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期(总第89期)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8月 JOURNAL OF GUANGZHOU OPEN UNIVERSITY Vo1.18 NO.4 Aug.2018 西方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启发 李若瀚王宝磊 (国防科技大学,湖南长沙410074) 摘 要:目前西方法学高等教育总体水平较高,不同国家的法学教育对法学专业能力和法律职业 能力的培养侧重各不相同,各有特色。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法学教育存在“教育规模大但教育质 量低”、“法学人才多但职业能力弱”、“教学系统性强但开放性低”的缺点。为整体上提高我国法学 教育水平,确定多层次的教学目标,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 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385(2018)04—0042-06 一、西方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类型 专业知识和培养法学思维能力为主。法学院课 程设置严格、规范,除法学专业课程外,还设 当前世界各国对法学高等教育普遍比较重 视,从教育模式来看,不同法系的国家有不同 的教育制度与特点。其中法系国家以德国、 法国为代表;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 表。两大法系国家因法律传统不同,其对法学 置了其他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可以提 高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社会科学课程。法学院 的教育并不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的,法学院 校的教育实际上被认为是职业教育的基础,法 科毕业生毕业后可以作为普法型人才从事非法 律相关职业,而有志于从事法学学术研究的本 科毕业生也可以继续留在高校攻读博士学位, 而那些希望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也可 理论和实践能力的要求各有侧重,法系国 家在高等教育阶段侧重对学生法学专业理论能 力的培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加注重学生的 法律职业能力锻炼,特别是美国的高等法学教 育,其可以被认为是职业教育的典范。总体而言, 西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可被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被称为专业型教育。传统 法系国家多采取这种法学教育模式。相比于现 实中的法律问题,专业型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对 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方法的培养。其课程 以选择需要报考法官学院或律师学院进入职业 能力学习阶段。总体上,专业型教育模式的基 本特点是,法学院的教育以理论教学为核心内 容,其一方面侧重法律概念和法律知识的传授, 另一方面也重视对学生法治思维和法律逻辑能 力的培养,虽然其在教学方法上也注重课堂的 设计更强调法律部门的体系性和法律规范的逻 辑性,虽然这种教学模式也主张采取案例分析 的方式来提高法科学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但 开放性和学生的创造性,但这种教育并不以引 导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或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Il】 第二种类型被称为职业型教育。英美法系 国家多采取这种法学教育模式。相比于法律思 维和法律逻辑能力,职业型教育模式更加注重 其更强调通过理论性教学提高学生的整体法律 素养。 以法国为例,其高等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 对学生解决现实法律问题能力的培养。法律部 收稿日期:2018。06—16 作者简介:李若瀚,男,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王宝磊,男,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42 2018年第4期(总第89期)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V01.18 NO.4 门的体系性和法律规范的逻辑性并不是其课堂 教学的重点,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等实践型教 学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此类教育模式之中,法科 学生以通过司法考试和从事法律职业为目标, 也更加重视法律事务知识的学习。 以美国为例,其法学教育设定在本科基础 教育之上,只有获得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才可 以申请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知识。美国法律职 业教育的教学目标非常明确,即学校通过为学 生提供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技术性训练,使法 学院的毕业生能够具有“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 考”的能力。其教学方式以案例教学为主,通 过从案例中抽象出具体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再通过对具体法律 规范和法律原理的解析引导和培养学生运用其 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职业 型教育主要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但这并 不意味着职业型教育只培养职业法律人。在美 国,法科学生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JD), 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 法律职业工作。但拥有法学学位的人也可以选 择继续攻读法律硕士学位(LLM),只是美国本 土学生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后基本不会再接受这 一教育,因而该项目主要针对外国留学生和未 获得法律博士的本国法律职业者开设。同时, 对于毕业后致力于纯粹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 其也可以继续攻读法学博士(SJD)学位。[2] 第三种类型被称为兼顾型教育模式。兼顾 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学理论能力和法律实务能 力的培养,其教育通常被分为院校专业教育和 社会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由法学院系 主导,课程设计与专业型教育类似,其内容以 理论教学为主,更注重对学生“体系”和“逻辑” 的培养;后一阶段则由专门的社会职业教育机 构主导,其教育不再以教科书和法律理论为主 要内容,而是让学生大量触及现实中的法律事 务,其教育更加重视“技能”和“方法”,通过 参与型实践的方式锻炼和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 能力,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做职前准备。