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的生物质行业支持政策
1、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4]1207号)
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界定成型生物质燃料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4〕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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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保护部答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9号建议“关于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的建议”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9号建议的答复(环建函[2015]148号)
赵立欣等14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的建议”由我部会同科技部和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生物质成型燃料是以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为主原料,经切片、粉碎、除杂、精粉、筛选、混合、软化、调质、挤压、烘干、冷却、质检、包装等工艺生产的成型环保燃料,热值高、燃烧充分。您们的建议对大力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增加优质能源供应、改善生活能源消费结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完善排放标准的相关建议
我国是秸秆资源大国,每年有7亿吨左右的资源产量,其中约3亿吨可作为燃料使用,折合1.5亿吨标准煤。基于成熟污染防治技术,我部修订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本着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发展的原则,规定使用该燃料的锅炉排放限值参照执行燃煤锅炉排放限值,其中在用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80 mg/m3、400 mg/m3、400 mg/m3,新建锅炉排放限值分别为50 mg/m3、300 mg/m3、300 mg/m3。北京市近年来大幅改进燃料结构,努力实现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减少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内的其他燃料使用,这些特殊措施要求高、难度大,仅适用于北京等少数特殊重点地区。
二、关于支持技术研发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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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科技工作发展态势良好,“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部署了“生物质低能耗固体成型燃料装备研发与应用”项目,国拨经费2720万元。通过项目实施,生物质成型燃料相关研究取得显著进展:建立了一套直接以未粉碎的生物质为原料,以热处理过程产生的可燃气为热源的低能耗生物质热改性成型燃料制备的示范装置,实现自热式的热处理过程;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清洁生产的关键技术难题,对生物质平模成型设备进行了优化,设计出0.3~3t/h系列成型设备;开发出分入式生物质成型燃料热解尾气燃烧反应器。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2008年,中央财政对包括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企业给予了资金支持。2013年,中央财政设立的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将促进秸秆综合高效清洁利用列为重点支持内容,地方政府可以统筹安排该专项资金,用于秸秆成型燃料的推广和应用。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建议
为促进生物质能源发展,我国相继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等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且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比重不低于80%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所得税方面,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禁止并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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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此外,由于生物质能源技术研发企业大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国家出台了鼓励其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发展利用:一是适时评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执行情况,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指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加大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研发的科技、财政、税收支持力度,鼓励成型燃料直燃、燃烧颗粒物排放等技术与装备创新,并吸收企业参与,加强政产学研究用一体化。三是完善、落实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使用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四是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优化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发展环境。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裴晓菲 电话:(010)66556212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财政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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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部部长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是否真的为高污染燃料的回复意见
群众来信:
你好!部长,我是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厂家!我觉得现在全国环保部门都在抵触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使用,我只是想问一下部长,生物质成型燃料真的是一种高污染的燃料吗? 在国外,生物质能源占据发达国家较重的比例,可在我国生物质成型燃料成为一种高污染燃料,举例韩国80%发电靠生物质燃料,并且燃料来源大部分靠其他国家进口,其中我国出口韩国生物质燃料占比也不少,但为什么生物质燃料在我国却无法推广呢? 其实,现在国内生物质成型燃料鱼龙复杂,但我们不能逃避生物质为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较好的效益,我们也不能只靠天燃气和电来发展经济,煤的经济效益较高,但污染较为严重,其次就是生物质燃料的经济效益较高。我觉得我国不能因为极少部分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不合格而否认它的益处!我们应该制订出合理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发展的计划,并且制订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使用规范!让生物质真正发挥它的优势,为环境保护贡献它应有的力量!
部长回复:
生物质成型燃料含硫量低、灰分低,燃烧后主要的污染物是烟尘。配置高效的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锅炉在正常运行时,可以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排放标准,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国家各部门都在积极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开发和利用。
为有效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使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与我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新能[2014]506号),通知要求:2015年,全国生物质能利用规模5000万吨标煤;2017年生物质能利用规模7000万吨标煤。重点推动生物质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加快生物质能供热应用,2017年,实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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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利用量超过1500万吨。2017年底前,每年新增生物质能供热面积350万平方米,每年新增生物质能工业供热利用量150万吨标煤。
此外,我部联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和《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2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是绿色低碳环保经济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是替代化石能源供热,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也可以构建城镇可再生能源体系,文件对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锅炉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推动其发展利用的同时,严格控制其燃烧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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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高污染燃料目录》(见附件),现予发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印发
附件
高污染燃料目录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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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 料 种 类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Ⅰ类 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岩、原油、重油、— 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渣油、煤焦油 的限值)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Ⅱ类 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Ⅲ类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型 煤 焦 炭 含硫量(St,d) 0.5% 0.5% 灰分(Ad) - 10.0% 挥发分(Vdaf) 12.0% 5.0% 石油焦、油页 生物质能源应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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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 炭 Ⅰ类
0.5% 10.0% 10.0%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本目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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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高污染燃料目录》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高污染燃料目录》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旨在控制城市中某些区域(即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目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落实当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早在2001年,我部(当时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是当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依据,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十几年来,我国城市规模与布局、能源结构与供给、能源利用方式与效率、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都有了显著的变化。不论是高污染燃料种类划分,还是适用范围,环发〔2001〕37号文件都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城市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要求,亟待修订。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明确提出“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编制目录是落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定要求,也是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形势下制(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问:《目录》主要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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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次出台的目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是综合考虑燃料品质、燃用方式和环境影响,将燃料分类分级,形成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而不是简单搞一刀切的清单式目录。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不论是北京、上海、兰州还是中小城市,它们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清洁能源供给量、经济承受能力都是不同的。此外不同燃料必须和其利用方式和治污设施综合分析才能客观评价其对环境的影响。目录作为划定和管理禁燃区的基础和依据,必须适用于全国所有城市,才能真正落地,分类分级的做法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突出重点、明确定位是目录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此次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目录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或其他管理依据。
今后随着燃料品质的提高、燃用方式的改进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目录也将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问:《目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控制严格程度,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三类,Ⅰ类的管控程度一般,Ⅱ类较严,Ш类最为严格。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对于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烧后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目录中的Ⅰ类、Ⅱ类和Ш类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对于煤炭及其制品,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为主,在能源结构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推行煤炭的清洁利用和规模化燃用是当前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综合考虑产品品质和燃用方式,我们将煤炭及其制品划分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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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不同的三类进行管控。
第Ⅰ类,考虑到中西部地区部分城市煤炭使用还存在规模化水平不高的现象,从鼓励煤炭清洁利用角度,提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挥发分含量不能大于12%、5%和10%,对型煤的灰分含量没有要求。
第Ⅱ类,从提高煤炭规模化燃用水平的角度,提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煤炭的规模化燃用有利于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达标排放,甚至达到超低排放,并且可以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便于实时监控。
第Ш类,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在迫切想要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情况下,有较强的经济支撑能力和充足的清洁能源供给量,在城市禁燃区可以选择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近年来,部分城市在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由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成本问题,开始选择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来替代煤炭,且使用量在不断增加。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我们鼓励使用,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在第Ш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
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我们绝对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反在规范的燃用方式下,我们是鼓励发展的,目标就是要按照《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各城市如何用好《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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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既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者,也是管理者。由于各个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改善目标、经济承受能力、清洁能源供给状况差异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城市区域内划定禁燃区,因地制宜选择目录中的燃料组合,做到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同时,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目录的作用,从改进城市能源结构入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禁燃区的面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善我们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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