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简称施工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技术管理水平,统一施工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 1.0.3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
1.0.4 施工资料的管理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material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监理资料、施工单位资料、竣工图。 2.0.2 施工资料管理 construction materials management
施工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验收、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规划、用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督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4 竣工验收文件 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 监理资料 supervision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形成并收集的文件和资料。 2.0.6 施工单位资料 constructing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收集的文件和资料。 2.0.7 竣工图 as - build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8 施工资料档案 archives of materials of construction
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 0.9 案卷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0.10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亦称组卷。 2.0.11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形成单位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0.12 施工资料电子文件 construction materials electronic files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
1
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2.0.13 施工资料电子档案 construction materials electronic archives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2.0.14 施工资料声像档案 construction materials audio - visual archives
记录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用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硬盘等记载的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历史记录。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资料管理应以工程合同文件、审批文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作为依据。
3.0.2 参建单位应将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3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规程涉及的监理职责。
3.0.4 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本规程要求分类组卷。内容应真实可靠、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且参建各方应按规定进行签字、盖章。
3.0.5 施工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资料进行全过程管理。建设过程中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3.0.6 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经过评审并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3.0.7 施工资料应统一按本规程第5章、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表格填写,本规程未规定统一表格的,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做出规定。
3.0.8 执行本规程的各参建单位,应依据现行标准,正确选择并及时修改检验表格中的技术要求,其余 部分不得随意更改。
3.0.9 施工资料不得任意涂改、随意抽撤、损毁、损毁,严禁伪造,对于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故意隐瞒质量隐患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10 施工资料电子档案的编制应依据施工或监理合同进行,编制范围及要求、验收与移交应符合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 2014、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 - 2007的要求。
3.0.11 施工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施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4 施工资料的管理
4.1施工资料的管理职责
4.1.1 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 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管理、组卷、归档工作。
2 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必须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
2
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3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山西省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5 在与施工、监理等企业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竣工图的编制单位、施工资料档案的编制要求、承担单位、编制费用,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如果要求各参建单位编制施工资料电子档案,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
6 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7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应由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资料,并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归档的施工资料。
9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资料进行预审验收,施工资料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要求其整改和完善。
10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施工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施工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各参建单位立卷归档的施工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11 单位工程的沉降观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承担,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沉降观测报告。
12 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施工资料档案。
13 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绘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4.1.2 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负责编制两套监理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2 监理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 2013 的有关规定。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资料的形成、收集和归档工作,保证施工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 监理资料在移交和归档前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1.3 施工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部门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各级施工资料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
3
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应及时通过报验、报审程序。
主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先通过本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核后才能报监理(建设)单位核验、审批并办理签章验收手续。
3 施工资料的申报和审批应有时限要求,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各单位的责任;如无约定,施工资料的申报和审批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4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质量标准、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分包工程完工后应按约定移交施工资料。
5 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资料。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施工资料。各分包单位应负责将本单位形成的施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并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施工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6 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和检查。
7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单位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4.1.4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1 应按合同和本规程的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并接受建设或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归档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2 施工过程中,及时对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施工资料签署意见。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4.2 施工资料的归档范围
4.2.1 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施工主要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4.2.2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均应按照本规程要求归档。 4.1.3 施工资料的分类、归档顺序应符合规程附录A的规定。
4.1.4 施工资料的记录表格应符合规程第5章、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 4.2.5 施工资料的声像档案收集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记录工程施工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如签约、奠基仪式等;
2 记录基础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打桩、基槽开挖、桩基处理等关键工序;
3 记录主体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整体情况,钢筋、模板、混凝土施工,隐蔽验收、内外装饰装修等; 4 反映工程采用的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5 记录工程重大事故的现场、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情况; 6 记录工程验收情况、竣工典礼和竣工后的工程面貌等。 4.2.6 需要归档保存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的施工资料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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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施工资料的质量要求
4.3.1 归档的施工资料应为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注明时间。
4.3.2 施工资料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3.3 施工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3.4 施工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不得使用红色墨水、圆珠笔、复写纸等易褪色的书写材料。计算机输出文字和图件应使用激光打印机,不应使用色带打印机、水性墨打印机等。
4.3.5 施工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齐全,手续完备。计算机打印的资料必须在打印后由负责人手写签名。
4.3.6 施工资料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小于A4幅面的资料要用A4白纸(297mm×210mm)衬托。
4.3.7 施工资料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4.3.8 归档的施工资料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必须与其纸质档案一致,应包含元数据,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应采用电子签名等手段,保证所载内容真实、可靠。
4.4 施工资料的分类
4.4.1 施工资料包括四大案卷分类: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A类)、监理资料(B类)、施工单位资料(C类)和竣工图(D类)。
4.4.2 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A类)应划分为:建设用地文件(A1),勘察、设计文件(A2),招投标和合同文件(A3),工程开工文件(A4),工程质量监督文件(A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A6),其他文件(A7)七个资料类别。
4.4.3 监理资料(B类)应划分为:监理管理资料(B1),进度控制资料(B2),质量控制资料(B3),造价控制资料(B4),合同管理资料(B5),分包资质报审资料(B6)六个资料类别。 4.4.4 施工单位资料(C类)应按分部工程进行分类:
1 施工单位资料应按照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C0)、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分部工程进行分类。
2 每个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应划分为施工管理资料(C1)、施工技术资料(C2)、质量控制资料(C3)、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4)四个资料类别。
3 其中质量控制资料(C3)应按工程测量、放线记录,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报告和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的六项分类顺序进行收集和整理。
4.5 施工资料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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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A类),施工监理资料(B类)和施工单位资料中的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C0)的编号由三部分组成:
1 编号形式为:资料类别编号-卷内排序号-文件资料的顺序号 举例:
A3— 7 — 1
施工合同中的第一份文件 施工合同的卷内排序号(见附录A) 工程准备阶段招投标文件与合同文件类
举例:
B2—1— 1
工程开工报审表中的第一份文件
进度控制资料类工程开工报审表排序号(见附录A) 监理资料卷进度控制资料类
举例:
C0—5—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中第一份文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卷内排序号(见附录A) 施工单位资料的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类
2 文件资料的顺序号,应根据相同的表格、相同的检查项目,按时间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填写。 4.5.2 施工单位资料的编号由8位数组成(除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外) 1 编号形式为
文件资料顺序号
文件资料类别编号,按附录A执行 文件资料所在子分部工程序号 文件资料所在分部工程序号
举例:装饰装修石板安装工程的第一份隐蔽工程记录编号为:0308C301
2 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序号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T226第四章的规定。
3 文件资料的顺序号,在同一个分项工程内,涉及到多种文件资料的类别,顺序号应根据资料类别的不同和卷内排序号,按照相同的记录表格、相同的检查项目,按时间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填写。 4.5.3 施工资料的编号应填人文件资料封面右上角的编号栏内。
5 工程准备阶段与竣工验收文件(A类)的内容、要求及记录表格
5.1 建设用地文件(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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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和表式证件,并附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5.1.2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指经县级以上批准,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批准书)。
5.2 勘察、设计文件(A2)
5.2.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勘查后,提出的技术文件。 5.2.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对水文地质勘查后,提出的技术文件。
5.2.3 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是指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由审查机构审查形成。
5.2.4 施工图设计及其说明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经过施工图审核备案的。
5.3 招投标文件与合同文件(A3)
5.3.1 勘察设计承发包文件是指建设单位选择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过程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形成。
5.3.2 施工承发包文件是指建设单位选择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过程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形成。
5.3.3 监理承发包文件是指建设单位选择项目监理单位过程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形成。
5.3.4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同中标或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 5.3.5 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同中标或委托的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5.3.6 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同中标或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5.4 工程开工文件(A4)
5.4.1 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批复文件是指建设单位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批复的年度计划项目表。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形成。 5.4.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书和批准的文件、附图等。 5.4.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经审查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5 工程质量监督文件(A5)
5.5.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书(表5.5.1)是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向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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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的同时,提供①工程项目计划批件;②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地质勘察报告;④施工图审查文件;⑤中标通知书;⑥施工与监理合同、资质证书以及施工、监理项目班子资格证明;⑦各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签订的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负责人接受授权意见书等文件。
5.5.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表5.5.2)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审查后,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确定工程的监督注册编号,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5.5.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表5.5.3)是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质量监督人员和联系方法、监督工作内容和要求。 5.5.4 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表B.1.7)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知识、并取得见证人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单位签发授权书,书面通知施工、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 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取样人签字。见证人应填写见证记录,并分类建立汇总表归入工程档案。
5.6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A6)
5.6.1 山西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表5.6.1)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填报山西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相关资料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表内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齐全,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者,给予办理备案手续。
5.6.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5.6.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机关报送。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及工程项目组成情况; 2) 工程内容及施工质量情况; 3)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4)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 竣工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6) 竣工验收组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文件:
1) 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以及施工单位的施工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2)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3)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 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专项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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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表5.6.3)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竣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2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设计概况及设计项目组成人员情况; 2) 施工图审查意见及落实情况; 3)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情况; 4) 参加工程验收及签证情况; 5)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意见。
5.6.4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表5.6.4)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单位应对勘察文件及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2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文件概况及勘察项目组成人员; 2) 勘察报告审查意见及落实情况; 3) 参加工程验收及签证情况; 4)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意见。
5.6.5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是指工程竣工专项验收证明文件,是有关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的专项验收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分别由验收部门和建设单位形成。
5.6.6 其他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包括节能工程及其他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如电梯工程、锅炉工程等。由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形成。
5.6.7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6.8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由建设单位向用户就工程质量、性能、服务及使用情况给予保证和说明的资料。
5.7 其他文件(A7)
5.7.1 工程竣工总结 (工程概况表(5.7.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竣工总结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性报告,简要介绍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2 工程竣工总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述:
(1)工程立项的依据和建设目的;
(2)工程概况,包括工程位置、规模、数量、概算(包括征用土地、拆迁、补偿费)、结算、决算等(附工程概况表);
(3)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 2)设计、施工情况:
(1)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特点及建筑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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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开竣工日期,施工管理、技术、质量等情况; (3)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4)建筑红线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情况,包括给排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等及道路、绿化施工情况。
3)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价;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7.2 工程开工前、开工后、施工中、竣工后的工程原貌、新貌的录音、录像、光盘资料,由建设单位收集存档。
6 施工监理资料(B类)的内容与编制要求
6.1 监理管理资料(B1)
6.1.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书(表B.1.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是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 本表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监理单位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以及相应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 本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1.2 监理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应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2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4.2.3条的要求。
3 监理规划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及编制人员、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5 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组织专业监理工程修改,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6.1.3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实施细则是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应在监理规划指导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结合工程项目专业特点进行编制,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 对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其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4.3.3、4.3.4条的要求。
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6.1.4 监理月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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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理月报是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2 监理月报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其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7.2.3条的要求。
3 监理月报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6.1.5 监理例会纪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记录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2 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主要针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与合同管理等事宜进行研究和处理。 3 监理例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项。
6.1.6 专题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不定期的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工程专项问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并可邀请相关的参建单位或供应商等参加,专题会议纪要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 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单位及参加人员、主要议题、会议内容及会议决定等。
3 项目监理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参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召集的专题会议。 6.1.7 监理日志(表B.1.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做的记录。
2 监理日志应使用统一制定的表格“监理日记”表B.1.2,每册封面应标明工程名称、册号、记录时间段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3 监理日志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并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审阅,全面了解监理工作情况。
4 监理日志不得补记,不得隔页或扯页,保持其原始记录。
5 监理日志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7.2.2条的要求。内容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内容:指施工人数、作业内容及部位,使用的主要施工设备、材料等; 2) 记录:指记载当天下列监理工作内容和有关事项: (1) 施工过程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见证取样情况; (2) 施工测量放线、工程报验情况;
(3) 材料、设备、构配件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进场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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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单位资料报审及审查结果; (5) 施工图交接、工程变更的有关事项;
(6) 所发监理通知(书面或口头)的主要内容及签发、接收人; (7)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宜及处理意见; (8) 施工现场议定的有关事项及协调确定的有关问题; (9)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及处理方案;
(10) 异常事件(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及对施工的影响情况; (11) 设计人员到工地及处理、交待的有关事宜;
(12) 质量监督人员、有关领导来工地检查、指导工作情况; (13) 其他相关事项。
6.1.8 监理工作总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工作总结是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工作进行的总结。
2 监理工作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编写。
3 监理工作总结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7.2.4条的规定,包括: 1)工程概况; 2)项目监理机构;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说明和建议。
4 监理工作总结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6.1.9 监理专题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专题报告是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就某项工作、某一问题、某一任务或某一事件向建设单位所做的报告。
2 监理专题报告应标题清楚,主题明确,报告内容应详尽阐述发生问题的情况、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和建议。
3 监理专题报告由报告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4 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争议、违约处理等可采用监理专题报告,并附有关记录。 6.1.10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B.1.3)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项目监理机构对被监理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总体评价的技术性文件。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19条的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工程师编写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 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概况; 2) 工程监理情况;
3) 工程分部、分项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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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4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6.1.11 监理工作联系单(表B.1.4)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联系单是工程参建有关各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相互之间书面工作联系用表,有特殊规定除外。
2 工作联系内容包括: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告知、督促、建议等事项。
3 发文单位签发的负责人应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发文单位应加盖项目部或项目机构印章。
6.1.12 监理通知单(表B.1.5)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针对施工单位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施工单位所发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签发监理通知单。监理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也应采用本表予以确认。本表填写内容应符合规范GB/T50319-2013第5.2.15条、第5.4.3条、第5.5.5条、第5.5.6条的规定。
2 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 1) 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 2)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约定; 3) 使: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 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且影响合同工期时; 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 6) 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 3 填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对于一般问题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重大问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经其同意后签发。
2)“事由”应填写通知事项的主题,相当于标题。
3)“内容”应填写通知事项的详细说明,写明发生问题的具体内容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必要时,应补充相应文字、图纸、图像等作为附件进行具体说明。 6.1.13 监理通知回复单(表B.1.6)应符合下列要求: 构报送回复意见。
2 回复意见应根据监理通知单的要求,简要说明落实整改的过程、结果及自检情况,必要时应附整改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检查记录、对应部位影像资料等。
3 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规范GB/T50319-2013第5.2.15条的规定,对整改情况和附件资料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 6.1.14 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表B.1.7)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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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用于施工单位在收到监理通知单后,根据通知要求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
1 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是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用表,也是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试验单位的用表。见证人员应由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具有见证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2 填写表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写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名称和委托检测试验单位的名称; 2) 填写见证单位的名称和在施工程的全称;
3) 填写见证人的姓名,本人签字手迹和见证人编号并加盖见证印章; 4) 加盖申报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6.1.15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用章及相关人员签字备案表(表B.1.8)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为规范各参建单位项目部管理和施工资料的签字审批程序,特制定工程参建单位用章及相关人员签字备案表,各参建单位须认真填写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备案。
