氧气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第十三条 设备检修期间的临时用电,均应按有关临时电源使用标准,认真架设,达到使用要求,手持电动工具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工作前要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绝缘良好,如有漏电现象一定要请专职电工进行修理,不得私自维修,在进行电气修理时,要设专人监护。

第十四条 设备上拆卸的设备及螺丝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塔、架上严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伤人。

第十五条 保证设备检修现场消防设备、器材齐全、完好,严禁将拆卸的物品堆至路边,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检修过程中如有改动,要绘出图纸,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以免设备运行时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在清洗油罐(容器)时如要进入,必须先用仪器测试油气不超标后方可进入,并加装送、排风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在设备、管线清洗排污时,要规范管理,设备检修中的带油污的废弃物要放进指定的垃圾箱,然后进行统一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公司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外部施工队伍四轮车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严禁超速行驶。

第二十条 任何操作人员不准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二十一条 外来基建施工维修队伍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检修期间要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违章操作,除处罚当事人还要处罚车间领导,外部操作人员要进行经济处罚.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生产部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对于大、中、小修和维护以及新、改、扩建设备的每一项施工作业,生产部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第四条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第六条 设备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设备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

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停工检维修设备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第八条 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 设备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设备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产部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十一条 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设备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外委设备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设备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部的统一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设备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设备停工由生产部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第十五条 设备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设备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设备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设备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

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第十八条 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第十九条 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二十条 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设备,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设备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第二十二条 设备停工的注意事项:

(一)设备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二)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三)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设备排放物料应在设备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四)凡是检修设备,公司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公司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四条 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检修部门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六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公司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第二十七条 设备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公司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料净、场地清。

第二十八条 开车前,生产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九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设备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产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第三十三条 工作场所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操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 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 4、工作场所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第三十五条 对各车间执行本规定情况,生产部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奖或行政处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第二条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第二章 作业管理

第三条 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第四条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公司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在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动土中,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第六条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第七条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第八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第九条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第十二条《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三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公司生产部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

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部批准;

(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返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第六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第七条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第八条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

人防护用具。

第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第十条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第十一条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广州德众液压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第十条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十二条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

线。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五章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五)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设备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设备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五条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第八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一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三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二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

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设备、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第十五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第十六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设备,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报废与销毁

第二十八条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第三十三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一条 消防器材和配备:

(一) 按照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二)依据设计标准按不同的介质配备不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指定的地点,任何人不允许随意动用.每次使用后,应集中保管,而后更换同样型号和数量的有效器材;

(三)消防器材的摆放要分布合理,摆放在通风良好、明显和便于取用之处,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四)消防器材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有防晒、防雨、防冻的保护措施;

(五)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二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一)消防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

(二)机泵运行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试验;

(三)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三条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一)要加强对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消防水炮每半年试验一次,与消防设施有关的阀门每月一次,并有记录;

(二)加强设备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并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三)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各种消防设施或器材,如确需使用,必须经公司生产部批准或安全主管领导批准,用后要立即恢复原状,并经生产部安全人员验收。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四条各车间要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台帐,内容要明确具体,数量准确。

第三十条 各车间要作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施或器材。

第五条 各部门或车间负责各自管辖区域或所属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验、换药工作,每月必须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灭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及时填写卡片.

第六条 消防通道必须保持平坦通畅,严禁在路面上停放阻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车辆回堆放物资。

第七条 消防器材的配备、更换和维护由安全人员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二条 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 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

第三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第八条 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设备。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公司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设备承包方必须到安全生产管理部进行资质审查:

(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三)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四)质量保证材料; (五)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持此证在我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安全质量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第二十条 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七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 费用的设立。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第二条 费用的提取。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0。5%标准逐月提取. 第三条 费用的使用。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支出主要用于:

(1) 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2) 职位意外伤害险、工伤险等保险购买。 (2)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 (3)职工体检。

(4)安全设施的购置、维护、保养. (5)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改。 (6)安全生产检查. (7)安全环保宣传活动。

(8)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及应急演练等.

第四条 费用管理。由财务部门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八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524-2002《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德众液压管道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章 分 类

第三条 普通型

普通劳保服、劳保鞋、劳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 第四条 特种型

(一)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罐(盒)、防毒防尘口罩、长管面具、呼吸器;

(三)眼部防护类:电焊面罩、护目镜;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如:耳塞等; (五)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阻燃工作服、防辐射工作服; (六)手足防护类:绝缘、耐用、耐酸手套、耐酸鞋、安全靴; (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 (八)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配发范围

第五条 普通员工配发普通型 第六条 根据岗位配发特种型。

第四章 生产部

第七条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审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

第九条 审定特种型劳动防护用品品种、质料、颜色及发放范围 第十条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公司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对发放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抽样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汇总年度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送实业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基础资料和发放制度。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十七条 员工的个人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部按计划统一定购,分级发放.供货公司商由生产部验证审定。

第十八条 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按质量要求进行抽查,不合格产品不准发给员工。

第六章 发放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凡规定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

