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作业的矿工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 矿井:指进行矿山开采的地下或地上设施,包括矿井本体、矿井口设施等。
2. 矿工:指在矿井从事作业的工人,也包括矿山管理人员。 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对矿工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记录和管理矿工职业健康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
1. 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在岗矿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矿山企业应在矿工入职之前进行健康检查,记录相关健康状况和职业史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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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矿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记录相关检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档案。
第五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矿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2. 矿工的职业史,包括从业时间、工种、工龄等。 3. 矿工的健康检查记录,包括体检结果、病史、职业病史等。
4. 矿工的职业健康评估报告,包括职业暴露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评估等。
5. 矿工的职业健康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 6. 其他与矿工职业健康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 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
1.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矿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评估和职业健康培训等内容。
2.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工的工龄、工种、职业暴露风险等情况,制定不同岗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3. 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医疗机构和专业的医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职业健康监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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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康检查:对矿工进行身体检查,包括常规体检和职业病相关项目的检查。
2. 职业病危害评估:评估矿工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物质和环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 职业健康培训:对矿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职业健康知识和防护意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 第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
矿山企业应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严格管理和保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
矿山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归档。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第十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转移和继承
1. 矿山企业合并、重组或解散时,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转移到新的管理单位,并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矿工离职或退休时,应与矿山企业协商处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矿山企业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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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对矿山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档案和资料,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矿山企业所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作废所有此前制定的类似制度或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矿山企业所有。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由矿山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
以上是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模版,供参考使用。具定和执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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