2 各参建单位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 3 需要备案的参建单位用章有:单位公章、项目部公章(监理机构公章);
4 需备案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签名由本人亲自书写。
6.2 进度控制资料(B2)
6.2.1 工程开工报审表(表B.2.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项目开工,或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单位工程开工报审用表。 2 工程项目中含有多少个单位工程且开工时间不一致时,则每个单位工程均应填报一次。 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1.中所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4 表中单位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中的工程名称一致。 5 本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施工项目部公章。
6 表中证明文件是指证明已具备开工条件的相关资料。包括;本工程项目“开工报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DBJ04/T226附录A表A.0.1和表A.0.2),及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准备情况的说明。
6.2.2 工程开工令(表B.2.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审表上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开工令。 2 工程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作为施工单位计算工期的起始日期。 6.2.3 工程暂停令(表B.2.3)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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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适用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指令要求停工处理的事件,包括: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处理的。 6)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必须停工消除隐患的。
2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合同约定签发暂停令。 3 表中应明确停工原因、部位及范围、停工期间应进行的工作等。
4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告知的,事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6.2.4 工程复工报审表(表B.2.4)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用于各种原因工程暂停后,停工原因消失,施工单位准备恢复施工,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复工申请。
2 工程复工报审时,应附有能够证明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3 表中证明文件可以是相关检查记录、制订的针对性整改措施及措施的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当导致暂停原因危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时,整改完成后,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认可的整改完成文件,其中涉及建设工程鉴定的文件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4 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后,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停工指示或监理机构发出的“工程暂停令”指出的停工原因进行调查、审查和评估,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复工条件证明资料提出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是否同意复工申请的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 6.2.5 工程复工令(表B.2.5)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适用于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并且其工程复工报审表(表B.2.4)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且审批手续完善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指令同意或要求施工单位复工;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2 本表内必须注明复工的部位和范围、复工日期等,并附工程复工报审表等其他相关说明文件。 3 因技术原因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工程暂停的,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指令施工单位复工。
4 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复工前应使用“工程复工报审表”申请复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复工报审表”予以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接到工程复工令后组织复工。
6.2.6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表B.2.6)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是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按已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的阶段性或关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报审用表,报审的各类施工进度计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并报建设单位。
2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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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3 填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审查,予以确认;发现问题时,应以监理通知单的方式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重新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分别编制各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
3) 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且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手续齐全,盖施工项目部章。
4) 施工总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报建设单位。
6.3 质量控制资料(B3)
6.3.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表B.3.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除用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发生改变后的重新报审外,还可用于对危及机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整改方案的报审及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四新技术的工艺方法和确保工序质量的措施的报审。
2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3 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均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完成的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报送和审核的时间均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4 对危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整改方案的报审,在证明文件中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认可的书面意见。
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 2013第5.1.6、5.2.2、5.2.3条的规定。
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除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审核外,还应报建设单位审批。
6.3.2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表B.3.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用于施工单位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用表,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2 附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生产供应单位提供的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证明资料;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证明文件;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有省级以上鉴定资质机构的鉴定文件。如无证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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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文件提供单位的工章。
2)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为施工单位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并核对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后,按照各专业验收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取样复试后填写的检验记录,验收合格后监理机构应在表上签字盖章。
3)设备开箱检验记录为设备进场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核对设备清单,验收合格后各方在检验记录上签字盖章。
3 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照合同约定,由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写检验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盖章。
4 填写本表时应写明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名称、进场时间、拟使用的工程部位。 6.3.3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表B.3.3)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用于施工单位施工控制测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检查、复核验收。 2 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应齐全。
2)平面、高程控制测量:需要报送控制测量依据资料、控制测量成果表(包括平差计算表)及附图。 3)定位放样:报送放样依据、放样成果表及附图。
3 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包括(平面、高程)控制网布设、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表、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仪器、精度、观测规范、记录清晰、内业及外业复核等内容,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等意见,符合规定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6.3.4 _____报审/报验表(表B.3.4)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为报审、报验的通用表式,主要用于分项工程的报验,也可用于施工单位实验室、检测机构资质报验;重要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试验报告、试运调试等其他内容的报验。
2 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报验需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附相应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及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
2)施工单位实验室、检测机构报验应附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试验设备的计量检定证明,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等。
3)用于试验报告、运行调试的报审时,由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合格后填写本表,并附加相应工程试验、运行调试记录等资料及规范对应条文的用表。
4)用于重要建筑材料设备分供单位及施工单位人员资质报审时,由分供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的由本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红章)。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上报单位的资料,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 2013第5.2.7条检查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检查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并签署审查和验收意见,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6.3.5 分部工程报验表(表B.3.5)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用于施工单位对分部单位的报验。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且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后,施工单位填写本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验收。
2 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包括:分部工程所包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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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主要功能抽样检测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 填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应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果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汇总,填写本表报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2)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节能分部和重要的安装分部工程报验时,应符合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建设单位验收及质量监督站监督的程序。 6.3.6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表B.3.6)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用于单位(子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及项目看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2 施工单位已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文件所要求的施工内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自检,在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向项目监理机构填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3 每个单位工程报验均应单独填表。
4 附件就是提供报验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能够证明工程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包括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包括单机试车、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调试),应包括实验报告。
5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本表后,应按照GB/T50319 -2013第5.2.1的要求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6.3.7 见证取样记录表(表B.3.7)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2 见证人员应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管理,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按规定填写见证取样记录表。
3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 填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名称:本见证取样的工程全称。
2)表头部分:填写试样的名称、部位、地点、编号、数量和取样日期。 3)见证取样说明:记录取样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及样品的表观质量。 4)由取样人和见证人本人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 6.3.8 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表B.3.8)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浇灌混凝土之前应填写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核查签发。
2 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核查混凝土浇灌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并组织相关专业的施工人员共同核验并且会签,当全部符合要求并具备浇灌混凝土的条件时签发混凝土浇灌申请书
3 填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依据:填写依据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号; 2)技术要求:填写合同约定的对混凝土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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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凝土搅拌方式和输送形式:应在相应栏内打√;
4)材料质量认证:应填写商品混凝土出厂时的质量合格证编号;
5)钢筋、模板、预留(埋)件验收:应填写相关“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编号; 6)施工会签栏:混凝土浇灌施工时各参与部门负责人签字;
7)施工单位栏: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质检员签字以示负责,加盖施工项目部公章; 8)会签栏:由相关专业,如土建、电气、管道、设备安装等施工负责人核验并签字;
9)监理单位签发: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重要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6.3.9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表B.3.9)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承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并就工程质量的有关情况填写本报告用表。 2 填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表头填写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工程部位和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特征。 2)经过、后果、原因分析:填写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发生的经过,后果及原因分析。后果中包括损坏、伤亡以及倒塌情况。事故原因包括施工原因、设计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
3)性质:技术问题(事故)还是责任问题(事故),一般事故还是重大事故。
4)造成损失:由于质量问题(事故)导致的材料、设备、建筑和人员伤亡等损失费用情况。 5)应急措施:质量问题(事故)发生后,紧急采取的措施及质量问题(事故)控制情况。 6)初步处理意见:施工单位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提出现场处理情况,技术和施工方面的处理措施及责任者等初步处理意见。 6.3.10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表B.3.10)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工艺、工程质量等不符合要求时的通知用表。 2 承包单位应按《工程质量整改通知》的要求整改。 3 填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部位:填写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所在工程部位。
2)不符 规定:填写判定材料、工艺、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所依据的标准、规程、规范条目。
3)要求:填写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处理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项目的要求,例如返工、返修、检验试验、鉴定等。
4)试验(检验)证明包括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试验(检验)报告以及说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其他一些文件、资料。
5)签发:一般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比较严重的,或者涉及范围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6.3.1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表B.3.9.1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是施工单位在对工程质量事故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后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确认和批复。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处理方案的可行性、适用性及处理后的效果进行审查。 3 填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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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指施工单位在对工程质量事故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详细报告,其内容应符合本规程6.3.9条的要求。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针对质量事故的状况及原因,本着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3)设计单位意见: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该栏由发生事故的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提出对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的审查意见。
4)总监理工程师批复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人员对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进行论证,以确认报告和方案的正确合理性,如有不同意见,应责令施工单位重报。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进行论证。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或会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认。 6.3.12 旁站记录(表B.3.1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完工后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及其施工过程作为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踪监督,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3 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以及施工机械、材料准备情况及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
处理情况是指旁站人员对于所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4 本表为项目监理机构记录旁站工作情况的通用表式,可根据需要增加附表。 6.3.13 监理巡检记录(表B.3.13)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巡视检查的形式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做好记录。
2 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及履职情况。 4)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 记录应按照表列内容记录检查项目、部位、数量、结果及处理意见,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经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6.3.14 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抽查记录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时,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可以进行抽检,并填写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抽查记录(记录表格采用地标DBJ04/T226中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
2 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质量验收抽查记录可以作为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质量验收和要求工程质量整改的依据。
6.3.15 施工试验见证取样汇总表(表B.3.14)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为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在见证取样送检试验完成,各试验项目的试验报告齐全后,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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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整理时填写。
2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
6.4 造价控制资料(B4)
6.4.1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表B.4.1)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适用于施工单位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工程变更费用的支付报审,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单位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3.1条,对报审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批后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 附件是指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时,应同时提交与支付申请有关的资料,如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结算证明材料、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6.4.2 工程款支付证书(表B.4.2)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款支付证书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签署审批意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签发本表,作为工程款支付的证明文件。
2 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及其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3.1条的规定,复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应支付的金额,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记录。
3)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项目监理机构将“工程款支付证书”签发给施工单位时,应同时抄报建设单位。
6.4.3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指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或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争议的处理意见。
2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在工程施工竣工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批后进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3 竣工结算审查程序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3.4条的规定。当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6.6节的规定进行处理,提出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争议处理意见。
4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费用索赔合计金额、依据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应得的其它款项。 2)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
3)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合计金额、质量保修金额、依据合同规定应扣施工单位的其它款项。
4)建设单位应支付金额。 5)审核依据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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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合同管理资料(B5)
6.5.1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表B.5.1)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依据合同规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导致施工单位要求工期补偿时采用的申请用表,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 2013第6.5.2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并签署审核意见。
2 施工单位在工期延期的情况发生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填报“工程延时延期报审表”,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工程延时延期。工程延期事件事件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最终延期报审表,确定工程延误的日历天数及延迟后的竣工日期。
3 施工单位应详细说明工程延期依据、工期计算、申请延长竣工日期,并附上证明材料。 4 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后,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标准、规范及合同文件有关要求,对本表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6.5.3、6.5.4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与评估,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
6.5.2 工程变更单(表B.5.2)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仅适用于依据合同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变更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认意见。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6.3.1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估。
2 本表由提出方填写,写明工程变更原因,并附必要的附件,包括:工程变更的依据、图纸;对工程数量、造价及工期的影响程度分析,及对功能、安全的影响等。
3 对涉及工程结构及使用功能改变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的核查,重大结构及使用功能改变的应经施工图审查,并办理签认手续。
6.5.3 索赔意向通知书(表B.5.3)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适用于工程中发生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后,受影响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向相关单位通知拟进行相关索赔的意向。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 2013第6.4.3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 表中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依据合同的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时间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的初步评估。 5)通知拟进行相关索赔的意向。
6.5.4 费用索赔报审表(表B.5.4)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为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工程费用索赔的报审表,费用索赔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6.4.5条的规定。
2 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证明材料应包括索赔意向书、索赔事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2)索赔金额的计算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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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表中应详细说明索赔事件的经过、索赔理由、索赔金额的计算,并附上证明材料。
4 收单施工单位报送的“费用索赔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按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审核与评估,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建设单位审批。
6.5.5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合同争议时,项目监理机构为调解合同争议所达成(提出)的处理意见。 2 施工合同争议的调解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6.6.1条的规定。 3 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4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5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6.5.6 合同变更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同变更资料包括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解除有关资料。 2 合同变更资料也包括合同解除涉及到的工程款和违约金的确认资料。
3 施工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6.7节的规定处理善后工作,并详实记录处理的过程和有关事项等。
6.6 分包单位资质管理资料(B6)
6.5.1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表B.6.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适用于施工单位的各类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审,包括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审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1.10条的规定。
2 在施工合同中已约定由建设单位(或与施工单位联合)招标确定的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可不再报审。
3 填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包单位的名称应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称填写;
2)分包工程名称、工程量及合同价款按准备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填写;
3)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以及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施工工程许可证、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等证明材料;
4)分包单位业绩材料是指近三年来完成的与分包工程内容分类似的工程及质量情况; 5)分包单位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6)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7.施工单位资料(C类)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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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C0)
7.1.1 开工报告(表C.1.1-1) 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证明文件,是施工单位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工期的证明文件。
2 开工报告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分包单位只填工程开工报审表报监理审批。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开工时也要填写开工报告。
3 开工报告签发的程序及条件: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完成下列准备工作后,由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填写“开工报告”,经施工单位(法人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审批。条件具备,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开工。
1)由建设单位完成下列的准备工作:
(1)经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2)施工现场应具备“三(五)通一平”条件,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接引至工地。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可作为施工合同工程内容的一部分;
(3)与施工单位(法人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在指定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5)已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6)水准点、坐标点等引入现现场; (7)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齐全。 2)由监理单位完成下列的准备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劳务资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现场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证和合格证、施工图审查情况、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施工技术标准准备、搅拌站及计量装置、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等,进行认真核查,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的验收结论并签字认可。
3)由施工单位完成下列的准备工作: (1)施工图纸预审和参与会审。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履行了审批手续。 (3)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或计划造价。
(4)按施工材料需用量计划,准备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和设备。 (5)按施工机具需用量计划,准备好机械及工具。
(6)按劳动力需用量计划,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并进行了入场教育。 4 开工报告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名称:应填写全称,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工程名称一致。 2)结构类型:以施工图中结构设计总说明为准。 3)建筑面积:按设计图纸的建筑面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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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批准文号、预算造价、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编号分别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批准文号、合同价款、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编号填写。
