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交通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交通”和实施交通“六大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抓生产必须抓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考核范围
道路运输安全、水上交通安全、船舶修造安全、其他安全(包括消防、站场、码头等)
三、考核对象
市汽运总公司(包括所属各企业)、市海峡轮渡公司(包括所属各企业)、市海星轮船公司(包括所属各企业)、市交通投资公司(包括所属各企业)、舟山一海海运有限公司。
四、考核内容
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次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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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指标
㈠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不突破交通委下达的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㈡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
1、不发生交通委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其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起数,不突破交通委下达的指标。 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及时完成市交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和信息上报工作。
2、公司主要领导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至少一年4次,分管领导至少6次),并深入各船、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主要领导至少4次,分管领导至少6次)。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下属单位、部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4、加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队伍的建设,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经费落实,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设施,每年至少设立5万元的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度不少于4次,日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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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好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7、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或报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并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
8、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建立8类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台帐。 10、建立情况联系制度,加强上下联系和相互沟通。
六、考核期限
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七、考核内容
㈠采用300分制,即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100分,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100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0分。
㈡考核分半年度和年度考核,被考核单位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项指标落实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交通委(安保处),交通委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全面的考核验收。
㈢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或事故隐瞒不报、就轻避重,一经查实,一律按不合格论处,并按照《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奖惩办法
㈠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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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考核总分在210分以下(不含210分),或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突破指标,或发生交通委下达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合格:考核总分在210分至2分; 良好:考核总分在265分至284分;
优秀:考核总分在285分及以上,且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中每一小项均不突破指标。
㈡奖罚档次
经考核达到合格的,不奖不罚;达到良好的,奖励5000元;达到优秀的,奖励7000元。考核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以及有关人员。对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单位主要领导向交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按责任书要求,扣减企业主要领导年薪工资。
㈢考核奖金在委安全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九、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市交通委委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舟交[2006]7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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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舟山市海峡汽车轮渡公司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考 核 指 标 分值 100 40 若某小项控制指标突破,2、不发生旅游客运行车责任亡人事故。 20 则该小项不得分。 考核评分标准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水上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3、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 人。 20 4、其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 20 10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水上交通运输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的责任事故。 40 第1、2、3项发生1次,该小项不得分,发生2次及以上,该大项不得分;第4项一旦发生,考2、不发生一次死亡1—4人的旅游客运行车责任事故。 40 3、船舶修造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4、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水陆交通和其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20 核为不合格。
备注:本办法中的责任事故是指:
1、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同责及以上的责任事故; 2、旅游客运行车责任事故:是指有责事故。 3、船舶修造企业安全事故,按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4、其它各类事故:火灾事故、站场事故、工伤事故、码头等,如未造成
人员伤亡,但损失较大的,视情扣分。
5、水上交通客运船舶发生搁浅或机务事故时,按事故等级每发生1起“大
事故”扣5分,“重大事故”扣10分。(事故等级按停航时间确定:停航7日以内为一般事故,7日以上至30日以内为“大事故”,30日以上为“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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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舟山市海星轮船公司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考 核 指 标 分值 100 考核评分标准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水上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40 若某小项控制指标突破,则该小项不得分。 2、不发生旅游客运行车责任亡人事故。 40 3、其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 2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水上交通运输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的责任事故。 100 第1、2项发生1次,该50 小项不得分,发生2次及以上,该大项不得分;第3项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2、不发生一次死亡1—4人的旅游客运行车责任事故。 50 3、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水陆交通和其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备注:本办法中的责任事故是指:
1、 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同责及以上的责任事故; 2、旅游客运行车责任事故:是指有责事故。
