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补充案例
【案例】某机械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通用机械及农用机械。2011年2月份外购项目如下:
(1)外购钢材9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0000元、增值税款61200元。
(2)从外地某厂购入特种钢材2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300元、增值税款2771元。另支付运费300元,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3)本月所购钢材中有2吨因规格问题退还给销货方,收回价款8000元、增值税款1360元,已收到对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4)从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辅助材料一批,取得的由其主管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款300元。
(5)进口钢材一批,到岸价格100000元,已纳进口关税10000元,已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已取得完税凭证。
(6)购进生产用水1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130元;购进生产用电2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340元。 已知:上述涉及的合法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且按规定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货物所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当月均已申报抵扣。 该厂当月销售货物情况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给某农资公司10台手扶拖拉机,每台不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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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25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收取,货物尚未发出。 (2)销售给某机电公司播种施肥机20台,每台不含税价款2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另开普通发票收取包装物租金13560元。
(3)销售给某机电经营部通用机械12台,每台不含税价款15000元。对方当月10天内付款,给予其3%的折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4)以商业折扣销售方式销售给某农机经营服务公司收割机5台,每台不含税价款28000元;插秧机5台,每台不含税价款26000元。按协议折扣5%,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同时支付运费1000元,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5)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商场脱粒机3台,每台不含税价款12000元,以及农机零部件一批,不含税价款14000元。两项业务在会计处理上未分别核算。
(6)将自产收割机3台,每台不含税价款18000元;插秧机3台,每台不含税价16000元,移送外省一销售分公司进行销售,货已发出。
(7)将自产食品加工机械2台作为投资提供给某食品公司,该厂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为每台18000元,生产成本为每台15000元,货已发出。 (8)出售刚使用半年的进口轿车1辆,该轿车原购入价368000元,转让时取得价税合计转让收入374400元。
另外,当月将库存的前期所购钢材一批,转用于企业在建工程,按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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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成本计算方法确定,该批钢材实际成本为200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当月进口环节及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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