5)实际开工日期:按单位工程正式破土动工的日期。破土动工指:开槽(坑)或破土进行打桩、打夯等地基处理开始。地基处理分包的,施工单位按其交接日期填写。应在开工报告审批后,按实际开工日期补填。
6)合同工期: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合同工期日历天数。
7)开工条件说明:应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做的开工准备工作情况来填写。如:提供施工图纸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经过图纸审查和会审;材料准备能否满足施工需要和质量标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是否合格;工程预算造价是否编制完成;施工现场是否具备“三(五)通一平”条件;施工队伍和施工机械是否进场,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等。
5 审核意见栏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7.1.2 竣工报告(表C.1.1-2)、建设工程施工竣工报告(表C.1.1-3)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竣工报告是指单位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报表,同时应附一份文字的工程竣工报告(表C.1.1-3)。
2 提交竣工报告的条件: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承包项目内容全部完工,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由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填写竣工报告,经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复查,确认具备竣工条件后,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审批。
3 竣工报告(表C.1.1-2)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竣工报告中的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计划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应与开工报告相一致。
2)建筑面积:填写实际竣工面积。 3)工程造价:填写实际结算价。
4)实际竣工日期:填写达到竣工条件的日期。
5)计划工作日数:由计划竣工日期和计划开工日期计算的日历天数。 6)实际工作日数:由实际竣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算的日历天数。
7)竣工条件说明栏:写明应完成的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包括建筑物四周整洁情况;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提出问题是否整改。未完工程盘点情况栏填写未完甩项工程,这些工程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协商可以甩项交工。
8)竣工报告的审核意见栏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并由本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建设工程施工竣工报告(表C.1.1-3)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编写,内容包括: 1)施工概况及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企业自评施工资料的归档情况;
4)主要建筑设备、系统调试情况;安全和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情况; 5)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情况以及工程施工竣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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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及生产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7.1.3 竣工验收证明书(表C.1.1-4)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竣工验收证明书是单位工程按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工,达到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满足生产、使用并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2 建设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总、分包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以国家颁发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依据,按设计和施工合同的内容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证明书。由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验收证明书,报建设、监理等单位签认。
3 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按施工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已办理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符合要求,安全和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合格。
2)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有采暖、通风和电梯的要达到运转正常。 3)设备调试、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 4)建筑物四周场地整洁,排水畅通。 4 竣工验收证明书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工程地点与竣工报告一致。 2)层数:填写地下几层、地上几层,以斜线隔开。 3)开、竣工日期:填写实际开、竣工日期。
4)工程内容及检查情况:应简要写明工程概况并按照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逐项填写检查结果。
5 验收意见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由验收组组长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对未完工程处理意见等。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实体、技术资料检查验收合格后填写“同意验收”,并签字盖章,填写验收日期。
7.1.4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C.1.1-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表C.1.1-5)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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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3 发生质量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紧急预案,或者采取有关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是技术事故还是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伤亡人数及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经过和初步原因分析栏要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及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原因包括设计原因(计算错误、构造不合理等)、施工原因(施工粗制滥造、材料、构配件质量低劣等)、设计与施工的共同问题、不可抗力等。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栏,填写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防护措施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后事故被控制的情况。
5)事故报告应由报告单位的质量或安全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任人签字,加盖报告单位公章;如紧急情况可由现场有关人员填写,直接上报。
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首先填写事故工程名称、事故部位和事故简况,填写事故处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和认证的设计单位,及事故的处理单位和监理单位。
2)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过程栏,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记录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材料、劳动力安排及质量保证情况等。
3)事故处理结果栏填写处理后的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事故处理方案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原来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应按由事故处理单位填写,施工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签字。 5)事故处理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盖章。 7.1.5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按下列内容编制:
事故发生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程建设与监理单位应组建事故调查组,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与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6)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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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明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7.1.6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的编制要求:
此表是承包单位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记录,其填写应符合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T226附录A的规定。
7.1.7 企业资质证书及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总包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总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及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7.1.8 施工日志(表C.2.1-2)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日志是施工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主要记载单位工程有关技术、质量管理活动内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从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由专业施工人员负责日记记载,保证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2 施工日志采用手工填写方式记录(也可采用计算机录入),但必须填写及时、准确,不得补记,不得隔页和扯页。
3 施工日志的填写要求:
1)表头部位记录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班组、施工部位、出勤人数、气象、气温等; 2)当日施工情况记录包括施工内容、质量检查情况、操作负责人、质检员等; 3)当日生产、安全、质量存在问题和如何进行处理的;
4)当日技术质量安全记录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技术安全交底活动(会议),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材料检验、试块留置、工序交接以及检验批验收情况;安全生产方面“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有无隐患,材料、机具、设备进场使用情况等;各种专项培训等其他内容。 7.1.9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表C.3.1-1)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表主要用于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
2 审批表中结构型式、建筑面积、层数的填写应与所编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编制部门栏填写编写人所在单位;报审时间填写审批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的日期;审批部门为审批人所在单位;审批时间为批准日期;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栏均由本人签名;审批单位需加盖公章。
3 审批意见栏要写明是否批准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以及需修改补充的内容及要求。 7.1.10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B.3.1)的填写应符合本规程6.3.1条的规定。 7.1.1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按编制对象,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总设计是以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或特大型项目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起统筹规划、重点控制的作用。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起指导和制约的作用。
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于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
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总体)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总体)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方案)、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及主要施工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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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等基本内容。
1)施工管理计划应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成本管理计划及其他管理计划。 2)施工质量管理计划还应包括质量验收计划(包括检验批的划分)、施工试验计划(包括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等。
3)主要施工方案和方法中应包括冬雨期季节性施工方案;新技术及特殊工艺的施工方案;建筑安装工程的重要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及试运行方案。
3 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完成,其编制和审批应符合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管理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3)施工单位应当在重点、难点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填写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意见书(表C.3.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4)由专项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5)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审批,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表C.3.1-1)。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表B.3.1)。
4 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动态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有关重大修改;有关法规、标准的修订和废止;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施工资源有重大调整及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等,应及时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重新审批后实施。
7.1.12 单位工程沉降观测报告(第三方)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项目是指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源的测量单位对单位工程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的沉降观测资料。
1 为防止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破坏,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对新建工程以及受影响的邻近建筑均要进行沉降观测,并作好记录。
应做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第10.3.和10.3.9条的规定。
2 沉降观测的设备、方法和技术要求,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第10章,以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章的规定。
3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表5.3.4的规定采用。
4 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测量单位依据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来判定;并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5条的规定。
5 沉降观测报告应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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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平面位置图和基准点分部图,沉降观测点位分部图; 2)沉降观测成果表; 3)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 4)等沉降曲线图; 5)分析报告。
7.1.1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的编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T226中第5.5节的规定。
7.1.1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国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表6.0.4的规定;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7.2 施工管理资料(C1)
7.2.1 企业资质证书及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项目用于收集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和合格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并办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用章及相关人员签字备案表。已按本规程7.1.7条收集过的,可不收集本项资料。
7.2.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A.0.1、表A.0.2)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用于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填写,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附录A的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做出检查结论。已按照本规程7.1.6条填写的,可不填写此表。 7.2.3 工程开工报审表(B.2.1)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用于分包单位承担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报审用表,其表式及填写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6.2.1条的规定。
7.2.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检查记录(表C.2.1-1)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在不同的施工控制水平下,砌体结构的安全度不应降低。因此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来加强现场的质保体系、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砌筑工人技术等级等综合管理水平,自检符合要求后,经项目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项目部)确认后方可施工。
1)表头部分和检查情况记录栏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符合哪一个等级就对应填入哪一栏内。 2)核验等级由项目监理机构(或建设单位项目部)经核查后填写,如核验等级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应填写处理意见。
7.2.4 施工日志(表C.2.1-2)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施工日志是施工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分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为记载对象,其填写内容及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第7.1.的规定。
7.3 施工技术资料(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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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表C.3.1-1)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用于施工单位对施工项目部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其填写应符合本规程第7.1.9条的规定。
7.3.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B.3.1)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用于施工项目部对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其填写应符合本规程第6.3.1条的规定。
7.3.3 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材料复验策划书及深化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1 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第7.1.11的规定。
2 材料复验策划书是对进场材料进行取样复验的策划,包括取样的材料、取样复验的项目、取样的时机、取样的数量、取样或见证取样的方法和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此策划书也可以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共同编制。
3 深化设计文件是为了施工方便,对设计文件进行分解、细化和延生,以便更好的实现设计文件的意图。多用于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施工工艺针对性比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桩(地)基、钢结构、防水工程、幕墙工程等。
深化设计文件可单独编制,也可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共同编制;并采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涉及到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深化设计文件还需要设计单位的确认。
4 使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时,必须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7.3.4 技术、安全交底记录(C.3.1-3)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目标的实现,应对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及工艺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2 技术交底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由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分公司(处、队)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施工员进行。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施工企业和分公司(处、队)的技术负责人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其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向专业施工员交底。专业施工员必须按分项工程向参与施工的工人班组进行交底,并填写交底记录。
3 技术、安全交底记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安全交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技术交底等,各项交底宜采用会议形式并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齐全;接受人在接受交底后,必须严格按交底内容施工。
4 交底日期按实际交底日期填写;编号应按本规程规定填写;交底项目栏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或实际交底部位、名称等。
5 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地详细记录(如工程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要求,操作方法和保证质量、安全措施、新工艺、新材料的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等配合比,焊接程序和工艺参数等)。
7.3.5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记录(表C.3.1-4)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做交底准备。
2 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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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首先,由设计单位作各专业设计交底;然后,施工、监理单位对图纸提出问题。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解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将设计交底内容及图纸问题解答按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筑、节能等)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3 图纸会审记录应由设计单位专业设计负责人,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机构公章后,发给持有施工图纸的所有单位及部门,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4 记录中应填写工程名称、会审地点、专业名称、会审日期、参加人员。 5 图纸编号栏应写明图别和图号。
6 提出问题栏和会审结果栏的内容应一一对应,可以在会审时解决的问题应写明解决意见,暂未解决的问题应注明解决的时间和方式。
7.3.6 设计变更通知单(表C.3.1-5)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变更通知一般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是对已发设计图的修改,原因可以是由于设计错误、设计图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各参建单位接到通知单后要及时下发给图纸持有人,并逐条修改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或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项目机构公章。
2 设计变更通知单如果是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对已发施工图的核定问题。对涉及结构及使用功能改变的必须经设计单位核定签认。重大结构及使用功能改变,及涉及节能工程变更时,对变更的部位要重新进行图纸审查,并由消防部门和相关节能管理部门重新认证。
3 对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签字仅表示对有关工期、费用处理结果的确认和设计变更收到的签认。
4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填写专业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并按日期顺序连续编号。 5 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内容,如文字无法叙述清楚时,应附图说明。 6 设计变更应分,注明修改图纸的图号,便于绘制竣工图。 7.3.7 工程洽商、联系单(表C.3.1-6)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洽商、联系单是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增加的各项耗用工料和其它费用等的洽商、联系用表。如:因临时停水停电,图纸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影响正常施工,造成工程施工的暂时中止、停、窝工等。一般由施工单位专业施工员填写。
2 工程洽商、联系单应分,内容祥实,必要时附图,并注明修改图纸图号。
3 工程洽商、联系单应由建设、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机构公章。涉及到施工图重要部位的修改和洽商,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4 分包单位提出洽商必须经总包单位签认后办理。
7.4 质量控制资料(C3)
Ⅰ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7.4.1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包括平面定位,桩基、支护、基槽及楼层放线,标高和垂直变形的观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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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应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确保建筑物的定位、标高、尺寸、沉降量等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7.4.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表C.4.1-1) 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是指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绘部门的放线成果、红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设计总平面图及水准点,对工程进行的准确测量定位。
2 测量员在工程定位测量,即测定建筑物的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等内容完成后,填写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并由质量检查员、专业施工员校核签字,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核定签字,报监理(建设)单位复验和确认,无误后,监理(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并盖章,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3 对于城市规划有重大印象的建筑物,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或监理专业测量工程师验线。
4 工程定位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中第八章的规定。 5 表格填写如下:
1)工程名称与施工合同中单位工程名称相一致。 2)施测单位是测量放线单位,一般为总承包单位。
3)图纸编号填写测量放线部位的图纸编号(如总平面、首层建筑平面、基础平面)。 4)测量依据是引用的控制桩及水准点等。
5)使用仪器栏:应将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等仪器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标注清楚。 6)定位测量示意图要标注准确,如指北针、轴线、坐标等,高程依据要求标注引出位置,标明基础主轴线之间的尺寸以及建(构)筑物与建筑红线或控制桩的相对位置。
7)备注栏应填写施测精度,平差情况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8)复验意见由监理(建设)单位复验后填写。
7.4.3 基槽及各层测量放线记录(表C.4.1-2)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槽及各层测量放线是在工程定位测量放线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给定的轴线、标高、位置进行的。
2 基槽测量是根据主控轴线、基底平面图、地基基础施工方案,测放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基槽断面尺寸等进行的。
3 楼层平面测量内容包括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各层墙柱轴线、墙柱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垂直度偏差等。楼层标高抄测内容包括楼层+0.5m水平控制线、皮数杆等。
4 在完成基槽及各层测量放线后,由测量员填写放线测量记录表,交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施工员校核并签字,专业技术负责人核定签字,报监理(建设)单位复验确认并签字盖章。
5 表格内容填写如下:
1)工程部位:填写基槽或楼层(分层、分轴线或施工流水段)测量的具体部位。 2)轴线、标高定位方法:总平面图、建筑方格网等定位依据以及竖向投测依据。
3)测量放线示意图的内容包括:基底外轮廓线及断面;垫层标高;集水坑、电梯井等垫层标高、位置;楼层外轮廓线、楼层重要控制轴线、尺寸、相对高程等;示意图指北针方向、分楼层段的具体图名。
4)复验意见由监理(建设)单位复验后填写。
7.4.4 桩基、支护测量放线记录(表C.4.1-3)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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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桩基、支护测量放线,是在工程定位测量的基础上,依据施工图设计给定的轴线、坐标、标高对桩基、支护桩进行的测量放线。
2 在设有建筑方格网的施工现场,根据设计总平面图上新建工程的相对坐标,测定建筑物位置、主控制轴线及尺寸,再按设计的桩位图中所示尺寸逐一定出桩位,定出的桩位之间尺寸必须进行复核,无误后绘出桩基、支护测量放线示意图。
3 复核以下内容:(1)标准轴线桩点、平面控制网;(2)校核引进现场施工用水准点;(3)计算资料及成果图。并由施测人填写桩基、支护测量放线记录,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施工员校核签字,专业技术负责人核定签字,报监理(建设)单位代表复验确认并签字盖章。
4 表格内容填写如下:
1)工程名称与施工合同中单位工程名称一致。 2)施测部位:桩基,支护部位。
3)使用仪器栏:将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等仪器名称、型号标注清楚。 4)测量依据:控制桩,包括坐标、高程。
5)测量示意图:绘出桩位、支护桩位示意图,标注主轴线之间尺寸,标明桩基、支护与控制桩相对位置,并绘出指北针。
6)复验意见由监理(建设)单位复验后填写。 7.4.5 沉降观测记录(C.4.1-4)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项目用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以及需要进行观测分部分项工程的沉降观测记录,沉降观测的方法、设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7.1.12条的规定。
2 沉降观测记录包括下述内容: 1)单位工程名称。
2)水准点(指水准基点)的位置、编号和高程。 3)水准仪的型号和编号(水准仪应采用精密水准仪)。
4)观测点布置示意图:标明建(构)筑物观测点位置及编号,水准点与需要观测的建(构)筑物之间的相对位置、距离和指北针等。
5)每次观测的实测高程值、本期沉降量和总沉降量。 6)注明每次观测的时间和工程形象进度(加荷情况)。
7)测量单位的测量员、专业质量检查员、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字。监理工程师应审核签字。测量单位应加盖公章。
Ⅱ 原材料、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Ⅲ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复验报告
7.4.6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2-1)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等应进行现场验收,填写进场检验记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代表确认;涉及安全、功能、节能的有关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本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取样复验,有的取样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材料进场检验应有检验结论,确认符合设计及规程规定,才能在施工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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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并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汇总填写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1)物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2)实际进场物资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物资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程规定; 4)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
5)按规定应进场复验的工程物资,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验。主要物资的取样和试验项目应参照现行的产品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
7.4.7 原材料、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检(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2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书、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性能检测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新材料新技术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证书以及进口产品的商检证明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时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3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4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资应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
5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由省级以上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鉴定证书,并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6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7 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
8 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供应单位和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汇总粘贴在质量合格证书(表C.4.2-3)上,由整理人和审核人签字并签署日期。如果材料的性能检验报告单独成一份文件,也可以排列在表后。但此部份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应与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及设备开箱检验记录相吻合。
9 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10凡按规范要求需做进场复验的材料、构配件,应采用本规程附录B的专用表格,本规程未编制复验表格的,可使用材料检(试)验报告(通用)(表C.4.3.1)填写,也可以由检(试)验单位提供表格。材料检(试)验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试)验单位出具,试验人员、审核人员、试验室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进行签字认证,并加盖“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专用章”、资质认定专用章、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以及检(试)验单位公章。
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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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钢筋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2)钢筋进场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抽取试样做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表C.4.3.3)。称重结构钢筋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大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应满足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3条的规定。
4)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混凝土机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5.3.4条的规定。调直钢筋重量偏差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复检。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5)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表C.4.3.2-2).