3、其它各类事故:火灾事故、站场事故、工伤事故、码头等,如未造成
人员伤亡,但损失较大的,视情扣分。
4、水上交通客运船舶发生搁浅或机务事故时,按事故等级每发生1起“大
事故”扣5分,“重大事故”扣10分。(事故等级按停航时间确定:停航7日以内为一般事故,7日以上至30日以内为“大事故”,30日以上为“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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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考 核 指 标 分值 100 若某小项控制指标突破,1、水上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80 则该小项不得分。 考核评分标准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2、其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2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00 第1、2项发生1次,该1、水上交通运输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的责任事故。 50 小项不得分,发生2次及以上,该大项不得分;第2、不发生一次死亡4人的水上交通运输责任事故 3、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水陆交通运输和其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50 3项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备注:本办法中的责任事故是指:
1、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负有责任大于或等于50%的事故;
2、其它各类事故:火灾事故、站场事故、工伤事故等,如未造成人员伤
亡,但损失较大的,视情扣分。
3、水上交通客运船舶发生搁浅或机务事故时,按事故等级每发生1起“大
事故”扣5分,“重大事故”扣10分。(事故等级按停航时间确定:停航7日以内为一般事故,7日以上至30日以内为“大事故”,30日以上为“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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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舟山市汽运总公司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考 核 指 标 分值 考核评分标准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00 1、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6人。 2、道路运输行车责任大于或等于50%的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人,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0.2人/百万车公里。 40 若某小项控制指标突破,则该小项不得分。 40 3、其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人。 2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道路运输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3—4人的行车责任事故。 2、不发生一次死亡5—9人的行车责任事故。 3、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行车责任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其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100 第1、2项发生1次,该50 小项不得分,发生2次及以上,该大项不得分;第50 3项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备注:本办法中的责任事故是指:
1、道路运输事故:9座以上客车在本省范围内的有责事故。
2、其它各类事故:火灾事故、站场事故、工伤事故等,如未造成人员伤
亡,但损失较大的,视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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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舟山一海海运公司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考 核 指 标 分值 100 考核评分标准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水上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2、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60 若某小项控制指标突破,则该小项不得分。 20 人。 3、其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20 二、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水上交通运输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的责任事故。 2、不发生一次性死亡4人的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3、船舶修造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4、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水陆交通和其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100 40 40 20 第1、2、3项发生1次,该小项不得分,发生2次及以上,该大项不得分;第4项一旦发生,考核为不合格。
备注:本办法中的责任事故是指:
1、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同责及以上的责任事故;
2、其它各类事故:火灾事故、站场事故、工伤事故等,如未造成人员伤
亡,但损失较大的,视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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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分标准
序号 考 核 内 容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及时完成市交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和信息上报工作。 公司主要领导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至少一年4次,分管领导至少6次),并深入各船、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主要领导至少4次,分管领导至少6次)。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下属单位、部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加强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队伍的建设,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经费落实,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设施,每年至少设立5万元的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度不少于4次,日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好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或报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并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 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建立8类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台帐。 建立情况联系制度,加强上下联系和相互沟通。 分值 扣 分 标 准 未及时完成交通委部署的任务,每次扣2分,年度工作无计划、工作目标不明确扣5分,上报工作信息、报表不及时每次扣2分。 1 15 2 10 安全会议少一次扣2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检查次数少一次扣1分。 3 10 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0分,与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少一份扣1分;检查、考核记录不全扣3分,无检查、考核记录的扣5分。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不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扣3分,安全经费不足、必要的安全管理装备及相关设备没有或不足扣2分。 安全生产大检查次数少一次扣1.5分;日常检查少1次扣1分;防范措施及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扣3-5分。 未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扣10分;未组织演练扣5分;发生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救援、事故处理不力扣5分。 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瞒报事故,每次扣4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相关责任人扣5分。 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问题突出扣3—5分;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扣3—5分。 安全管理台帐每缺1类扣1.5分;台帐记录内容不规范,每1类扣1分。 未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扣5分; 上下联系沟通工作不够扣1-2分。 4 10 5 10 6 10 7 10 8 10 9 10 10 5 注:每项最低得分为0分,总分70分以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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