第二十条 员工在公司内调动时,“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应按新老工种使用年限较长的计算,期满后再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调入公司人员,需在生产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 、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进入生产设备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二十九条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八章 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第三十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配备标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齐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统一式样、统一色泽、统一制作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工种防护用品由生产部审批。

第九章

应急药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车间、各岗位均应配备应急药品.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第三十七条 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药品箱落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第三十九条 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第四十条 过期药品及时返回生产部,由生产部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发生的造成停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 相关术语及事故分类

第三条 相关术语解释

(一)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第四条 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一)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三)死亡:指发生交通、火灾、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

第五条 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 2、一次轻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4、一次漏油0.2至10吨(含10吨);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 (二)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1至2人;

2、一次重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5、一次漏油10至50吨(含50吨);

6、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至50吨 (含50吨)。 (三)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4、一次漏油50吨以上;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50吨以上。

第三章 事故管理

第六条 事故统计范围 (一)员工范围:

1、公司在册的全民员工、集体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2、公司以各种劳务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 (二)事故范围:

1、员工在生产区域(含野外临时住房)、工作场所(含机关及辅助单位)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2、员工虽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员工虽不是在生产区域内,但是在执行领导交给的任务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生产伤亡事故;

4、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5、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上报范围;

6、凡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线冻凝、物料跑损、或其它事故状态下,造成设备切断进料或被迫停工的生产事故,均列入统计上报范围;

7、所有交通事故,不论损失、责任大小,都列入交通事故统计上报范围;

8、所有爆炸事故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统计上报范围. 第七条 事故管理范围:

(一)凡和生产有关的伤亡、火灾、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等,由生产部安全人员负责组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

(二)凡属设备方面、跑损、冻结、停水、停电的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组

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并备案;

第四章 事故上报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 上报程序及时限

(一)发生一般以下事故,在6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之内以书面材料上报地方政府劳动管理部门;

(二)发生一般事故,在2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之内将书面材料上报地方政府劳动管理部门;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要立即向实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报告;

(四)拖报、瞒报事故一经发现,除按全部责任论处外,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罚。

第九条 事故处理权限

(一)轻微生产事故由公司班组安全员负责调查、处理、上报; (二)一般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调查、处理、上报; (三)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协同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由公司自行调查、处理; (五)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含一般),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清理现场。 第十条 事故处罚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故归档材料

(一)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事故资料:

1、生产事故记录表; 2、设备事故记录表; 3、人员伤亡事故记录表; 4、火灾事故记录表; 5、交通事故记录表;

6、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7、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8、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9、物证、人证材料;

10、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11、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12、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13、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4、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5、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6、参加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17、防范措施.

(二)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本公司也应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公司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3、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公司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条 做好职业病危害设备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设备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职业病危害设备申报应当在建设设备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第四条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

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第八条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

自动报警设备,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九条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条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十五条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 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

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十一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个人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气瓶的采购、储存与使用.

2 本规定所指气瓶是指公司常用的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液化石油气瓶. 3 职责

3.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3。2 车间采购人员负责气瓶的采购工作

3。3 仓库负责气瓶的验收、装卸、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3。4 车间负责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气瓶的采购及验收

4。1。1气瓶供应商应提供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等资料,不得选用资质不全或不合格者。

4。1.2 气瓶由供应商运送至公司,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验收,验收时必须满足下列2个条件。

(1)气瓶应瓶帽、防震圈齐全,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明确,气瓶检验期限未超过有效期(氧气瓶、乙炔瓶每3年检验一次),不合格者退回。 (2)仓库保管员对新到的气瓶用肥皂水试漏,确保气瓶密封性好,不合格者退回.

4.2 气瓶的储存

4。2。1 储存气瓶的临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防火的规定要求,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或其它热源。

4.2.2 气瓶储存点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夏季高温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2。3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标识,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4.2.4 气瓶放置应整齐,瓶帽、防震圈佩戴齐全、完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

——横放时,头朝向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4。2。5仓库保管员每周一次,对气瓶用肥皂水进行试漏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供储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告. 4。3 气瓶的使用

4.3。1 通用安全管理规定

(1) 气瓶发放必须瓶帽、防震圈齐全,否则班组应拒收。

(2)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放置在专用的移动式推车内,且作业时两瓶之间至少间隔5米,氧气瓶与明火之间至少间隔10米;车间使用的氮气瓶必须用麻绳或铁丝予以固定。 4。3.2 乙炔瓶安全管理规定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若超过,应采取降温措施。乙炔气瓶严禁敲击或碰撞;不能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瓶阀冻结时,绝对不能用火烘烤,必要时用40℃ 以下的温水暖化。若乙炔瓶、氧气瓶同时使用,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m。

(2)使用前首先检查瓶内是否是乙炔。确认后稍微打开主阀,以冲击充装口的杂物。

(3)选择安全的场所设置乙炔气瓶。要有防滚落、翻倒的措施;要稳妥和竖直摆放,防止丙酮泄出.

(4)铜是乙炔的禁物!不准用含铜量高于70%的材料做使用器具的连接接

头;不准银和汞与乙炔接触.