6)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系连接用套筒》JG/T163-2013的有关规定。钢筋锚固板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2011的规定,进场时应按验收批进行验收和复验。当锚固板与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还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对连接件材料的可焊性要求。
7)钢筋桁架楼承板应满足《钢筋桁架楼承板》JG/T368-2012的要求。
8)预应力筋及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161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表C.4.3.3)。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预应力筋用成孔管道等进场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JGJ85、JG/T529和JG225的规定进行复验(表C.4.3.2).。
9)处于三a、三b类环境条件下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JGJ92的相关规定检验其防水性能,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钢材、预应力钢索与膜结构
12 钢材与钢结构物资、预应力钢索与膜结构物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结构物资包括钢材(型钢、钢管和钢管)、焊接材料、铸钢件、紧固件和涂装材料以及型钢与钢筋连接套筒等;预应力钢索与膜结构物资包括膜材、拉索和锚具等。 2)钢材与钢结构、预应力钢索与膜结构物资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3)钢材与钢结构,预应力钢索与膜结构物资进场应进行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本规程规定取样进行复检(表C.4.3.2、表C.4.3.21),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检。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应符合国标GB50205附录A的要求。
(1)膜结构用膜材展开面积大于1000m2时,应对膜材的断裂强度、撕裂强度进行抽样检验(表C.4.3.2-3),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的要求;当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对其防火性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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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光率进行复验。
(2)钢铸件、拉索、拉杆、锚具应按照GB50205附录A的规定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性能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3)铸钢件表面粗糙度、铸钢节点与其他构件焊接的端口表面粗糙度应符合现行产业标准和设计要求。对有超神波探伤要求表面的粗糙度应达到探伤工艺的要求(表C.4.4.20)。
4)现行规范中未涉及的新技术、新材料首次使用时进行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所必须补充的标准,且应经专家论证。
5)焊接材料应与母材相匹配,并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做复验,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6)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验(表C.4.3.2-11),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含涂层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表C.4.3.2-10),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网壳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检验。
8)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跨度6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网壳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按照国家标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16939进行拉力荷载试验。
9)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10)金属压型板和钢结构涂装材料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验报告。
11)钢管构件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构件出厂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检验,并形成钢结构出厂合格证(表C.4.2-6)。
12)型钢混凝土构件中设置的栓钉、型钢使用的普通螺栓、高强螺栓、锚栓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混凝土、砂浆用水泥、骨料与水
13 混凝土、砂浆用水泥、骨料与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确定。
2)水泥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3)水泥进场时(包括孔道灌浆用水泥)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表C.4.3.4),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孔道灌浆用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成分灌浆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0448规定。
4)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水泥的检测报告中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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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6)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7)砂、石等骨料进场应由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复验,有试验报告(表C.4.3.5-1、表C.4.3.5-2、表C.4.3.6)。
8)轻骨料进场时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最近一次的型式检验报告,并按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17431-2010的要求进行复验,有复验报告(表C.4.3.12)。
9)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告。
10)拌制和养护混凝土和砂浆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表C.4.3.4-4)。
11)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外加剂
14 外加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2)外加剂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性能及产品主要成分、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检验报告。
3)混凝土外加剂进场(厂)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并对外加剂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检验(表C.4.3.7),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由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有氯化物的外加物。钢筋混凝土结构所用的外加剂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的规定。
5)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有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掺合料
15 掺合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2)掺合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3)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矿物掺合料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检验,其结果应符合国家规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用于承重结构工程的掺合料(或存储期超过3个月时)应按规定复验,有复验报告(表C.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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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石灰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后应按规定取样复验,有复验报告(表C.4.3.14-1、表C.4.3.14-2)。
5)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的有关规定。
16 纤维混凝土材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纤维材料进场后应提供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等。 2)纤维材料进场时应进行复验(表C.4.3.26)。钢纤维抽检项目包括抗拉强度、弯曲性能、尺寸偏差和杂质含量。合成纤维抽检项目包括纤维抗拉强度、初始模量、断裂伸长率、耐碱性能、分散性相对误差、混凝土抗压强度比,增韧纤维还应抽检韧性指数和抗冲击次数比。
防水材料
17 防水材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密封材料、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瓦面及版面防水材料、防水垫层、防水透气膜和防水砂浆等。
2)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防水材料进场后应对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验,提出进场复验报告(表C.4.3.8、表C.4.3.9、表C.4.3.10、C.4.3.30),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B.3.7)。
4)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和新型防水材料,应按有关规定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施工单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新技术进行工艺评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5)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砖与砌块、预拌砂浆
18 砖与砌块、预拌砂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与砌块、预拌砂浆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于承重结构砖与砌块、预拌砂浆,进场时应取样复验,有复验报告(表C.4.3.11、表C.4.3.5)。承重墙用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预拌砂浆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铝合金结构物质
19 铝合金结构物质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结构物质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螺栓球、铝合金面板。防腐涂料、橡胶垫、胶条、密封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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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铝合金结构物质进场应进行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相关规定取样进行复验(表C.4.3.2-4~表C.4.3.2-6),重要铝合金材料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3)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铝合金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铝合金主体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铝合金材料; (2)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铝合金材料; (3)对质量有疑义的铝合金材料。
4)重要铝合金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做复验,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5)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验(表C.4.3.2),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6)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为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铝合金网格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
7)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试验(表C.4.3.2-9)。
木结构工程物资
20 木结构工程物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结构工程物资主要有方木、木产品、胶合剂、钢材和连接件及防腐剂等。
2)主要物资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进场验收。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应有产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3)按规定须复验的木材和钢件应有复验报告(表C.4.3.23)。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表B.3.7)。
4)方木、原木结构的进场木材应做弦向静曲强度见证检验。 5)进场木构件应有含水率复验报告。
6)方木、原木结构中,设计文件规定钉子的抗弯屈服强度时,应做钉子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7)胶合木受弯构件、轻型木结构进场工字型木隔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应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
8)轻型木结构每批次进场目测分等规格材应做目测等级见证检验或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9)轻型木结构进场木基结构板材应做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见证检验。
10)方木、原木结构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做上述三项性能检测外尚应做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11)经化学药剂防腐处理后进场的每批次木构件应进行透入度见证检验。
加固工程物资
21 加固工程物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加固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钢材、水泥、外加剂、砂浆与混凝土、结构加固用胶粘剂、纤维材料、混凝土用结构界面胶、混凝土裂缝修补材料、焊接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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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物资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中文标志和质量保证书等。 3)进场复验的物资,如钢材、水泥、砂、石、外加剂、结构加固用胶粘剂、纤维材料、混凝土用结构界面胶、混凝土裂缝修补材料、焊接材料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验,有相应的复验报告(表C.4.3.1~表C.4.3.7、表C.4.3.24)等。
4)加固工程使用的结构胶粘剂、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对其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等三项重要性能指标以及该胶粘剂部挥发物含量、抗冲击剥离能力应进行见证取样复验(表B.3.7)。
5)纤维材料应对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弹性模量和极限伸长率、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或预成型板的纤维体积含量、碳纤维织物的K值等重要性能和质量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若检验中发现该产品尚未与配套的胶粘剂进行过适配性试验,应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补检。
6)结构界面胶(剂)应对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剪切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耐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等项目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7)外粘加固工程底胶、结构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提供的工艺条件配置,但拌匀后应抽样检测其初粘度,检测结果应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表4.4.6的要求,检查结构用胶粘剂工艺性能复验报告(表C.4.3.24-5)。
8)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生异议时,须进行见证检验,并应有相应检测报告。
土工合成材料
22 土工合成材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工合成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较高、耐久性好、抗腐蚀的土工带、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垫或土工织物等。
2)土工合成材料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商标、代号、等级、规格、包装、外观质量及经国家或部门认可的测试单位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并应进行进场验收。
3)土工合成材料进场后应按照规定取样进行各项指标的复验,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表C.4.3.13)。
保温、增强材料
23 保温材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温材料包括有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制品,泡沫玻璃绝缘制品,加气混凝土砌块,泡沫混凝土砌块,岩棉、玻璃棉、矿渣棉制品及金属面绝热夹心板等。
2)保温材料进场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保温材料进场后应对出厂证明文件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检,提出进场复验报告(表C.4.3.25);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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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现密度或干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4 增强材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增强材料主要包括有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热镀锌电焊网及锚栓等,主要用于节能工程中保温材外的抹面层和保护层内。
2)用于节能工程的增强材料进场时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有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性能检验报告,并进行进场验收。
3)用于节能工程的增强材料进场时必须抽样复验,并提出复验报告(表C.4.3.26)。
成型钢筋、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
25 成型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成型钢筋指按产品标准《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生产的产品,类型包括箍、纵筋、焊接网、钢筋笼等。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做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当有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该批成型钢筋所用原材料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此时成型钢筋进场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表C.4.2-4)、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成型钢筋所用原材钢筋的第三检验报告。
对由热轧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及由冷加工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按本条规定做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此时成型钢筋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表C.4.2-4)、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对成型钢筋所用原材钢筋,生产企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GB50204-2015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自行检验,其检验报告在成型钢筋进场时可不提供,但应在生产企业存档保留,以便需要时查阅。
对于钢筋焊接网,材料进场还需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应用技术规程》JGJ114的有关规定检验弯曲、抗剪等项目。
此时对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其检验批量不应大于30t,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或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检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6 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2-5、表C.4.2-6)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使用预制构件时,预制构件加工单位应保存各种原材料(如钢筋、钢材、钢丝、预应力筋、木材、混凝土组成材料)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验报告等资料,以及混凝土、钢构件、木构件的性能试验报告和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应保证各种资料的可追溯性;施工单位必须保存加工单位提供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2-5)、钢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2-6),或其他构件合格证和进场后的检(试)验报告。
2 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GB50204-205中第9.2.2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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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时,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但应采取下列措施: (1)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制作过程;
(2)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27 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时(表C.4.2-7)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配合比通知单(表C.4.4.6-1); (2)预拌混凝土校验单(表C.4.6.8);
(3)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表C.4.2-7)及预拌混凝土质量合格证(表C.4.2-8、32天提供); (4)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表C.4.4.7-1) (5)混凝土氯化物含量和碱总量计算书。
2)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除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保证下列资料的可追溯性:
试配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砂和碎(卵)石试验报告、轻集料检(试)验报告、外加剂和掺合料产品合格证和检(试)验报告、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出厂检验混凝土强度值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抗渗试验报告(试验结果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塌落度测试记录(搅拌站测试记录)和原材料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如施工单位需要索取以上资料,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单位应形成下列资料: (1)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表B.3.8);
(2)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现场检验)(表C.4.4.7-1)
(3)抗渗性能检验报告(现场检验)(表C.4.4.8)、抗冻性能检验报告(现场检验)(表C.4.4.9); (4)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现场)(表C.4.4.10)。
4)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方式的,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上述资料中除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校验单之外的所有资料。
幕墙工程物资
22 幕墙工程物资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钢材、铝合金型材、金属板、石材、陶板、玻璃、粘结剂及密封材料、五金件及配件、连接件和涂料等。
2)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商检证明等。其中包括下列资料:
(1)幕墙进场时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节能工程要求幕墙进场后应按本规程规定复验其气密性能(表C.4.3.29-2)。
(2)硅酮结构胶进场时应有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表C.4.3.10-8、表C.4.3-17)。
(3)玻璃、石材、金属板和陶板应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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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玻璃应有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验(凡获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CC]的安全玻璃可免做现场复验)。
(5)铝合金型材应有涂膜厚度的检测。
(6)防火材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3)按规定进场应复验的幕墙物资必须抽样复验有复验报告。如:钢材、钢连接件、焊接材料、金属板、石材、陶板、安全玻璃、结构胶、密封胶等。
包括铝塑复合板的剥离程度,石材和陶板的抗弯强度,石材和陶板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岩的放射性等。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剥离粘结性试验;石材和陶板用密封胶的污染性等。
建 筑 门 窗
29 建筑门窗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产品包括门窗与型材、玻璃、密封材料、五金件及其他配件;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2)门窗工程应对人造木板门的甲醛释放量,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进行复验,有复验报告(表C.4.3.29-1)。
3)建筑外窗进场时,还应对玻璃密封性能、窗墙面积比进行核验。
装饰装修用物资
30 抹灰工程、饰面工程、地面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细部工程等装饰装修物资还应符合下规定: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2)主要物资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3)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如抹灰及粘贴板材用水泥,人造木板,室内花岗岩,市面板、砖和安全玻璃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有相应的复验报告(表C.4.3.4、表C.4.3.10-1、表C.4.3.15、表C.4.3.16、表C.4.3.17、表C.4.3.27、表C.4.3.28)等。
当本规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抹灰砂浆所用原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本规程的规定。应对水泥的强度和安定性、抹灰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和聚合物砂浆的保水率等进行复验。防水砂浆应增做抗渗性能复验(表C.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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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饰面砖进场应对其放射性、吸水率和抗冻性、水泥基粘结材料的拉伸胶粘强度、缝用耐候密封胶的污染性等进行复验。
31 材料污染物含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时必须有出厂时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材料出厂时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CB50325-2010的要求做污染物含量检测,有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2)民用建筑工程未经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物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出相应的检查报告(表C.4.3.28)。