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法科学生在本科阶段 会接受类似法国、德国的法学教育,该阶段的 教育以专业知识传授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为 主,其课程设计和课堂教学方法也采取较为传 统的“传授式”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以法律 专业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本科阶段教育 完成后,对于致力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其 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获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后,可以进入专门的“司法研修所”进 行为期两年的法律职业教育,这一阶段的教育, 以培养和提高法科毕业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 业素质为主要目的,学生需要研究大量案例、 接触司法实践、处理法律事务以培养职业技能, 并最终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3 上述三种教育模式各有特点,专业型教育 模式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综合能力, 职业型教育模式侧重培养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 的法律职业技能,兼顾型教育将法学教育分为 院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由法 学院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思维 能力,后一阶段由社会机构培养学生的法律实 务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不同国家对不同教育 模式的选择基于其特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学教育 机制,总体上,三种教育模式各有侧重,也各 有所长,相比而言专业型教育模式更注重培养 法学综合素质,相对忽视法律职业技巧;职业 型教育模式更注重培养法律实务能力,相对忽 视法学理论教育;兼顾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律 专业理论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但客观上也增加 了法学教育和学习的成本。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与西方教学模式的 比较 我国法学教育经历将近七十年的发展,在 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与西 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总体上呈现 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我国法学院校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总 体上超越西方国家,但我国法学毕业生的质量, 无论是理论能力还是职业素质,相比于西方国 家明显偏低。 这种特点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方 面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设置的门槛过低,从 最早的院校专门培养模式到遍地开花的综 合培养模式,自20世纪末期在短短的二十年内, 全国拥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发展至近700 多所。跚在设置法学专业成为高校发展潮流之 43 2018年第4期(总第89期)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Vo1.18 N0.4 后,由于法学专业的设置没有统一的门槛标准, 文科院校、理工科院校、综合类院校,不管是 双一流高校、本科院校、专科院校,还是继续 教育学院、电大,都争相开设法学专业,法学 专业设置可以说已经泛滥成灾。另一方面,在 我国法学专业设置繁荣景象的背后,我国整体 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则明显滞后。特别是那些 因短期利益或社会潮流驱动而设置的法学院系, 由于其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师资水平的制约, 其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质量显著低下,竞争力明 显不足,许多学生毕业即面临着失业问题。即 使是专业实力靠前的法学院系,其法科毕业生 也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实践和应变能力差 等问题,法科毕业生成为法律职业者后在实践 工作中普遍表现出水土不服、学无所用等不适 应性特征。而随着法学研究生不断扩招,其在 缓解法学本科生就业压力的同时,每年也向法 学人才市场投放大量具有共同知识结构的竞争 者,在我国当前“重文凭、轻能力”的人才市 场环境下,法学本科和研究生的分流机制实际 上并不能起到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效果。 虽然教育部的法学学科评估能够对各大院校法 学做出客观评价,但每五年一次学科评估对法 学专业泛滥的现状实际上并不能产生实质性的 制约作用。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办学模式下, 无疑会造成法律人才和法学教育资源的大量重 复和浪费。 第二,我国社会和市场对高素质法律人才 的需求要超过西方国家,但法律职业者的素质 和能力却远不及西方国家。 这是由于我国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 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造成的。当前我国高等院 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对高素质法律职业 者的现实需求存在严重的紧张关系。我国的法 律职业制度设计决定了法律职业者主要由法学 院系培养,特别是司法考试改革后,法科学生 实际上垄断了司法考试门槛,这也意味着今后 的法律职业阶层在完成新旧更替后也将被法科 毕业生所垄断。但是我国当前法学院系的教育 模式却仍然与市场需求脱节,法学院系的教育 强调法学专业知识培养的全面性和体系性,其 致力于培养法律专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法学学 科的社会实践性特征。法学院系对职业教育的 弱化一方面缘于学院派“重理论轻实践”的教 育传统,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另一方面也反 映了我国人才、院校、市场三者供求关系之间 的不健康模式——培养大批毕业即面临失业的 法学院系却仍然有大量学生报考。法学院培养 的法学人才普遍存在“有专业无技能”、“有素 质缺能力”的现象,很多法科的优秀毕业生, 其在成为法律职业者之前甚至没有写过一份内 容规范的诉状,在面对现实案例时,不能识别 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甚至连基本的法庭程序和 规则都不懂,[6】所有这些与职业相关能力的欠缺, 实际是我国法学院系长期忽略法学职业教育所 造成的尴尬结果。实际上,法学教育的一个基 本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培养法律 思维,并能够运用所学的各种法律知识解决和 处理现实问题。不管是法系国家,还是英 美法系国家,虽然其教育模式各有侧重,但从 其法学能力培养和法律实践是同步进行的。一 些原本同我们国家一样采取专业型教育模式的 国家,也逐渐走上了兼顾型法学教育之路。这 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第三,在知识传授方式上,我们的法学课 堂一直以教材为中心,强调课程的体系性和逻 辑性,而西方国家的法学课堂,一直都是以学 生为中心的,强调培养学生的认知力和创造力。 对于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学专业学生而言, 其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一个基本动机,是希望 毕业后成为法律职业者或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但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律的通才教育定位,导 致我们的法学专业学生在进入法学院时对于将 来是否成为法律职业者的认识并不明确。因此, 相比而言,西方国家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接受法 学教育的阶段对学习内容和目的的认知要比我 们的学生更加明确,其为了获得更多的职业技 能,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必须主动思考和解决 问题,即使在采取专业型教育的法学院系,学 生也会更在意其所学专业知识的实际用途,更 注重通过法学理论总结现实中法律的运行规律 和实际走向。