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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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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依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86项;《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要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文字;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份制机构需提供股东代表大会选定法人代表协议,个人申办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指导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省厅“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5、公司章程、管理制度;

6、3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住房需提供房产证明、租房需提供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

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号)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配学校的名称和地址;(包括校长任命批准书);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5、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协议);

6、正式设立申请书;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8、学校章程。应包含《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9、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聘书或协议、合同);

10、各种规章制度;

11、分专业设施、设备、师资、教材、大纲、计划。

三、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沧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查表(二份)。“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营业执照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第二代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

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发生变化时需及时报告);“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填表人姓名”为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

3、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①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正(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副本(复印件、验原件);②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应提交股东签字(盖章)的原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2年,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③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④上级有关部门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证明;

7、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①办公设施设备清单。申请单位应提供所有与办公相关的设施设备的清单。②信息管理系统清单。申请前已经开办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提供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

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审批后建立,年审时予以审核;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

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协议中应有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与支付方式、服务费的支付方式、标准和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11、配备二名以上专职或聘用的人力资源管理师或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依据:《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含:企业概况、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理由;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等,加盖单位公章);

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6、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决议;

7、实施方案公示;

8、涉及劳务派遣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9、企业申报程序:省属(含改制后)企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企业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机构:行政审批科

审批机构:行政审批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办公地址:黄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20室

监督电话:526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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