3)材料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工程进场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程规定进行抽样复验(表C.4.3.28)。
(2)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必须做放射性指标检测。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进场必须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进场必须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
(5)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Ⅳ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7.4.8 施工实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是建筑结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需要通过施工试验及见证施工试验,记录试验数据和计算结果并得出试验结论,从而可以判定质量是否合格的资料。
施工试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出具。试验人员、审核人员和检测(试验)单位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签字认证,并加盖“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专用章”和“资质认定专用章”和检测(试验)单位公章。
2 施工试验报告应填写本规程附录C专用表格,如本规程无相应施工试验报告表格的,应填写《施工试验报告(通用)》(表C.4.4.1)。或采用检(试)验单位的表样。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对施工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进行记录,亦应填写《施工试验报告(通用)》。
钢筋连接
3 钢筋连接接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焊接、机械连接钢筋、钢板、套筒及焊条、焊丝、焊剂、氧气、乙炔、石油气等进场时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型式检验报告等),其钢筋复验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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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时,应由该技术提供单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3)钢筋机械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表C.4.4.2-3);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标准JGJ107-2010第7.0.2条的规定。
4)正式焊接工程开始前,参予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工艺检验(表C.4.4.2-2)。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生产。检测单位应出具钢筋连接工艺检验(评定)报告。
5)钢筋焊接接头或焊接制品、机械连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接头试件应从工程实体上截取。钢筋连接验收批的划分及取样数量、必试项目应符合行业标准JGJ18-2012和JGJ107-2010的规定。
应按焊(连)接类型和验收批的划分进行质量验收并现场取样试验(表C.4.4.2-1),钢筋连接验收批的划分及取样数量和必试项目应符合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T226的规定。
6)螺纹接头应检验拧紧扭矩值,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和地方标准DBJ04/T226的规定。
7)钢筋锚固板与钢筋的连接应进行工艺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商、变更钢筋锚固板参数、形式及变更产品供应商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钢筋锚固板的现场检验应按验收批进行,验收批的划分及取样数量和必试项目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2011的规定。
8)承重结构工程中的钢筋连接接头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5)。 9)焊(连)接工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和考试合格证。
10)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的安装质量应符合GB50204-2015第6.3节的要求;预应力筋的张拉。放张和锚固应符合GB50204-2015第6.4节的要求;孔道灌浆及锚具的封闭保护措施应符合GB50204-2015第6.5节的要求。
11)装配或结构安装,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其连接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JGJ355的规定。
混凝土构件中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35-2015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测内容有套筒灌浆连接的有效期型式检验报告,灌浆套筒进场外观质量、标识和尺寸偏差验收,灌浆料进场验收,接头工艺检验,灌浆套筒进场接头力学性能检验,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灌浆施工中灌浆料按批检验和灌浆质量检验。
后置埋件
4 后置埋件应有现场拉拔力试验,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拉拔力试验报告(表C.4.4-24)。
回填土
5 回填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土国工程包括压实地基回填土和一般回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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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地基回填土包括回填素土、灰土地基、二灰土或水泥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等;一般回填土包括场地回填,基槽回填和室内地面回填等。
2)回填土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的配合比及压实系数进行施工。
3)回填土工程应测定回填土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确定最小干密度控制值,由试验单位出具土工击实试验报告(表C.4.4.3)。
4)在土场(料场)或填筑区(碾压前)对回填土(包括灰土、水泥土)应进行含水量试验测定(表C.4.4.4-5),并改进其与最佳含水量的偏差,调整其含水量。
5)回填土工程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分层回填、压实,按检验批的划分要求分段、分层(步)取样做回填土干密度(压实系数)试验,并根据不同的填料采用不同的试验方法,填写表C.4.4.4。
混凝土
6 混凝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混凝土应有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表C.4.4.6-1)。
2)混凝土工程应有按规定留置龄期为28天标养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表C.4.4.7-1)。冬施还应有受冻临界强度试件和负温转常温后抗压强度的检测试件。
3)抗渗混凝土、特种混凝土除应具备上述资料外应有专项试验报告,如表C.4.4.8、表C.4.4.9等。 4)混凝土工程应按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统计、评定混凝土的强度是否合格,填写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表C.4.4.10)。
5)抗压强度试件、抗渗性能试件的留置数量及试验项目应符合标准GB50204-2015的规定。 6)承重结构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7)混凝土结构如由有不合格批混凝土组成的,或未按规定留置试件的,应有结构处理的相关资料;需要检测的,应有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如表C.4.4.13等,并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8)潮湿环境、直接与水接触的混凝土工程和外部有供碱环境并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工程,应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按混凝土中氯化物含量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混凝土供应单位出具“混凝土碱总量计算书”及相关检测报告。
9)装饰装修工程用混凝土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的还应有“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报告”。
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出具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表C.4.4.18-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表C.4.4.18-2)。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C的规定,采用回弹-取芯法时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D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E的规定。结构位置与尺寸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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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的规定。
11)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混凝土浇筑前应提供稠度、凝结时间、塌落度经时损失、泌水、表现密度等基本性能。
12)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内容及方法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B的规定,并填写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表C.4.4.17)。
13)现场拌制水泥浆或预拌水泥浆应有试验室签发的水泥浆配合比通知单(表C.4.4.6-2),并对其性能进行检验。同时,按规定留置龄期为28天的标养试件。
14)预应力孔道灌浆应饱满密实、水泥浆的泌水率、氯离子含量及膨胀率应进行检验并符合标准GB50204-2015中6.5.2条规定;灌浆料试件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30MPa。
15)钢筋混凝土筒仓工程实体检验的范围为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结构构件及部位。承重墙、柱、仓底及内部结构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厚度,筒体部位还应进行钢筋规格、间距的实体检验。筒体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同条件试件的留置和筒体钢筋实体检验项目的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性判定条件应符合国标GB50669-2011附录A的规定。
16)预应力筋及锚具的封闭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外露锚具和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一类环境时20mm;二a、二b类环境时50mm;三a、三b类环境时80mm。
砂 浆
7 砂浆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砂浆应有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表C.4.4.6-3)。
2)砌筑砂浆应有按规定留置的龄期为28天标养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即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表C.4.4.11-1)。
3)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件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4)砂浆试件的留置数量及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5)砌筑砂浆应有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砌筑砂浆试件抗压强统计评定表(表C.4.4.12)。
6)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按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砂浆为一验收批统计,评定方法及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格: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3)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安全等级一级及使用年限为50年以上的房屋,不得少于3组。
7)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砂浆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强度试验报告;外墙和顶棚抹灰砂浆层应做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报告(表C.4.4.15-2);外墙饰面板、砖粘结强度检测报告(表C.4.4.15-1)。
现场搅拌的防水砂浆应增做抗渗检测(表C.4.3.5-3)。
钢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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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钢结构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除满足本规程7.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焊工合格证书规定的认可范围内施焊,严禁无证焊工施焊。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 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的无损探伤检测,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表C.4.4.21~表C.4.4.23),一、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和检测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含涂层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终拧完成1小时后、48小时内进行终拧质量检查,并出具试验报告(表C.4.4.20-1)。
5 铸钢件与其他构件连接部位四周150mm的区域,应按规范规定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测。 6 采用铸钢件制作的锚具,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铸钢件超声波检测》GB/T7233.1~2的规定,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成品拉索应进行超声拉检验,超声拉荷载应为拉索标称破断力的55%和设计拉力值两者的较大值,且超张拉持续时间不应小于1小时。检验后,拉索应完好无损(表C.4.3.3-13)。
8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膜片热合连接形式、热合设备、热合层数、热合膜材等,应进行热合工艺评定,根据评定报告制定热合工艺和施工方案。膜片的热合及成品热合质量检验应出具试验报告(表C.4.4.20-4)。
9 索杆预应力施加方案,包括预应力施加顺序、分阶段张拉次数、各阶段张拉力和位移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承重索杆应进行内力和位移双控制,各阶段张拉力值或位移变形值允许偏差为±10%。
10 钢结构处于有腐蚀介质环境、外露或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表C.4.4.20-3),在检测的范围内,当涂层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涂层附着力可认定达到质量合格标准的要求。
11 钢结构防腐涂料时,当设计要求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涂料和涂装工艺时,应按照GB50205附录D的规定进行涂装工艺的评定(表C.4.4.20-8),评定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12 钢结构防火涂料、防腐涂料的涂层厚度应进行检测(表C.4.4.53-1)、并应符合设计及本规程的要求。
13 金属屋面系统包括金属屋面板、底板、支座、保温层、檩条、支架、紧固件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现行规范规定做金属屋面系统抗风能力试验,主要用于检测金属屋面系统的抗风揭性能。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金属屋面;
2)防水等级Ⅰ、Ⅱ级的大型公共建(构)筑物金属屋面; 3)采用新材料、新版型或构造的金属屋面。
铝合金结构
7.4.10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除满足本规程7.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对首次采用铝合金材料、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等有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 对于需要进行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接,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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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工艺试验报告。
3 对于需要进行焊接探伤检验的铝合金结构,宜在完成焊接24h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对接焊缝应做缺陷检验,设计明确要求做内部缺陷探伤检验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检验。填写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进行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填写超声波探伤报告(表C.4.4.22)、射线探伤报告(表C.4.4.21)。
5 焊缝应与母材表面圆滑过渡,其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湖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当对焊缝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探伤检查。填写焊缝渗透探伤报告(表C.4.4.23-2)。
6 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结构施工前,应有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7)。
7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按《铝合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中6.3.2条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并填写检验报告(表C.4.4.20-1)。
8 扭矩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应按《铝合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中6.3.3条规定进行梅花头拧掉情况的检查,对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按《铝合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中6.3.2条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并出具检验报告(表C.4.4.20-1)。
9 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有要求时,铝合金空间网络结构杆件交汇节点应按设计制定规格的连接板及其匹配的铝杆件连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杆件交汇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连接板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
10 铝合金结构防腐处理通常由铝合金材料供应商在加工厂里进行,验收时检查检验报告。 11 焊工必须持有效焊工合格证,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加 固 工 程
7.4.11 加固工程施工实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除满足本规程7.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留置的试件、结构重要部位的加固施工质量等项目,均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或结构实体见证检验。任何未经见证的此类项目,其检测或检验报告,不得作为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2 钢筋焊接接头应该按接头类型和验收批划分进行质量验收并现场取样试验,填写钢筋连接试验报告(表C.4.4.2-1)。
3 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中的砂浆应有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表C.4.4.6-3),应有按规定留置的标养试件的抗压强度检验报告(表C.4.4.11-1),并填写砂浆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C.4.4.12)。
4 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中的新增混凝土应有实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表C.4.4.6-1),应有按规定留置的标养试件的抗压强度检验报告(表C.4.4.7-1),并填写混凝土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C.4.4.10)。结构由有不合格批混凝土组成的,或未按规定留置试件的,应有结构处理的相关资料;需要检测的,应有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表C.4.4.13)。
5 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与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中新加砂浆或混凝土面层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探测法,填写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表C.4.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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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探伤,其探伤方法及探伤结果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填写焊缝射线探伤报告(表C.4.4.21)和焊缝超声波探伤报告(表C.4.4.22)。对钢结构涂装厚度要进行检测,并有报告(表C.4.4.53-1)。
7 加固部位应进行界面含水率测定,有检测报告(表C.4.4.53-2)。
8 当设计对使用结构界面胶(剂)的新旧混凝土粘结强度有复验要求时,应在新增混凝土28d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当日,进行新旧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的见证抽样检验。
9 纤维复合材应做胶层硬度检测报告(表C.4.4.53-3)。
10 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中16.3.1条情况下,焊接补强施工,应先进行焊接工艺试验,有焊接工艺试验报告(表C.4.4.53-4、表C.4.4.2-2)。
11 结构加固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及主要功能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的相关规定执行。
1)外粘纤维复合材、外粘钢板、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应做粘结质量检测报告(表C.4.4.53)与正拉粘结强度检验报告(表C.4.4.53-6)。
2)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应做回弹法检测砂浆面层抗压强度报告(表C.4.4.53-7)。 3)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表C.4.4.13)。 4)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超声波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报告(表C.4.4.53-8)。
5)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取芯修补胶固化7天的抗剪拉强度试验报告(表C.4.4.53-8)。 6)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承水法承水实验报告(表C.4.4.53-8)。
桩基(地基)工程
7.4.12 桩基(地基)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除满足本规程7.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干密度试验、地基强度检验、地基的均匀性和承载力检验,有相应资质试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2 桩基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承载力和桩体质量、桩体强度检测,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3 桩基(地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和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的还应有抗渗试验报告。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提供混凝土碱总量计算书。
4 桩基(地基)工程使用钢筋,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做钢筋连接工艺检验和钢筋接头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5 地基处理及桩基用的水泥浆,应有相应资质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单和水泥浆强度试验报告。
6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应符合本规程第7.4.第六款的规定。
基坑支护及边坡工程
7.4.13 基坑支护及边坡工程施工试验报告除满足本规程7.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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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锚杆(土钉)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现场抽样试验,有锁定力(抗拔承载力)试验报告。 2 支护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和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的还应有抗渗试验报告。
3 支护工程使用的砂浆(净浆),应有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和砂浆强度试验报告。
4 支护工程用钢筋接头,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做钢筋连接工艺检验、钢筋接头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5 支护工程用桩,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等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做桩体强度,桩体干密度,桩体完整性等桩身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 建筑边坡用喷锚支护、挡土墙等应对相应的混凝土、砂浆、砌体等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木结构工程
7.4.14 木结构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除满足本规程7.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方木、原木结构中,称重钢构件中,节点焊缝焊脚高度、焊缝质量不得低于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三级,-30℃以下工作的受拉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2 胶合木受弯构件应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大挠度不应大于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中表5.2.3的规定。
建筑门窗和幕墙工程
7.4.15 建筑门窗和幕墙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除满足本规程7.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节能要求应对建筑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能、抗风性能现场检测,检测宜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现场检测的样品应在安装质量检验合格的批次中随机抽取,并出具检测报告(表C.4.4.57-1)。
2 幕墙用双组分硅酮结构胶应有混匀性及拉断试验报告(表C.4.4.25)。 3 后置埋件和槽式预埋件应有现场拉拔力试验报告(表C.4.4.24)。
4 幕墙防雷装置应有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接地点之间的电阻检测记录(表C.4.4.26)。 5 幕墙应无渗漏,检查现场淋水检验记录(C.4.4.51-1)。
装饰装修工程
7.4.16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除满足本规程7.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中用砂浆及混凝土(包括地面防油渗混凝土)应根据设计及本规程规定由配合比单及强度、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2 对饰面砖的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表C.4.4.15-1);
3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应做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报告(表C.4.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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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墙石板、陶瓷板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验报告(表C.4.4.24); 5 满粘法施工的外墙石板和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6 外墙金属板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接通,有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C.4.4.56); 7 室内地面回填土的配合比及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配合比单及土工击实实验报告和土样干密度(压实系数)检测报告(表C.4.4.4-1)。
8 地面硬化耐磨面层强度等级、耐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出具检测报告; 9 地面防油渗涂料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MPa,并出具检测报告;