在我国,法学的专业教学以课程 设置为基础,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 教材则更强调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性,但 事实上,许多与法学细分专业系统和逻辑相关 的知识,对于学习该专业理论而言十分重要, 2018年第4期(总第89期)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Vol_18 N0.4 但对于现实的法律世界而言却无足轻重,大量 的此类知识充斥各个法学专业课程,占有原来 就十分紧张的授课课时,也混淆了学生对于重 要知识的优选。西方国家的法学课堂,通常以 学生为中心,老师充当话题发起者和终结者的 角色,引导学生学习和探讨相关问题,课堂以 学生的思想进发和交流为主,为理解和掌握相 关知识,学生需要做大量的课前准备,包括学 习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和相关案例,这种教学 方法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对课堂的参与度,另一 方面也在无形中锻炼学生寻找、分析和利用专 业信息和知识的能力。而在我们的法学课堂, 无论是探讨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都是教师 主导教学,学生处于被灌输知识的状态,长期 的被动学习,不仅会降低学生对重要知识获取 的敏锐度,也会扼杀学生在专业问题上的创造 性。其结果是:一方面,我们的法学课堂相当 枯燥,学生在老师的教导下亦步亦趋,很难养 成主动思考的习惯和思考的能力,更缺乏 怀疑、批判和创新精神;另一方面,以理论教 学为主的课堂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 的培养,也导致许多法科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 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也缺乏基本的 职业伦理道德。 三、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改革的思路 法学教育需要改革,在任何教育模式下,“以 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之路都不能脱离社会 实践,一是社会实践对于法学理论和知识构成 的影响;另一个是法学理论和知识在社会实践 中的运用。[71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最大问 题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社会 和人才市场对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需求。鉴 于我国长期坚持法系传统,并采取专业型 法学教育模式,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只能走 理论教学和职业培养兼顾之路。为此,我们应 当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中的有益因素, 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改革落后教学模式、探索 新的教学方法,以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继续向高 水平、高层次发展。 第一,应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 事实上,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讨论从 未间断,也长时间存在“精英教育”和“通才 教育”的争论[ 。实际上,无论以专业法律人才 为培养目标的“精英教育”,还是以通识型人才 为培养目标的“通才教育”,都应当将法学教育 同社会和人才市场需求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市场从 来都不是竞争型的,虽然其开放程度相比以前 有明显提升,但总体而言,高等法学教育仍处 于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也导致我国当前对于法 学教育职业化的需求实际是单方面的,除了作 为被教育的主体(即学生)之外,无论是、 高校,还是社会上的法律职业机构,都缺乏推 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原始动力。而在西方国家, 其法律职业的优越性使得他们能够动用更多的 社会资源为法学教育提供支撑和保障。但在我 国,教育市场和人才市场的鸿沟一时间难以逾 越,加之作为教育和人才市场主体的学生在整 个机制中处于被动选择的地位,使得无论是“精 英”还是“通才”的提法,除了概念不同,对 于教育模式改革而言其实并无意义。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一句话或者一个 名词就可以概括的。就法学专业而言,不但本 科阶段与研究生阶段的培养目标有所区别,在 本科阶段,法学专业学生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 接受法学教育的目标也不可能一致。因此,单 一的教育培养目标并不能反应当前高等法学教 育的实际情况,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才是法 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必由之路。首先,对非法学 本科学生而言,其法学教育应当被定位为“认 知型教育”,即通过直观的教育方式认识、了解 和学习法律,因为非法学本科学生并不以从事 法律职业为职业规划,其在本科阶段接受的法 学教育专业性不宜过强,否则就会喧宾夺主, 作为本科阶段必不可少的法律基础教育,其课 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也应符合“认知型教育”定 位,其课程设置只需涉及主要法律部门(如、 刑法、民法等),以普法教育为主,其课堂教学 应以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为主要教学内容,其课 堂实践也应以参观性实践为主;其次,对于法 学专业学生而言,其本科教育应当被定位为“专 才型教育”,即培养学生使之成为能够通过理性 思维和科学方法熟悉、掌握和运用专业法律知 识的法律专业人才,其在本科阶段接受的法学 教育应当更强调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特 45 2018年第4期(总第89期)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V0l|18 N0.4 别应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的能力, 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与非法学本科学生有 所区别,其课程设置不但要涵盖核心部门法课 程,其课程内容也应当以学习法律原理和法律 方法为主,其课堂教学应以提高学生法律专业 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其课 堂实践也应以参与性实践为主,以提高学生学 以致用的创造性和实践力;再次,研究生阶段 的法学教育应被定位为“精英型教育”,即通过 具有更强专业性和实践性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 践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学理论研究型人才和高 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研究生阶段的法学理论教 育应更强调在专业细分背景下更深人地理论钻 研,其课程设置相对单一,课堂教学也应以研 讨和研究为主,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教育则 应更注重运用法律方法处理现实法律问题,其 课程设置涵盖面应相对广泛,但也应强调术业 专攻,其课堂实践应以自主性实践为主,培养 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法学教育应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 兼顾之路。 法学专业的社会性特征,要求法科毕业生 除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理论能力之外,还必 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虽然法科 毕业生并不一定会从事法律职业,但成熟的法 学教育会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从事法律职业的法 科毕业生具有完备的法律专业能力和法律职业 素质。