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办公家具管理,规范配备标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 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采购、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办公家具实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的办公家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家具包括:办公用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书橱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设专人对办公家具实物和帐目进行管理,并每年打印一次帐目清单。
二、家具购置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第五条 各院系、处(室)等部门于每学期开学的前两周提出本单位办公家具的购置计划申请(包括家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个部门申报情况,拟定全院办公家具的购置计划,上报院领导审批后,实行招标采购,并负责家具的验收、登记、统计、配发工作。 第六条 家具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签单手续,领取家具。
三、家具的配备 第七条 办公家具的配备标准
1、机关处室和各院系单位的正处级干部,每人配1.6米写字台一张、转椅一把、文件柜两组、三人沙发一套、单人沙发一套、衣架一个、盆架一个。 2、副处级干部,每人配1.5米写字台一张、扶手椅一把、文件柜一组、三
人沙发或单人沙发一套、衣架一个。
3、科级干部,每人配办公桌一张、软椅一把、文件柜一组。 4、科员每人配办公桌一张、办公椅一把。 5、公用办公室每室配公用文件柜两组。
6、机要、档案、财务等部门,可按实际需要配备档案柜、保险柜。
第 以上配备标准,是坐班干部配备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办公场地情况,可以酌减。 四、家具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办公家具的使用变更、调拨、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等。
第十条 办公家具在院系、处(室)之间调拨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办理调拨和调帐手续。校外调拨、租借、转让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和院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各院系、处(室)要明确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同志负责本单位办公家具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家具的计划制定、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工作,使家具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效益。同时要求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无论是给干部配备的、还是公用的办公家具都不得化公为私,不得互相转让,不得私自带出院外。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位的,所在部门应将其办公家具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在其固定资产帐上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干部升任、转任,可按照配备标准重新配备,将原家具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在固定资产帐上重新备案、注销。
第十五条 家具出现人为损坏、丢失、被盗、私自处置等事件的,当事人除按规定赔偿外,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 五、家具的报废 第十六条 家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已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而又无法修复的。 2、可维修使用,但维修成本高于新购同类家具价值二分之一的。 第十七条 家具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书面申请,经该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然后由院领导批准。
第十 批准报废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回收的家具残值及时上交学院财务部门入帐。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已建制的单位,办公家具购置费从部门包干经费中列支;经批准新成立的单位,办公家具购置费从部门筹建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20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