10 不发火(防爆)地面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应有不发火地面试验报告(表C.4.4.14);、 11 塑料板地面板块焊缝抗拉强度应不小于塑料板强度的75%,应有检测报告; 12 地面防静电面层应有接地电阻和表面电阻检测报告;
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的规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报告。
防 水 工 程
7.4.17 防水工程效果检查试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工程(室)渗漏水量检测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防水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地下工程有无渗漏现象等进行检查验收,渗漏水量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第3.0.1条规定。
2)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方法按GB50208-2011附录C执行。
3)检查内容包括:裂缝情况、渗漏水现象、渗漏水量、经堵漏及补强的原渗漏水部位和符合防水等级标准的渗漏水位置,并填写地下工程(室)渗漏水量检测记录(表C.4.4.51-2);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记录上填写处理意见和结论,并签字盖章。
2 防水工程(地面、外墙、幕墙、屋面)应做试水检查试验记录(表C.4.4.51-1),并符合下列要求:
1)凡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浴室、卫生间、厨房)、屋面、外墙、幕墙等工程,均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防水工程试水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记录。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试水方法、试水简况和结果。试水简况和结果栏内应记入试水时间、试水深度、水落口及边缘封堵情况和有无渗漏现象等。
2)防水工程试水检查可根据工程实际采用下列方法:
(1)蓄水试验:适用于浴室、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和室内水容器的防水性能及有可能作蓄水试验的屋面,在防水工程完成和竣工验收时进行蓄水试验进行检验,蓄水时最浅水位不得低于20mm,浸泡24h后无渗漏为合格。
(2)淋水试验:适用于外墙、幕墙防水检查。检查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30min后进行(在墙体外墙的上部设置淋水的排管进行淋水试验;排管的长度、管孔的数量、孔径的大小,达到墙面连续满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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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并做好记录。
(3)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通畅,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个小时后进行,并填写淋水试验记录。具备蓄水条件的檐沟、天沟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并应填写蓄水试验记录。
(4)对于水池、水箱等构筑物,应做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检测方法及评价标准应符合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的规定。
3)专业防水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岗位证书。
4)防水工程检查试验工作,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质量检查员、专业施工员、班(组)长实施,填写记录,建设(监理)单位参加旁站核验,填写复查结果和结论并签字盖章。重要工程还应邀请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人员参加。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
7.4.18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工程完成或验收时,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进行实测并记录,填写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表C.4.4.54-1)、钢管混凝土构件垂直度观测记录(表C.4.4.54-2)和筒仓垂直度、标高观测记录(表C.4.4.54-3),测量记录由测量员填写,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质检员、施工员核验并签字,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签字盖章认可。
建筑物抽气(风道)、垃圾道检查
7.4.19 建筑物抽气(风道)、垃圾道检查记录(表C.4.4.55)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抽气(风道),包括厨房烟道和卫生间抽气道等应全数做通(抽)风和漏风、串风试验,并填写检查记录。
2 垃圾道应全数检查畅通情况,并做检查记录。
有裂缝的砌体、混凝土结构检测
7.4.20 有裂缝的砌体、混凝土结构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2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裂缝应有记录,处理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的报告和建设、监理单位的验收意见。
Ⅴ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4.2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通用)(表C.4.5.1)(适用于土建、安装各专业)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记录还有以下几种专业表格,可供各专业验收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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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C.4.5.2); 2)地下防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C.4.5.3-1); 3)灌注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C.4.5.4);
4)电气接地装置平面示意图与隐蔽验收记录(表C.4.5.5) 5)基坑支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C.4.5.6)。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指被下道工序所遮盖的重要部位或项目,在遮盖前,必须按照质量验收规程规定进行的隐蔽检查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3 本工序操作完毕,将被下道工序所掩盖、包裹而无从检查的分项工程均需进行隐蔽验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按专业、分层、分段、分部位按施工程序进行填写,宜按分项工程检验批填写。内容包括:位置、标高、材质、品种、规格、数量、接头、防腐、管盒固定、管口处理等,需附图时应附图。
5 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附有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测试资料,包括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试)验报告,质量验收记录等,以备查。
6工程具备隐检条件后,由专业施工员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由专业质量检查员提前一天报请监理单位,验收时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施工员、专业质量检查员共同参加。验收后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及验收结论。
需要进行处理的,处理后必须进行复验,并且办理复验手续,填写复验日期,并做出复验结论。 7 凡未经过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8 表格填表要求如下:
1)工程名称:与施工图纸中图签一致的单位工程名称。
2)隐检项目:具体写明(子)分部工程名称和施工工序主要检查内容,比如桩基工程钢筋笼安装。 3)隐检时间:按预计验收时间填写。
4)隐蔽验收部位:按隐检项目的检查部位或检验批所在部位填写。
5)隐检依据:施工图纸(图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单及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特殊的隐检项目如: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要标注具体的执行标准文号和企业标准文号。
6)隐检内容:应将隐检验收项目的具体内容描述清楚;表中有内容者在相关内容序号前打“√”。 7)施工单位自查情况与结论:根据检查内容详细填写。内容不应遗漏,记录应齐全。包括主要原材料及复试报告单的编号,主要连接件的复试报告单的编号,主要施工方法等;如:钢筋绑扎隐检就要对钢筋搭接倍数有定量的说明,接头错开位置有具体尺寸。若文字不能表达清楚,可用示意简图进行说明等。
8)影像资料的部位、数量:比较重要的隐蔽工程应留有影像资料,本栏应记录设有影像资料的隐蔽工程的部位和数量。
9)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见与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验收意见要明确并下结论。针对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要注明质量问题,并提出复查要求。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要齐全,参加验收人员须本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建设)单位项目部公章和施工单位项目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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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基 工 程
9 地基工程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检查基底土方开挖清理情况、平整、表高,平面尺寸等;回填土料的配合比,冻土块含量,分层铺设厚度及夯压遍数,压实系数等。
2)检查压实地基表面平整及标高,检查复合地基桩的位置、间距、桩头预留高度和桩头质量等。
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及边坡工程
10 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及边坡工程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基坑支护锚杆、土钉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插入长度,钻孔直径、深度和角度。检查地下连续墙成槽宽度、深度、倾斜度,钢筋笼规格、位置,槽底清理、沉渣厚度,基础土质等,并填写主要数据。排桩、双排桩、重力式水泥土墙可参见桩基和复合地基工程。检查边坡工程的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网片规格及搭接长度。
2)检查土方开挖坑底清理情况,表高和轮廓尺寸等。检查填方土料配比、冻土块含量及分层铺设厚度、夯压遍数、表面平整和标高、填土压实系数等。
桩 基 工 程
11 桩基工程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桩、钢桩的位置、间距、垂直度、桩预留高度与桩头质量,锚筋规格、长度、形状、桩基检测报告等。
2)灌注桩的尺寸、位置、数量、成孔质量(包括桩径、孔深、垂直度、沉渣厚度及清孔情况),钢筋笼制作;钢筋笼入孔的保护层厚度;填写灌注桩工程验收汇总表(表C.4.5.4),本表系钻孔灌注桩工程,从钻孔、钢筋笼制安、浇筑混凝土全过程的,每根桩的主要技术指标汇总验收表,是灌注桩工程隐蔽验收的重要记录。
应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施工员认真做好记录,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施工员及施工班组长共同验收并签字认可,报请建设、监理单位核验并签字盖章。
地下防水工程
12 地下防水工程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查防水层的基层,防水混凝土结构和防水层被掩盖的部位;防水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配合比、厚度、施工方法、搭接密封处理等;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等防水构造做法;管道穿过防水层的封固部位;排水层、盲沟和坑槽;结构裂缝注浆处理部位;衬砌前围岩渗漏水处理部位;基坑的超挖和回填等。
基础、主体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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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所用材料情况、截面尺寸、轴线、埋深、标高、砌体组砌方法,圈梁、构造柱的外观和整体施工质量;配筋砌体中的所用钢筋的绑扎和安装等。
2)混凝土基础及垫层:所用材料情况、截面尺寸、轴线、标高、表面平整和混凝土密实等。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后浇带的尺寸位置,构造形式及填充材料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钢筋工程:纵向受力钢筋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位置,箍筋弯钩的挽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预埋件的质量、规格、数量、位置等。
钢筋连接种类(焊接、机械连接)、连接形式(电弧焊、电渣焊、闪光对焊、锥螺纹连接、直螺纹连接、钢套筒连接等)、接头位置、方法、数量和接头外观质量。若为焊接,应检查焊条、焊剂的产品质量,检查焊口形式、焊缝长度、焊缝厚度(高度)及表面清渣等外观质量。
4)埋入式钢管混凝土柱柱脚有管内锚固钢筋时检查锚固筋的长度、弯钩等;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点核心区的构造及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间距及接头位置,边跨梁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等。
5)预应力工程: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和位置;成孔管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连接、以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孔;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及位置;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及锚垫板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位置等。
6)钢结构和铝合金结构工程:地脚螺栓(锚栓)规格、位置及紧固、埋设方法、连接方法、防腐处理,支座锚栓螺纹应受到保护;涂装前的构件端部铣平、焊缝坡口以及摩擦面的顶紧等。
7)加固工程:加固界面较大孔洞、漏筋等原构件修补复原情况,原构件棱角打磨与界面处理,底胶产品名称、型号,纤维材料的品种、级别、型号、规格、位置、数量,钢材的品种、规格、位置、数量、铺设、固定与搭接,结构胶粘剂与界面剂的品种、级别、型号、批号、厚度、数量,涂刷质量,钢筋保护层厚度等。
8)装配式结构:在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其只要内容应包括: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规格、数量、位置;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等;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等;钢筋的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预埋管线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装饰装修工程
14 装饰装修工程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工程:隐检内容包括地面基土、垫层(砂、砂石、碎石、碎砖;灰土、三合土、四合土、炉渣、水泥、混凝土、陶粒混凝土;木格栅;垫层地板)、找平层、填充层、隔离层、绝热层、地面龙骨等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颜色及施工方法;垫层及隔热材料、填充层的铺设厚度和密实度;地龙骨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地面铺设方式、坡度、标高、表面情况、密封处理、粘结情况等;防水层与墙体、地漏、管道根部等连接做法。
2)抹灰工程:抹灰工程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分层厚度);不同材料基体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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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基体的搭接宽度。所用加强材料的规格、铺设、固定、搭接等。
3)门窗工程: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螺栓的规格、数量、位置、间距、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门窗框与主体连接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密封材料的粘结等;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塑料门窗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螺钉与框扇连接处的防水密封处理;高层金属窗防雷连接节点等
4)吊顶工程: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风管严密性检验;吊顶内的吊杆、龙骨、吊件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固定方法;金属吊杆、龙骨的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填充材料和吸声材料的品种、规格、铺设的厚度、固定方法等;预埋件或拉结筋、吊杆、龙骨的安装质量、牢固程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5)轻质隔墙工程: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轻质隔墙的骨架龙骨、轻钢肋筋网片、预埋件、连接件、拉结筋的材质、规格、位置、安装间距、数量、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填充材料的设置(材料是否干燥,填充是否密实、均匀,是否下坠);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的位置是否正确、牢固;边框龙骨与周边墙体及顶棚连接是否牢固,安装是否规范。
6)饰面板工程:饰面板安装的预埋件(或后置板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间距、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层木龙骨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厨房、厕所、墙裙等部位的防水层处理,防水、保温、防火节点,外墙金属板防雷连接节点。
7)饰面砖工程:基层和基体;厨房、厕所、墙裙等部位的防水层处理;防水层、找平层的构造做法等。
8)外墙、室内防水工程:外墙与室内防水基层处理,不同结构材料交接处的增强处理措施,防水层的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预埋件及收头等部位的节点,室内各类管道、地漏、预埋件、设备支座根部处理,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及附加层。
9)细部工程:细部工程中橱柜、窗帘盒、窗台板、护栏和扶手等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和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处理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0)幕墙工程:幕墙工程的各种预埋件与后置埋件、连接件、紧固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幕墙的构件之间以及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的安装和防腐处理;其安装质量是否牢固,连接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当无预埋件而采用其他方式可靠连接时,是否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有无试验报告。幕墙的防火、保温、隔烟节点的设置及质量;幕墙的防雷装置是否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幕墙四周、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间隙节点的处理及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的安装;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和安装;幕墙防雷接地节点的安装等。
屋 面工 程
15 屋面工程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卷材和涂膜防水层的基层,防水层接缝的密封处理;
2)保温层的隔汽和排汽措施,保温层的铺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及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
3)瓦材与基层的固定措施,檐沟、天沟、泛水、水落口和变形缝等细部的做法; 4)屋面易开裂和渗水部位的附加层,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的隔离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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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属版材与基层的固定和板缝间的密封处理,坡度较大时,防止卷材和保温层下滑的措施。
Ⅵ 施工记录
7.4.22 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记录(通用)(表C.4.6.1-1)是施工记录的通用表格,适用于各专业。其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应进行施工检查记录。本规程中未设计相应施工记录表格的,均应填写本表;施工记录应由施工员填写,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质量检查员签字认可。
2)已做隐蔽工程验收或预检工程记录的重要工序,可不用再做施工记录。 2 预检工程记录(表C.4.6.2)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表为预检工程记录的通用表格,适用于各专业。预检工程记录是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专业施工员检查后填写,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班组长参加复查并签认。预检是对施工重要工序进行预先质量控制的有效方法。未经预检或预检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2)依据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对于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实体质量及建筑观感等,须做质量预控的重要工序,应填写预检工程记录,已做隐蔽工程验收的重要工序可不做预检工程记录。
3)预检项目及内容如下:
(1)工程定位测量:核验控制轴线桩位置和水准基点桩的标高。
(2)基槽、支护、桩基测量放线:检查轴线位置,基槽几何尺寸,支护和桩基位置及相互关系尺寸。 (3)楼层测量放线及标高:检查轴线位置及结构断面尺寸,校核各层标高水平线位置。
(4)模板:检查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及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接缝严密性、起拱情况,模内清理、脱模剂涂刷、止水要求及清扫口留置等;节点做法,放样检查。
(5)设备基础:检查设备基础的位置、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标高、几何尺寸,预留孔、预埋件位置等。
(6)预制构件吊装:包括构件型号、外观检查、楼板堵孔、基层处理,构件安装位置、支点的搁置长度、标高、垂直偏差以及钢筋锚固等。
(7)混凝土施工缝(后浇带):检查留置方法、位置、接槎处理等。 (8)管道预留孔洞:检查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标高等。
(9)管道预埋套管(预埋件):检查预埋套管(预埋件)规格、型式、尺寸、位置、标高等。 (10)机电各系统的明装管道(包括进人吊顶内)、设备安装:检查位置、标高、坡度、材质、防腐、接口方式、支架形式、固定方式等。
(11)电气明配管(包括进人吊顶内):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连接、弯扁度、弯曲半径、跨接地线、焊接质量、固定、防腐、外观处理等。检查电线导管和接线盒的连接方式,接线盒的位置固定可靠、牢固。
(12)明装线槽、桥架、母线(包括能进人吊顶内):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位置、连接、接地、防腐、固定方法、固定间距安装的顺直度及平整度等。
(13)明装等电位连接:检查连接导线的品种、规格、连接配件、连接方法、等电位箱安装位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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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感、接地电阻测试等。
(14)屋顶明装避雷带: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连接方法、焊接质量、固定、接地电阻测试、防腐情况等。
(15)变配电装置:检查配电箱、柜、基础槽钢的规格、安装位置、水平与垂直度、接地的连接质量、各回路标识牌;配电箱、柜的水平与垂直度;高低压电源进出口方向、电缆沟位置及标高、尺寸及送电方向。
(16)机电表面器具(包括开关、插座、灯具、风口、卫生器具等):检查位置、标高、规格、型号、接地相序、外观效果等。 4)表格填写内容如下:
(1)预检工程记录中应填写检查的日期,预检项目栏填写本条2)条中的项目名称,检查部位栏写明所检项目的具体位置。检查依据填写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规范标准等。
(2)预检内容栏按预检项目所对应的检查内容逐项填写,检查情况栏由专业施工员填写检查施工的具体情况并写明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结论。
(3)复查意见栏应由复查人填写复查结果,签字后注明日期。预检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应指出具体部位、尺寸,缺陷内容,并写明要求复查的时间。
(4)参加预检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班(组)长均要签字。
3 地基验槽记录(表C.4.6.3) 的填写应符合下列内容:
1)建(构)筑物基槽开挖后,必须进行验槽。本表为地基验槽记录表。基底的土质、稳定性以及主要的物理力学指标、基土的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地基验槽应检查以下内容:
(1)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标高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 (2)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地质勘察报告相吻合;
(3)审查地基钎探记录,检查有否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以及其位置、深度、性状,是否需要处理以及处理范围及深度;
(4)审查桩基施工记录,检查沉桩过程对地基的影响,桩及支护的类型、数量、位置和桩体质量、桩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3)地基验槽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验槽部位、基槽(坑)面积、验槽时间、验槽依据、检查内容、自查情况和附图、核验意见栏。
4)地基验槽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班(组)长自检,合格后填写记录并签认,报请建设(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核验并签字盖章。
5)当地基验槽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核验意见栏应由勘察和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按照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当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施工单位实施。地基处理完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地基处理验收记录》,再次报请有关各方进行地基验槽复查,签认核验意见。
4 地基钎探记录(表C.4.6.4)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表为地基钎探记录表,是地基验槽的重要依据;地基钎探主要是为了检验地基(基槽)浅层持力土层是否均匀一致,有无局部过软、过硬和孔洞之处,并确定地基持力土层的容许承载力。基槽完成后,一般均应按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进行钎探,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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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基钎探记录表的内容包括:钎探点平面布置图、钎探记录。
(1)钎探点平面布置图应与实际基槽一致,并应标出方向,图上应标明钎探点布置及顺序编号。钎探点平面布置图也可以在表外另附图。
(2)钎探记录由钎探负责人负责组织钎探并记录,专业施工员要对钎探点的布设和各步锤击数进行检查,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证。
3)地基钎探应采用轻便触探的方法。轻便触探试验设备主要由尖锥头、触探杆、穿心锤三部分组成,触探杆系用直径25mm的金属管,每根长1.0~1.5m,或用直径为25mm的光圆钢筋,每根长2.2m,穿心锤重10kg。试验时穿心锤落距为0.5m,使其自由下落,将触探杆竖直打入土层中,每打入土层0.3m应详细记录锤击数。
4)钎探点的布设,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槽宽<800mm时,在基槽中心布置探点一排,间距一般为1.5m。
槽宽为800~2000mm时,在距槽两边200~500mm处,各布置探点一排,每排探点间距一般为1.5m。两排探点错开1/2探孔间距。
柱基或槽宽>2000mm以上者,按梅花形布点,纵、横向探点间距为1.5m。 注意:在基槽转角处必须设探点,较小基础至少应在四角及中心各布置一个探点。
5)钎探深度应严格执行设计要求,一般不应小于1.5m。如土质情况复杂,可适当增加钎探深度。 6)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钎探:
(1)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钎探可造成冒水涌砂;
(2)贯入30cm的锤击数超过100或贯入10cm锤击数超过50; (3)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7)地基验槽时应先对钎探记录进行分析,凡锤击数较少或与周围差异较大的钎探点均应标注在钎探记录表上,验槽时对该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地基验槽后,应将地基需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情况,标注于钎探平面图上。
5 地基处理验收记录(表C.4.6.5)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表是地基处理后的验收记录;地基处理是指地基经验槽,不满足设计要求而对地基的补强处理;地基处理应按地基处理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
2)地基处理验收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处理部位、处理依据、施工图号、验收日期;
(2)地基处理方法:填写地基处理的具体方法和质量要求,处理的范围和深度; (3)处理记录及结果:填写处理过程和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3)地基处理方案一般在验槽后由勘察单位提出资料和建议,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验槽时间、钎探记录分析,实际地基与地质勘察报告是否相符合,标注清楚需要处理的部位,以及处理的具体方法和质量要求。
4)地基处理的施工检(试)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提供,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收集审核后归档。