当前我国法科毕业生质量普遍下降,在 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同时,却缺乏可靠的专业 优势,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长期存在 的法学教育与社会和人才市场脱节造成的。在 专业型教育模式下,法学专业学生在接受院校 教育时被定位为“专才”,但是其在结束法学教 育后却被社会定位为“通才”,这一矛盾,正是 无论我国法学教育市场表现得多么繁荣仍无法 改变人才市场供求的主要原因。而我们长期坚 持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思路也是推动 这一矛盾进一步恶化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当前教育制度和教育传统下,要解 决这一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只能走专业 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一方面,我们不能 因短期的市场功利性需求,放弃对学生法学理 论素养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求;另一 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专业型法学教育模 式的弊端,继续忽视学生和社会对于法律实践 性和职业性教学内容的需求。只有在不削弱原 有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上,兼顾法律职业培养 的需求,才能培养出具有专业素质、职业素养、 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走专 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并不意味着我国 必须像采取兼顾型教育模式的国家那样,在法 学院系之外设立机构内部或者由社会机构 主导的“法律研习所”,前文也已指出这种教育 模式在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利用方面的弊端。 当前,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社会性法律职业技能 训练机构并不现实,因此在高等院校教育阶段 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教育机制是一条可行 之路。如开设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课程,提高 此类课程的比重,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学生法律 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培养,重视学生法律职 业能力和事务能力的训练,增加现场教学和实 践观摩等,通过这些措施,全面提高学生的职 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三,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 西方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特色是课堂教学 通常以学生为中心,前已述及,无论英美法系 国家还是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学生在教 学中的中心主体地位。无论法德等国提倡的“案 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还是美国提倡的“诊 所教学法”,其目的都在于让学生身处特定的法 律环境,培养学生“像法学家或法律职业者一样” 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以教材和教师为中 心的教学方法相比,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 的优点在于,它一方面可以增强师生互动和思 想交流,提高课堂氛围;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 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和学以致用能力。 为提高教学质量,我国法学教育也应提倡 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 一方面要求摆脱教材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束缚, 重视通过课堂教学提高学生法学思维能力和法 律实务能力的方法,如提倡“专题式”授课法, 这种授课方式是将一门课程分割为不同的专题, 在每个专题中与学生探讨最重要的法律问题, 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其即 可以培养学生的主动思维能力,也能脱离教材 的束缚,课堂。另一方面要求将陈旧的封 2018年第4期(总第89期)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VoI_18 NO.4 闭式教学方式转变为以提高学生主动性与创造 性为目的的开放式教学方式,尽可能为学生创 学方法,是实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提高 法学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郭德香.1]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叨. 河南财经大学学报,2013(2):166. 造法律实践环境,如提倡“案例教学”法,在 课程中增加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教学环节,如带 领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举办模拟法庭、组织案 件观摩等,使学生跳出书本,融入法律的运行 之中,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研究问题,由法 律的“观察者”变为法律“参与者”。只有确立 [2朱梦羽.美法两国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 2]的启示【J].中国大学教育,2015(12):80—81. 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 法学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和人才市场需求 的法律人才。 社会和市场的发展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着 持续而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繁荣 景象的背后实际上存在许多突出矛盾,法律职 业能力的教育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较为薄弱 的环节,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不平 衡,是制约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症结所在。为此, 确立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专业教育和 职业教育兼顾的教育模式,以学生为中心的教 f3]赵新颖.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学 教育模式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 1(7):93. [4】朱锦秀.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创新[J】.黑龙江 高等教育,2005(7):134. 【5]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 法大学学报,2010(4):51. [6】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 构[J].法学评论,1999(1):131. [7】韩阳.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J】. 学习与实践,2012(4):108.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