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丰政字〔2020〕12号
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7.18 2020.07.18 丰政字〔2020〕12号 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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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8日
唐山市丰南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条例、行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以及专项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国债资金; (四)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布局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定;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五)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行管理和债务偿还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单位应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效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涵盖工程项目全过程,包括项目的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入运行或交付使用、综合评价。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建设监理、重点项目跟踪审计等制度,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 第二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和前期工作规程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范围涉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土地整理、农业开发、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铁路附属、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范围涉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提前做好工程项目筹划工作,编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由相关部门按照工程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等进行分类、预审、筛选、汇总后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报请区政府审批,并纳入下一年度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按照工程项目审批的要求,项目单位应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土地整理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工程项目目标控制,依据批准的建设投资规模、行业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修缮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必须要求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在方案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建材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制度。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相关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实施方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总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招标代理、项目建议书、可研编制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六)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工程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公开招标,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进行政府采购;低于3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自采;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应进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采。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标准、建设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如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说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三)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项目单位应将施工图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图审机构进行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项目单位、勘察设计企事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应填制《唐山市丰南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评审申请登记表》、《唐山市丰南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表》,经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科室或财政所审核。工程费用应按照规定招标的,由社会中介机构按设计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咨询报告,并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审核后,依据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和审定后的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咨询报告进行施工招标。
工程服务类付费应按照规定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填制《唐山市丰南区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评审申请登记
表》、《唐山市丰南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项目送审表》,经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科室或财政所审核后,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履行招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理人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设备材料采购,应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重大项目合同的签订应聘请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变更是指财政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暂定价的签证;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不予变更则无法继续施工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应在不降低使用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项目单位需严格遵循事前审批、费用合理、技术可行、确保工期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一般变更指单项变更费用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中标合同价总价款2%的变更;较大变更指单项变更费用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中标合同价总价款5%的变更;重大变更指单项变更费用超过50万元以上的,且超过中标合同价总价款5%的变更。一般变更由项目单位组织审查确认,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较大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重大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因变更工程价款累计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先行报原审批部门批复。 工程变更预算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请示,呈报区报政府审批,审批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紧急抢险、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隐患的重大变更,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向区政府报告。之后,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企业不论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价款允许调整:
(一)以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河北省法律、法规、规定;
(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三)工程变更;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五)超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六)清单项目漏项; (七)工程量的偏差; (八)项目特征不符; (九)计日工;
(十)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十一)不可抗力; (十二)索赔; (十三)现场签证; (十四)双方其他约定。
第三十四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项目项目单位不予计量。 第三十五条 工程变更预算费用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前期资料;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许可证(已取消开工报告审批的行业除外)、经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工程变更申请表、审批表;
(六)工程变更通知单(必要时提供变更图纸)、施工图纸; (七)变更增减预算。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价款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二)合同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
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和施工单位报价浮动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项目单位确认。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部分工程项目,增加工程费用、降低工程质量、设计变更肢解项目的,区政府不予支付资金,区政府将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责任。 第五章工程项目结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的价款结算监督和管理,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六章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由项目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正式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请竣工决(结)算审计,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验收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收回财政。 第七章项目绩效评价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发改部门可以适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回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分析项目的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管理和反馈机制。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招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有关的合同、决算报告和审计资料等。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
对备案档案予以审核。
第五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档案提供利用。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档案未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可不予审计。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实行黑名单制管理,取消以后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格: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实施方案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设计图纸提出的变更图纸粗糙、错误遗漏较多、拖延工期的;
(四)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不准确,造成工程内容增加较大、设计变更较多、工期拖延的; (五)施工单位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或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借用资质或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其他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单位违反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和规章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
(四)未依法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或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第五十四条 项目建设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 (四)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 (五)授意项目单位违反规定的; (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审计、验收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4月8日区政府印发的《唐山市丰南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丰政字〔2018〕10号)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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