5)地基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地基处理验收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共同参加验收,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验收意见;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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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填写《地基处理验收记录》并办理验收签章手续的地基处理工程,可不再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表C.4.6.6-1)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为混凝土施工中按规定对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浇筑时间,搅拌和运输方式,振捣和养护方法,浇筑混凝土量和浇筑过程进行的记录。记录应由施工员填写,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和试验员应签字认可。
7 水泥浆搅拌施工记录(表C.4.6.6-1)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为水泥浆搅拌施工过程记录,由操作班组按配比单,对水泥、水等掺合料进行配置、搅拌,并记录搅拌量、搅拌时间、过滤情况等;在注浆现场,应按要求留置抗压强度试件。
8 混凝土结构同条件试件等效养护龄期温度记录(表C.4.6.7)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为结构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同条件试件等效养护龄期的温度记录,通过对混凝土环境温度的测量,来确定混凝土同条件试块600℃.d等效养护龄期和混凝土冬期施工的有关参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温度和养护龄期的累计温度和气象记录。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积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9 预拌混凝土交验单(表C.4.6.8)应符合下下列要求:
本表为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随车向施工单位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交验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供应数量、配合比、坍落度、出站时间、到场时间和施工单位测定的现场实测坍落度等。本表分正、付本,正本由供应单位保存,副本由施工单位保存,由双方签发人、验收人签字。
10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C.4.6.9)应符合下下列要求:
1)本表为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首次开盘搅拌时的鉴定记录,由监理单位或预拌混凝土厂组织进行,主要对搅拌站的材料品种及规格、计量、配合比及混凝土坍落度进行鉴定并记录。其原材料、强度、凝结时间、稠度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工程有要求时,尚应检查混凝土耐久性能等。
2)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总工程师,搅拌站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试验室代表等参加。
3)采用现场预拌混凝土的,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施工员、试验室代表共同参加,并由参加鉴定的各单位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11 混凝土拆模申请单(表C.4.6.10)应符合下下列要求:
1)本表为拆除现浇混凝土结构板、梁、悬臂构件等底模和柱墙侧模申请单,应由专业施工员填写并附同条件混凝土试件强度报告,报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拆模。
2)拆除底模及支架时,同条件混凝土试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3)如结构型式复杂(结构跨度变化较大)或平面不规则的重要结构,应附拆模平面图,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12 冬期混凝土搅拌、浇灌、养护测温记录(表C.4.6.11、表C.4.6.12-1)应符合下下列要求: 1)本表为冬期混凝土施工时,对原材料搅拌和养护进行测温填写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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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混凝土冬施搅拌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原材料温度、出机温度、入模温度等。 3)混凝土冬施养护测温应先绘制测温孔布置图,包括测温孔的部位、深度等。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各测温孔的实测温度、同一时间测得的各测温孔的平均温度和间隔时间等。本表应由施工员组织测温人员测温并记录,相关人员审查签字。
13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表C.4.6-13)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表为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对环境温度、各测温孔温度、内外温差和裂缝进行检查记录。测温点的布置、降温速率和测试频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的规定。
2)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应附测温孔布置图,包括测温孔的位置、深度等。混凝土内测温点布置应真实地反映出混凝土浇筑体内最高温升、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
3)本表由施工员组织测温人员测温并记录,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应审查,提出意见并签字。 14 构件吊装记录(表C.4.6.14)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表为预制混凝土构件、大型钢、木构件吊装的记录,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名称、安装位置、搁置与搭接长度、接头处理、固定方法、标高及节点连接等。
2)构件的型号、位置、支点锚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无变形损坏现象;构件接头(拼缝)的混凝土(砂浆)必须计量准确,浇筑密实,且认真养护,其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
3)钢管混凝土构件吊装与混凝土浇筑顺序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吊装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对吊点位置进行计算,对吊点位置的局部变形、滑动的防范措施等进行检查,并标志中心线、方向线、垂直线、标高等控制线,基座混凝土或下节钢管内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构件现场焊接及用紧固件连接的焊缝及螺栓紧固应达到设计要求的焊缝等级及紧固程度。 5)由于运输、堆放和吊装造成的构件变形必须矫正;垫铁规格、位置正确,与柱底面和基础接触紧贴平稳,点焊牢固,垫铁座浆的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规定。
6)填表要求如下
(1)安装位置:构件安装的平面位置,分别用所在跨、轴线、柱号表示; (2)搁置与搭接尺寸:指构件伸人支承点实际尺寸; (3)接头(点)处理:指构件接头的处理方法; (4)固定方法:指构件支承节点的固定方法; (5)标高复测:安装构件的复测实际底部标高。 (6)焊(铆、榫、螺栓)接检查: 尺寸检查:指被安装构件的连接尺寸; 外观检查:构件结构连接外观质量检查。
7)构件吊装记录由施工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员和相关人员对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并记录,符合要求后做出结论并签字。
8)构件吊装完成后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处理后必须复验。并应在说明栏中注明。 15 中间交接检验记录(表C.4.6.15)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此表为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交接,应进行交接检查,并填写的记录;《中间交接检验记录》应作为中间交工时的移交验收证明。
2)中间交接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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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当工程完成至规定部位将由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时; (2)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分包工程全部完成。
3)中间交接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时,应由总包单位提出交接验收要求和记录,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并作为交接的见证单位。中间交接发生在总、分包单位之间时,应由分包单位提出交接验收要求和记录,总包单位组织验收,邀请建设(监理)单位参加并作为见证单位。
4)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三方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问题、工序要求、遗留问题、成品保护、注意事项进行记录。
5)发生在同一施工单位内各专业工种的工程交接和同一专业工程中的各工序交接不填写本表,应通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查记录,预检工程记录来进行交接。
6)填表要求如下:
(1)本表由移交单位形成,其中交接内容和检查结果由移交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复查意见由接收单位填写,见证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并汇总移交和接收单位意见形成见证单位意见。 (2)本表应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
16 预制桩(打入式)桩基施工记录(表C.4.6.16~C.3.6.18)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用于混凝土预制桩(打入式)、预应力管桩(打入时)、钢管的施工记录,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参数的控制检查记录。
1)施工记录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施工班组、桩的规格和强度、桩锤类型、桩帽重量、接头方式、是否防腐处理、桩顶设计标高、自然地面标高、土层简况、各编号桩打桩测试成果等。必要时在备注栏附平面位置图,图上要注明方向、轴线、各桩编号、位置、标高。出现问题的桩要注明情况,要标示出打桩顺序及补桩情况。
2)填表应符合下列要求:施工部位填具体的轴线、位置;桩的规格栏按实际选用填写;桩锤类型应填写桩锤型号,不同的锤型其桩帽重量也不同,按实际选用的填写;桩入土每米锤击次数指入土每米的实际锤击次数;落距栏,指按要求施打的桩锤落距;桩顶实际标高指每根桩在施打完成后,桩顶高出或低于设计要求的实际标高;自然地面标高栏,指每根桩在开打前,桩的地面标高;土层简况栏,说明该桩位的主要地质土层和影响打桩速度的土层变化情况;是否防腐处理栏,填写是或否,并写出处理方法。最后贯人度栏,指最后10击的贯人度;桩位偏差指实际桩位与放线位置之差。
17 静力沉桩施工记录(表C.4.6.19)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适用于各类静力压桩的压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记录。 18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记录(表C.4.6.20)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用于混凝土灌注桩施工记录,为混凝土灌注桩从钻孔开始到灌注及后注浆结束的各项施工技术指标的记录。
1)混凝土灌注桩包括干作业成孔灌注桩和水下作业混凝土灌注桩。干作业混凝土灌注桩又包括机械干作业成孔施工和人工挖孔成孔施工。水下作业混凝土灌注桩又包括冲击钻成孔施工、回旋钻成孔施工及旋挖钻成孔施工等。其钢筋笼的制作与安放基本相同,也应填写施工记录。但由于成孔工艺的不同,清渣方式的不同,灌注混凝土时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根据设计要求,还应认真填写灌注桩挤扩支盘施工记录、后注浆施工记录和混凝土浇筑记录。
2)施工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部位、自然地面标高、桩顶设计标高、设计桩径、
钻机类型、施工日期、桩位编号、钻孔时间、设计钻孔直径、实测钻孔直径、设计钻孔深度、实测钻孔深度、护筒埋深、孔底沉渣厚度、桩位偏差、孔身垂直度、泥浆种类和泥浆的各项指标等。
3)填表要求如下:施工部位填写具体轴线、位置;钻机类型栏,成孔机械有冲击钻、回转钻、旋挖钻等,按实际选用填写;设计桩顶标高、桩径栏,按设计要求填写;钻孔时间栏,指每个桩钻孔所用时间;钻孔直径、深度栏,按设计值和实测值分别填写;护筒埋深栏,指施工实际埋设深度;孔底沉渣厚度、桩位偏差、孔身垂直度按实测值填写。
4)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测定泥浆的表观密度,并定期测定粘度、含砂率、胶体率并记录。 5)挤扩支盘灌注桩在挤扩支盘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每次挤扩的压力值、盘位深度、挤扩全程的起止时间、每个承力盘腔形成后的泥浆液面变化、挤扩时油位变化及挤扩支盘机体的上升值等的观测记录。
6)沉管成孔灌注桩按照施工工艺分为锤击沉管、振动沉管和内夯沉管等几种,适用于柴油冲击锤桩机和电动振动沉管桩机,施工记录应做好钻孔、灌注混凝土、拔管施工全过程各项技术指标的质量控制记录。
19 地基工程施工记录(表C.4.6.21、表C.4.6.22)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为强夯地基,素土、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石灰、粉煤灰二灰土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的施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平面布置图、材料质量、铺设厚度、标高及压实系数等,是施工单位对各项施工技术指标进行控制的检查记录。
1)在强夯、重锤夯实、强夯置换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各项施工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记录。试夯应做记录,试夯结束后应提出试夯报告,并经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填写结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
20 复合地基桩施工记录(表C.4.6.23)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为复合地基处理中采用的振冲碎石桩、高压旋喷桩、水泥土搅拌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夯实水泥土桩、振动沉管碎石(砂)桩、注浆地基等复合地基桩施工记录,是施工过程中各种技术指标的原始记录,直接反映施工质量的控制状况。
施工记录的内容包括孔位、孔径、孔深、桩体垂直度、桩顶标高、桩位偏差、填料的种类和夯实质量等;记录应由专业施工员或施工班组长记录,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核验并签字认可。
21 岩石锚杆基础、沉井(箱)基础施工记录(表C.4.6.24~表C.4.6.26)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岩石锚杆基础适用于直接将锚杆建在基岩上,作为承受拉力和水平较大的建筑物基础。本表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岩石锚杆基础时,对成孔、清孔、置入锚杆、注浆等施工全过程中各项指标的质量在、控制记录。
2)沉井(箱)基础施工记录为施工阶段,边挖土边沉入沉井或沉箱时,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控制的检查记录。
3)表C.4.6.26位地下连续墙基础挖槽、混凝土浇筑和钢筋笼安放施工记录。 22 基坑支护桩(表C.4.6.26~表C.4.6.28)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为各种基坑支护桩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控制的施工记录。
1)基坑支护桩包括各种排桩维护墙、板桩围护墙、咬合桩围护墙等(表C.4.6.27)、土钉墙和锚杆(表C.4.6.28)、地下连续墙(表C.4.6.26)等。没有设计专用表格的施工记录也可以采用通用表格(表C.4.6.1-1)。
2)基坑支护工程中采用的桩基及复合地基桩,其施工记录也可采用相应的桩基和复合地基桩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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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3)基坑支护工程中的施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专业施工员按规定填写施工记录,施工记录的内容包括支护桩的孔位、孔径、孔深、桩体垂直度、桩顶标高、桩位偏差、桩体完整性及接桩质量等;记录应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施工班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核验并签字认可。
4)连续墙挖槽施工,采取泥浆护壁时,施工单位对配制泥浆和挖槽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泥浆质量和挖槽质量。地下连续墙浇筑混凝土时,施工单位应对混凝土的坍落度、浇灌数量、墙体偏差等多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混凝土浇注的质量。
5)基坑支护变形监控记录(表C.4.6.29)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间,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和基坑周围环境的安全,当设计有指标时,应以设计要求为依据进行过程监测,如无设计要求,应按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7.1.7条的规定对支护结构进行监测,并做好变形监测记录。
监测记录内容包括基坑类别和围护结构的位移以及地面沉降。如果位移超出规范规定应立即会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研究补救措施。
23 地下水控制的降水与排水施工记录(表C.4.6.30)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降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专业施工员应按规定填写施工记录。
2)施工记录的内容为降水和排水类型、材料、机具、水位深度以及各项质量指标等。施工记录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水泵运转、边坡稳定情况和抽出水的含泥量等。施工记录应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共同核验并签字认可。
24 边坡工程施工记录(表C.4.6.31)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为边坡喷锚支护和挡土墙的施工记录,主要内容为边坡支护结构如边坡桩、挡墙、岩石喷锚支护、护面墙等的各项技术指标的施工过程记录。
25 钢筋冷拉记录(表C.4.6.32)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为钢筋加工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的施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冷拉率、控制冷拉应力及钢筋调直后的长度变化;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国标GB50204-2015第5.3.4条的规定。
如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钢筋的调直,可不用做上述检验和本记录。
26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表C.4.6.33)、预应力张拉孔道灌浆记录(表C.4.6.34)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表为预应力工程施工记录,预应力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施工记录应由专业施工员组织张拉施工并记录,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质检员、专业施工员、班组长等核验签字认可。其预应力张拉和应力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归档保存。
1)预应力工程施工记录包括电热法施加预应力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记录、幕墙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膜结构索杆张垃记录、预制安装水池壁板缠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及预应力张拉孔道灌浆记录。
2)预应力筋的张拉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前,应对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GB50204-2015中6.4.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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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预应力筋张拉记录(表C.4.6.33-1)用于先张法施工时,表格中第16~17栏可以取消;用于后张法施工时,表格中第18~23栏可以取消。预应力筋的张拉程序,主要是根据构件类型、张拉锚固体系、松弛损失等因素确定。为了使混凝土不产生超应力,构件不扭转与侧弯,结构不变位,无论对结构整体还是对单个构件都应遵循同步、对称张拉的原则。
4)预应力筋张拉记录内容包括预应力施工部位、预应力筋规格、平面示意图、张拉程序、应力记录、伸长量等,并应对每根预应力筋的张拉实测值进行记录。预应力筋断裂和滑脱情况可记录在备注和附图栏内。
5)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灌浆,并做灌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灌浆孔状况、水泥浆配比、灌浆压力、灌浆量及灌浆点简图。现场搅拌的灌浆用水泥浆的性能及试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15中的第6.5.2和6.5.3条的规定。
6)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预应力钢筋时,钢筋的调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的第5.3.4条的规定并填写钢筋冷拉记录(表C.4.6.32)。
7)后张法预应力张拉应实行见证管理,按规定做见证张拉记录,见证人应对所见证的预应力筋张拉记录进行见证签字并加盖见证印章。
20 钢结构工程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结构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提供预检工程记录、中间交接检验记录和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的检查记录。如钢结构吊装记录、焊接材料烘焙记录、钢结构安装施工记录、钢网架安装施工记录等。
1)构件吊装应有构件吊装记录(表C.4.6.14),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名称、安装位置、搁置与搭接长度、接头处理、固定方法、标高等。
2)焊条、焊剂等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工艺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规范要求进行烘干,并填写焊接材料烘焙记录(表C.4.6.35)。烘焙记录内容包括烘焙方法、烘干温度、要求烘干时间、实际烘焙时间和保温要求等。焊接材料烘干后应存放在保温箱内,随用随取,焊条由保温箱取出到施焊的时间不得超过2h,酸性焊条不宜超过4h。烘干温度为250℃~300℃。
3)钢结构主要受力构件安装应检查垂直度、跨中垂直度及侧向弯曲等安装偏差,并做好钢结构安装施工记录(表C.4.6.1-1)。钢结构主体结构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应检查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的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4)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检查挠度值和其他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5)钢结构安装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并负责提供施工记录。 28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铝合金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提供预检工程记录、中间交接检验记录和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的检测记录。如焊接材料烘焙记录、铝合金零部件边缘加工施工记录、铝合金结构吊装记录、铝合金结构安装施工记录等。
1)焊接材料烘焙记录(表C.4.6.35)
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等在使用前,应按照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并填写烘焙记录。烘焙记录内容包括烘焙方法、烘干温度、要求烘干时间、实际烘焙时间和保温要求等。焊接材料烘干后应存放在保温箱内,随用随取,焊条由保温箱取出到施焊的时间不得超过2h,酸性焊条不宜超过4h。烘干温度为250℃~300℃。
2)铝合金零部件边缘加工施工记录(表C.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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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零部件,按设计要求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应检查其刨削量、零部件的宽度及长度、加工边直线度、相邻两边夹角及加工表面粗糙度等允许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记录(表C.4.6.1-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工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有螺栓施工记录,连接处的螺栓应由螺栓群中间向四周方向打紧,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扣~3扣,其中允许有10%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高强度螺栓紧固时复拧扭矩值应等于初拧扭矩值,初拧和复拧后的高强度螺栓应标记,后用专用扳手进行终拧。采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紧固时,螺栓尾部拧断后终拧完毕;采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紧固时,可按《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规程》JGJ/T216-2010第7.3.16条计算扭矩值进行终拧,终拧后的螺栓应区分标记。
4)铝合金框架结构安装施工记录(表C.4.6.1-3)
铝合金主体结构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连接固定后,应检查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的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5)铝合金空间网络结构安装施工记录(表C.4.6.1-4)
铝合金空间网络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和其他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6)构件吊装记录(表C.4.6.14)
铝合金结构吊装应有构件吊装记录,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名称、安装位置、搁置与搭接长度、接头处理、固定方法、标高等。
7)其他施工记录有预热、后热施工记录,紧固件连接施工记录,铝合金幕墙结构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施工记录,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有防松动措施施工记录等,以上均可采用施工记录通用表。
29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加固工程施工时应填写施工记录(通用)(表C.4.6.1-1)、预检工程记录(表C.4.6.2)、中间交接检验记录(表C.4.6.15)和结构加固工程养护测温记录(表C.4.6.12-2)。
2)施工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底胶涂刷与养护,界面处理(包括原构件修整);结构胶粘剂配剂、拌合与使用;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缺陷处理;钢构件焊缝补强工程中负荷状态下焊接施工对最薄弱部位的补强措施;混凝土及砌体裂缝补工程中表面封闭法施工界面处理、纤维织物粘贴步骤与要求、防护面层施工;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中柔性密封法施工控制,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中压力灌入法施工控制;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中新增混凝土试块的取样与留置、混凝土养护、新增混凝土浇筑质量缺陷处理等。 30 木结构工程施工记录(表C.4.6.1-1)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检查各种木结构和木桁架、梁和柱等构件的制作、安装,屋架安装允许偏差和屋盖横向支撑的完整性等,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应进行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
2)木结构的各类构件进场、安装过程应对其防腐、防火措施进行检查并记录。 3)木结构工程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并负责提供施工记录。
4)木结构工程施工记录还包括有预检工程记录和构件吊装记录、中间交接检验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过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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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幕墙工程施工记录(表C.4.6.1-1)应符合下列要求:
幕墙工程应做好施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幕墙构件安装、拼缝注胶、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及淋水检查渗漏等。
1)硅酮结构胶注胶应进行施工检查,并填写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表C.4.6.36),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注胶应在洁净的专用注胶室进行,且养护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使用规定。 2)幕墙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室内观察无渗漏为合格,填写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试验记录(表C.4.4.51-1)。
幕墙淋水试验方法及要求应符合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 - 2001附录C的要求:
幕墙淋水试验装置在被检幕墙的外表面,喷水水嘴离幕墙距离不应小于530mm,在被检幕墙表面形成连续水幕,每一检验区域喷淋面积为1800mm×l800mm,喷水量不应小于4L/(m2·min),喷淋时间持续5min。
3)幕墙工程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并负责提供幕墙工程施工记录。
4)幕墙注胶检查记录和淋水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施工员组织填写,经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质检员等核验签字认可后提交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填写结论并签字盖章。
