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模拟案例分析(基础题)
贸易术语:
1.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条件向英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
我公司不应理赔。
理由: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运输、保险:
2. 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请问:(1)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参:
理由:(1)本例做法属于分批装运。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但本例中3月30日货装“万泉河”轮,4月2日货装“风庆”轮,即非同一船只,所以,应视作分批装运。
(2)卖方能安全收汇,因为符合信用证装运条款的要求。
3.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 按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负责赔偿?
参:
(1)(3)属单独海损,因为是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2)(4)(5)属共同海损,因为这些损失是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人为的故意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人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各项损失均在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内。
货款的收付:
4.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参: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5.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参:
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
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6. 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什么?
参:
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7. 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99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1997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①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②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
(1)我方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理由: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中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对此,中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
交易磋商:
8.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参:
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
理由:(1)按《公约》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
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2)根据《公约》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3)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4)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9. 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参:
理由: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合同履行:
10. 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
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①商业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②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⑧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
(1)不成立。《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无须签字。因此,商业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2)不成立。《UCP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因此,本证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3)成立。《UCP5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价格金额另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11.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试问: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应如何解决?并说明理由。
参:
合同不成立。
理由:《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A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A公司的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12.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参:
我方这样做不可以。
理由: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与信用证的规定并不矛盾,从信用证项下我方能否如期收回货款考虑,这样做似乎是可以的。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但是我方的装运毕竟与合同中“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的规定不符,为防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13. 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
参:
A公司提出采用FCA的原因是FCA条件对A公司而言,具有(1)风险提前转移,(2)提前交单收汇,(3)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
B公司提出采用FOB的原因是FOB条件对B公司而言,具有(1)风险推迟转移,(2)付款延迟,(3)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
品质、数量、包装:
14.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参:
该公司做法不妥。
理由:因为买卖合同中确定成交的数量为200公吨,每公吨按500美元CIF东京条件成交,合同中并未指出是以净重还是以毛重计价,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应以净重计价,因而我方拒绝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是不妥当的。
15. 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
每小盒0.5公斤)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卖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参:
责任在我方。
理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我方应主动向对方道歉,以求得买方的谅解。
16. 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 USD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证内注明按《UCP500》办理。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试问(1)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2)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分析意见:(1)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理由:按《UCP500》规定,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如信用证未规定该期限,银行有权拒收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2)本批货物最多应交1000公吨,最少交950公吨。
理由:根据《UCP500》规定,如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
用证规定的金额,数量可有5%的增减幅度。据此,本案可少交5%,即交950公吨,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
17. 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分析意见: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18.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分析意见: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
(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
(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19.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意见: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