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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化拓教育网


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

• 【公布日期】2005.09.29

• 【字 号】鲁政办发[2005]72号

• 【施行日期】2005.09.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山东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5]72号)

各市,各县(市、区),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监管,明确和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管,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经省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顺畅、管理到位的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煤矿专业人员,保障监管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形成对本级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省煤炭管理部门行使全省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履行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产煤市、县(市、区)要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列入的重要工作议程,根据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本级所属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做出具体规定,明确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落实对所辖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

省煤炭管理部门对省属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对产煤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根据和省的规定及本级的要求,制定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规划,加大煤矿安全监管

工作力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实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按照特别规定检查和依法查处所辖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及重点产煤县(市、区)要建立专职煤矿安全稽查行政执法队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并赋予与其行政执法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地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及其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从所监管煤矿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要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完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提高执法实效。

二、严格煤矿准入管理

严格办矿标准,坚持煤矿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工作关口前移。按照及省的规定应该关闭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具体工作由有关地方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必须达到特别规定的要求。做好中小型煤矿的整合、改造工作,不再建设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至2008年底,年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煤矿要全部退出市场。

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对关闭煤矿的巡回检查和监控力度,对擅自恢复生产的,按

特别规定从严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类煤矿,各市、县(市、区)及省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要依法组织制订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督促煤矿企业特别是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煤矿矿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构建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履行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重点排查治理特别规定指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对经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按照特别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省令第156号),从严追究责任。

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地要组织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坚持分类指导,抓紧制定矿井技术改造规划。省属煤矿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加快矿井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市属及以下煤矿要学习借

鉴省属煤矿的做法,加快采掘机械化和支护钢铁化进度。要抓好全省煤矿科技成果50项重点项目的推广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涉及煤矿安全等11个方面的技术攻关。依照全省煤矿安全生产3年目标规划和全省煤矿2005年及“十一五”技术改造规划要求,引导和鼓励煤矿企业狠抓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采用先进适用的装备和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从整体上增强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加快煤矿安全信息化建设步伐。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根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要求,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2005年12月底前,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在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业公司(矿务局)内联网,在重点产煤县(市、区)要实现县域范围内联网; 2008年实现全省联网,形成安全生产数字化远程监控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维修,确保系统完好和正常运行。

建立煤矿安全强制性投入制度。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煤矿企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管,重点监管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方向,保障安全费用提足、用好。对国家安排的煤矿安全技改项目,有关部门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申报计划专款专用。煤矿企业要在每年初将上年度安全费用及配套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着力构建全省统一的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系统,提高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好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切实提高处理突

发事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加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对煤矿企业贯彻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标准等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要求其改正;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按照特别规定应关闭的煤矿,要及时提请有关地方予以关闭。

加强煤矿生产秩序监管,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因超核定能力生产引发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监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职工培训工作规划和目标要求,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监督检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督促企业加强煤矿职工培训基地建设,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依法取得任职资格,煤矿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生产、安全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煤矿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

加强煤矿矿长履行安全职责监管,建立煤矿矿长任职资格动态评价和定期考核制度。

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可建议矿长资格证管理部门吊销其矿长任职资格。被吊销矿长任职资格的,不得再担任煤矿矿长职务。在选拔、任用煤矿矿长时,应征求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对所辖煤矿安全的监管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煤矿矿长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建立负责人分工联系所辖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县(市、区)应每季度、市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按照特别规定,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煤矿安全生产要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细化分解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

对未按照特别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等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煤矿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本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相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煤矿安全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公开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等方式,鼓励群众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行为、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在地方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凡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颁发相关证照或对所颁发证照不依法加强日常监管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特别规定严肃处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业务知识,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凡发现监管人员以权谋私、为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从严惩处;凡因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细则。

山东省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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