7.5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4)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T226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的确认文件,即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的统称。 7.5.1 结构实体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同条件混凝土试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2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提供。
3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记录见规范DBJ04/T226中5.4.3-1,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见规范DBJ0/T-22中的表5.4.3-2;工程结构实体位置及尺寸检验记录表5.4.3-3,并附有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表C.4.4.18-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表C.4.4.18-2)。 7.5.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5.2.1)应符合要求:
1 检验批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报“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按照《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T226中第5.2节、附录C执行)。
2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7.5.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项工程完成(即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均已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5.3.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T226中第5.3节执行)。同时应填报工程报检单(表B.3.4)并附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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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7.5.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5.4.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T226中第5.4节执行)。同时应填报工程报验单(表B.3.5)并附相关附件。
2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同时填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5.4.2),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主要功能抽样检测记录(表5.4.3),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5.4.4),作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附表。表格式样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T226中第5.4节的规定。
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共同验收并签认。
4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重要分部工程完工,施工项目部应先行组织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表5.4.1~表5.4.4),报请施工企业的技术、质量部门验收并签认后,报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其他重要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7.6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资料
7.6.1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物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物资主要包括钢筋、水泥、砂、石、外加剂、石灰、沥青、土、热拌沥青混合
料、石材、砌块、路缘石、焊接材料、植物材料等。
2 土方路基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可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有相应的土壤理化性质检测报告、路基填料试验报告(表C.4.3.31-5),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的要求。
3 石灰稳定土与水泥稳定土基层施工时,其原材料应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没批次抽查1次,查检验报告、复检。有水泥复检报告(表C.4.3.4-1),碎石复检报告(表C.4.3.6),建筑生石灰检验分析报告(表C.4.3.14-1),土壤理化性质检测报告(表C.4.3.31-6),水质检验报告(表C.4.3.4-4)。
4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所选用的砂、石、矿粉、纤维稳定剂、沥青的品种与标号和封层粒料等的质量及规格应飞虎规范CJJ-2008第8.1节的有关规定,热拌沥青混合料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验,有热拌沥青混合料品质检测报告(表C.4.4.60-4)、道路石油沥青检验报告(表C.4.3.31-2)、碎石复验报告(表C.4.3.6)、砂复检报告(表C.4.3.5-1)。
5 水泥混凝土面层所选用的水泥、钢筋、外加剂、砂、石、应检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验,水做好进场检验。有水泥复验报告(C.4.3.4-1),砂复验报告(C.4.3.5-1),碎石复验报告(表C.4.3.6),钢筋复验报告(表C.4.3.3),外加剂复验报告(表C.4.3.7),水质检验报告(表C.4.3.4-4)。
6 铺砌式面层的石材、砌块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并进场复验,有混凝土砌块强度复验报告、石材(料)强度复验报告(表C.4.3.31-3、表C.4.3.31-4)。
7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所用的钢筋、水泥、砂、石、外加剂应检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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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验。有水泥复验报告(表C.4.3.4-1),砂复验报告(表C.4.3.5-1),碎石复验报告(表C.4.3.6),钢筋复验报告(表C.4.3.3),外加剂复验报告(表C.4.3.7),水质检验报告(表C.4.3.4-4),焊接材料复验报告(表C.4.3.2-7)。
8 砌体挡土墙所用的砌块、石料、水应检查试验报告,水泥、砂应检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验。有水泥复验报告(表C.4.3.4-1),砂复验报告(表C.4.3.5-1),水质检验报告(表C.4.3.4-4),砌块强度复验报告(表C.4.3.11),石材(料)强度复验报告(表C.4.3.11-9)。
9 路缘石安砌中所用路缘石、水泥、集料、水应检查检验报告、复验,有水泥复验报告(表C.4.3.4-1),砂复验报告(表C.4.3.5-1),水质检验报告(表C.4.3.4-4),混凝土路缘石强度复验报告(表C.4.3.31-1)。
10 场坪绿化工程中应提供土壤理化性质检测报告,草坪和草木地被播种应有种子发芽试验报告(C.4.3.31-7);自外省市及国外引进的植物材料应有植物检疫证;园路、广场地面铺装中所用水泥、砂、块材、水等应检查检验报告、复验,有水泥复验报告(表C.4.3.4-1),砂复验报告(表C.4.3.5-1),农田灌溉用水检验报告(表C.4.4.60-1),石材(料)强度复验报告(表C.4.3.31-3)。
11 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生异议时,需进行见证检验,并应有相关检测报告。按要求做好见证取样记录(表B.3.7)的填写。对无对应试验表格的,可采用材料检(试)验报告(通用)(表C.4.3.1)。
7.6.2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除满足本规程7.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挡土墙工程应提供地基承载力触探检测报告(表C.4.4.60-10),回填土检验报告(表C.4.4.4);工程所使用的钢筋,其焊接接头应按接头类型和验收批划分进行质量验收并现场取样试验,填写钢筋连接试验报告(表C.4.4.2-1)。
2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中的砂浆应有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表C.4.4.6-1),应有按规定留置标养试件的抗压强度检验报告(表C.4.4.11-1),并填写砂浆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表C.4.4.12)。
3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应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表C.4.4.6-1),混凝土试件强度检验报告(表C.4.4.7-1),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C.4.4.10),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表C.4.4.13),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表C.4.4.18-1)。
4 道路、广场与停车场路基工程应提供土工击实试验报告(表C.4.4.3),压实度检验报告(表C.4.4.4)与弯沉值检测记录(表C.4.4.60-5)。
5 道路、广场与停车场基层工程应提供压实度检验报告(表C.4.4.4)、稳定土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表C.4.4.60-6),基层配合比应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
6 道路、广场与停车场沥青混合料面层应提供压实度(表C.4.4.60-3)、弯沉值检验报告(表C.4.4.60-5)与路面厚度检验报告(表C.4.4.60-7),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应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表C.4.4.60-2)。
7 道路、广场与停车场水泥混合土面层应提供弯拉强度试验报告(表C.4.4.60-8)、路面厚度(表C.4.4.60-7)与抗滑构造深度检验记录(表C.4.4.60-9)。
8 道路、广场与停车场铺砌式面层石材(料)与预制混凝土砌块强度复验报告(表C.4.3.31-3)、表C.4.3.31-4)。
9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应提供沉降观测记录(表C.4.1-4)。 10 场坪绿化工程应提供植物成活覆盖率统计记录(表C.4.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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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中关系到植物成活的水、土、基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有关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有见证取样记录(表B.3.7)。
12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及主要功能检测项目的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地方标准DBJ04/T226的相关规定。
7.6.3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广场与停车场工程应检查路基底清理情况,检查各结构层纵断高程、中线偏位、宽度、平
整度、横坡、边坡、厚度等。检查路基工程土工击实试验报告、压实度检验报告与弯沉值检测记录、稳定土无侧限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2 挡土墙应检查内部材料质量、组砌方法合理,埋深及标高,灰缝、混凝土密实等;检查内部钢筋及预埋件的规格、型号及连接接头等,检查预留孔洞的位置、分布与数量。
3 场坪绿化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如下:
1)土壤处理:检查栽植土土壤pH值、全盐含量、容量、土壤理化性质检测报告,检查场地标高及清理程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栽培要求,检查回填土及地形造型的范围、厚度、标高、造型及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城规栽培:检查栽植穴槽定点放线位置、标记、深度、底部疏松或排水措施、挖出的表层土和底土堆放情况、底部施基肥与回填情况、土壤密实度与渗透系数,检查扩大树穴、疏松土壤、土壤干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3)园路与广场铺装:检查基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质量、规格,各结构层纵横向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6.4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施工记录除应符合第7.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较重要的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验收时应提供施工记录(通用)(表C.4.6.1-1),预检工程记录(表C.4.6.2),地基验槽记录(表C.4.6.3),地基钎探记录(表C.4.6.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表C.4.6.5),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表C.4.6.6-1),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表B.3.6),沉降观测记录(表C.4.1-4),混凝土结构同条件试件等效养护龄期温度记录(表C.4.6.7),沥青混合料到场及摊铺测温记录(表C.4.6.37-1),沥青混合料碾压温度检测记录(表C.4.6.37-2),预拌混凝土交验单(表C.4.6.8),混凝土开盘鉴定(表C.4.6.9),中间交接检验记录(表C.4.6.15)等。
2 施工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土方路基挖、填方施工,道路基层施工,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施工,水泥混凝土面层施工,铺砌式面层施工,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施工,砌体挡土墙施工,场坪绿化工程施工等。
7.6.5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本章7.5节的相关规定。
8 竣工图(D类)的内容及要求
8.0.1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8.0.2 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
2 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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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竣工图编制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改绘或在图纸空白处绘出修改的内容,标明变更修改的依据,如在原位置上改绘有困难可画大样改绘或另绘补图修改,补图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应注明修改范围和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
3 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图应与原图比例相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制图规范,有标准图框和图签。竣工图编制单位负责人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附以修改依据和说明,作为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应经监理单位核验确认。
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
4 竣工图必须要真实反映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准确、完整、清楚、规范、修改到位。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能满足计算机扫描的要求。竣工图用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或绘图仪的白图,不得用复印图。
5 编制竣工图必须编制各专业竣工图的图纸目录,并加盖竣工图章。凡有作、补充、增加和修改的图纸均应在施工图目录上标注清楚,即将作废的图纸目录在目录上扛掉,补充的图纸在目录上列出图名、图号。
6 编制竣工图应按照国家建筑制图规范要求绘制,字、图等使用黑色绘图笔、签字笔及不褪色的绘图墨水。
8.0.3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
1 建设项目实行总包制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单位除应编制自行施工部分的竣工图外,还应负责汇总整理个分包单位编制的竣工图。总包单位在交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总包范围内各项工程完整、准确的竣工图。
2 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承包的,各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的竣工图,建设单位负责汇总整理。
3 建设项目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竣工图的编制份数、核验和交接问题。
8.0.4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两套,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一套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技术档案部门长期保存,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增交一套给国家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
8.0.5 因编制竣工图需增加的施工图,有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给编制单位,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需要增加的分数。
8.0.6 大型工程竣工后,凡上述竣工图仍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重新绘制竣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力量绘制,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变更资料。
8.0.7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图8.0.7),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
2 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3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宜褪色的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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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 不同幅画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200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8.0.9 竣工图应按单位工程,并按专业、系统进行分类和整理立卷。其主要内容见本规程附录A。
9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立卷
9.1 立卷的原则
9.1.1 施工资料的立卷应遵循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按时间先后分专业排列,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 9.1.2 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9.1.3 施工资料应按照不同的收集、整理单位及资料类别,按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施工监理资料、施工单位资料和竣工图分别进行组卷。 9.1.4 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立卷。
9.2 立卷的方法
9.2.1 卷内文件资料排列顺序应依据卷内资料构成而定,一般顺序为封面、目录、文件资料、图纸、音像、备考表、封底等,并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和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9.2.2 卷内如有多类文件资料时,同类资料应按自然形成的顺序和时间排序,不同资料之间的排列顺序,应参照本规程附录A表中的卷内排序进行排列。
9.2.3 卷内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一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9.2.4 单位工程的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可根据文件资料类别和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同一类文件资料还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具体组卷的内容和顺序应参照附录A进行。 9.2.5 单位工程的施工监理资料组卷,应按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分包资质报审资料等分类进行。并根据资料数量的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9.2.6 单位工程的施工单位资料组卷,应按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分部工程划分。每一个专业和分部工程再按照文件资料类别的顺序排列,并根据文件资料的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1 各分部工程和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资料案卷以及单独组卷的分项、子分部工程案卷的卷内资料,应按施工管理资料(C1)、施工技术资料(C2)、质量控制资料(C3)、施工质量验收资料(C4)的文件资料类别和顺序排列组卷。
2 各分部工程和专业工程内有些施工工艺比较复杂,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分项、子分部工程或单独分包给专业施工队伍的分项、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资料应单独组卷。
3 施工单位资料应单独组卷的分项、子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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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与基础: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桩基础,地下防水; 2)主体结构:预应力,钢结构,索膜结构,铝合金结构,加固工程; 3)建筑装饰装修:幕墙、防水;
4)建筑给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消防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 5)建筑电气工程:变配电室。
4 单独组卷的分项、子分部工程卷内资料排列顺序可参照分部工程进行;专业差异比较大的,可单独编制卷内资料排列的归档顺序。
5 单独组卷的分项、子分部工程卷应排列在所在分部工程卷后。如有多个单独组卷的分项、子分部工程卷应按分项、子分部工程的排序排列在所在分部工程卷后。 9.2.7 室外设施与环境工程应单独组卷。
9.2.8 单位工程竣工图应划分为专业竣工图(D1)、室外工程竣工图(D2)两类,并顺序组卷。每类竣工图应按专业顺序排列,每一专业可根据图纸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详见附录A。
9.3 立卷的要求
9.3.1 案卷内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成册。装订时不应破坏文件内容,并应保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9.3.2 图纸散装在卷盒内时,应将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三件装订,放在案卷之首。图纸折叠前应按图框裁剪整齐,折叠成A4幅画。首先沿标题栏短边方向W型折叠,然后再沿长边方向以W型折叠。应图标、竣工图章应该外露。
9.3.3 案卷装具应采用硬壳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其外表尺寸为310mm(高)×220mm(宽)。案卷内软卷皮的尺寸为297mm(高)×210mm(宽)。案卷脊背的内容包括档号、案卷题名。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厚度不宜超过20mm,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50mm。 9.3.4 案卷内不应有重份的文件,印刷成册的施工资料,宜保持原状。
9.3.5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应采用70g以上的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统一采用A4幅面。 9.3.6 施工资料和档案可采用纸质载体和光盘载体两种形式,各种载体的施工资料均应在过程中形成、收集和整理,包括施工声像资料。
施工声像资料应按工程各阶段立卷,重大事件及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应按专题立卷,并与纸质档案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
9.4 案卷的编目
9.4.1 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用打号机或钢笔逐张连续标注。采用黑色和蓝色油墨或墨水。
2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 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资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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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9.4.2 施工资料卷内目录(表9.4.2)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2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人者应选择两个主要负责人,其余用“等”代替。 3 文件编号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
4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文件无标题时,应根据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加“[]”符号。
5 编制日期应填写原文件形成的日期,竣工图的编制日期。日期中的“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月”和“日”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6 页次应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7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目录内容应与案卷内容相符。 9.4.3 施工资料卷内备考表(表9.4.3)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以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2 立卷单位的立卷人和审核人应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名,年月日按立卷、审核时间分别填写。 3 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9.4.4 施工资料案卷封面(表9.4.4)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封面印刷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
2 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密级、保管期限、本案卷所属工程的案卷总量、本案卷在该工程案卷总量中的排序。
3 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4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提示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当房屋建筑有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或正式名称时,应以正式名称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可省略,必要时可增加工程地址名称;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卷内文件的内容。
5 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6 编制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7 保管期限由档案保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填写。
8 密级由档案保管单位按照本单位的保密规定或有关规定填写。 9.4.5 施工资料案卷目录(表9.4.5)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单位应填写负责立卷的法人组织和主要责任者。 2 编制日期应填写完成立卷工作的日期。 3 案卷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10 施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10.0.1 施工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施工资料归档范围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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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归档的资料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0.0.2 施工资料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2 工程竣工前各参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施工资料进行竣工审查。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和本规程的规定,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汇总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
3 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资料整理立卷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10.0.3 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时,应编制施工资料移交书(表10.0.3-1)和施工资料移交目录(表10.0.3-2),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资料移交书(表10.0.3-1)是施工资料进行移交的凭证,应有移交日期和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签章。
10.0.4 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施工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单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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