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方法-临床医生应知应会
1.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1.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1.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1.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1.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1.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1.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1.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我院是医务科、药剂科双备案),方可开具处方。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3.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4.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5.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6.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6.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7.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9.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10.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11.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