(5)乙炔胶管要专用,不准与氧气管混用。

(6)使用前必须安装减压器,并检查安装口及软管接头是否泄漏,确认无泄漏后,调整到规定压力再使用。

(7)阀门上要安装容器的开、闭手柄,保证偶然发生事故时能关闭阀门,避免事故扩大.

(8)在使用过程中,火焰发黄或者有效火焰缩短,说明瓶内压力过低,或已没有气体,应立即停止使用。

(9)停止作业取下减压器时,必须关闭气瓶主阀,在确认无泄漏时,方可离开工作地点。

(10)在室内或密闭的环境下使用乙炔要杜绝泄漏,加强通风,避免发生燃爆事故。

(11)发现安全阀或主阀上部有泄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搬到室外的安全场所,贴上封条,标明原因及时送回充装单位处理。

(12)操作时,主阀一定要全开,以免产生乙炔从主阀上部泄漏。

(13)因休息而中止作业时或暂时停用时,必须关闭主阀,以防泄漏. (14)由于溶解在丙酮中的气体急剧地从容器里放出,容器内温度下降,压 力降低,而使气体的分离变得困难。为使容器内部压力不致降得太快,要求每瓶每小时放气不超过0.1MPa。使用超过这个数值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汇流装置。 (15)瓶内气体不能用光,必须留有一定的剩余压力.

4。3.3 作业人员应在乙炔气瓶减压器上加设阻火器,使用的气带必须完好,气带与阻火器接头处应用卡子紧固。

4。3。4 气瓶指示装置(压力表)应完好,氧气表不得沾有油脂,否则应擦干净后使用.

4.3.5 开启氧气瓶阀时,要缓慢拧开,以防止因高压氧流作用而引起静电火花。夏季施工时,气瓶应有防止曝晒的措施,使用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严禁在气瓶上或旁边通过进行电爆引弧.

4。3.6 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表压)。

4。3。7 空瓶退库时应瓶帽、圈齐全.不但擅自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气、残液.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4.3.3 氧气瓶、氮气瓶、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保证安全,氧气瓶、在进厂前必须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技术检验,并经有关部门进行监检工作.检验合格后,应在气瓶的球面部位作明显的标志,标明瓶号,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下次试压日期,瓶的容量、质量(重量)、制造工厂和制造年月等。

(2)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都要防止氧气瓶直接受热。夏季用车辆运输和在室外使用气瓶时,应加以覆盖,避免阳光曝晒。气瓶库房和气瓶使用时,都要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易燃易爆物质等。一般规定相距10m以上。

(3)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气瓶受剧烈振动和碰撞冲击。尤其是冬天,瓶体金属更容易发生脆裂而导致爆炸。气瓶应戴有安全帽,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搬运气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抬架或小车,不得直接用肩膀扛运或直接搬运,车辆运输时,应用波浪形瓶架等将气瓶妥善固定,最好垫上橡皮或其他软物,以减少振动。应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滑下、在地面上滚动或用起重设备直接吊运气瓶;

(4)氧气瓶使用时,首先要作外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和减压器等是否有缺陷。如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报请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瓶阀的阀杆、调整垫圈等。检查是否漏气时应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5)与电焊作业在同一工作地段使用的气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6)气瓶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漆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7)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至少保留0.1~0.3MPa的压力,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瓶保持正压,以便充气时检验和防止空气或可燃气体流人氧气瓶内.

8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十二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因此,为了保障生产信息的畅通,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安全管理部门年初需要做好年度安全生产会议召开计划,每次会议需要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例会由生产部组织召开,地点在公司会议室。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各车间有关领导,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

第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主管生产的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人员参加会议. 第六条 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每月15号和30号,若与其他重要会议发生冲突、或该日期是节假日时可提前或延后,具体时间以生产部通知为准.

第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三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奖 励

第一条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班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2、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 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 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班组、个人.

6、 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二章 奖励程序

第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生产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第三条 先进车间、班组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第四条 对第九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班组提出,经生产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章 惩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第四章 惩罚类型

第六条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第七条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第八条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九条 经济处罚由安全检查小组提出,报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十四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瓶区、公司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第三条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第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第五条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第六条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第七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第八条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公司区内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第十条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设备,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设备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设备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第十一条 公司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第十二条 生产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设备,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第十四条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公司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十五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

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条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第三条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

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第四条 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

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

第二章 新产品及新建设设备

第五条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设备,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

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第六条 新产品、大修设备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

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设备,不能投产。

第七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

方可投产使用。

第三章 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第八条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

温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第九条 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

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十条 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

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第十一条 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

场内吃食物。

第十二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第十三条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

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第十四条 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

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设备,并设有警告牌.

第十五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

具。

十六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公司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结合本公司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职工和外来操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公司内进行用火作业。

第三条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设备。

第四条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设备、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

第五条 易燃易爆区严禁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第六条 单位职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公司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公司。

第七条 每位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及公司区的危害。 第八条 公司安全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公司区及办公场所抽检,检查出的问题纳入绩效考核.

十七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行车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规定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一)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公司长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

(二)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

14.生产部对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15。外来人员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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