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一通三防”方面
1合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
(1) 60万吨/年及其以下矿井,按照“一井一面两掘” 、60 万吨/年以上矿井按照初步设计要求,是
否对矿井、采掘工作面 通风系统进行正规设计;是否有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设计。 是否出现采掘工作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等情况;
(2) 是否制定了矿井配风方案,是否有矿井配风方案;
(3 )是否对矿井及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进行了核定,是否有 风量核定表。是否出现矿井风量不足、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 点风量小于作业规程对风量的要求出现风量不足、
微风、无风作
业等情况;
(4)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5) 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
(6) 高瓦斯矿井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
(7) 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 68 条的规定。
2、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1) 是否有健全完善的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
(2) 是否制定了矿井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规定的瓦斯检查 方案,有矿井瓦斯检查方案;
(3) 是否配齐配足瓦斯检查人员并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
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是否存在瓦斯员配备数量不足、不 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和瓦斯超限后不米取措施 继续作业等情况;
(4)
是否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高瓦斯矿井;
(5) 有瓦斯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煤与
瓦斯突出危险性分析和鉴定;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是否 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3、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和高沼气矿井瓦斯抽放系统
(1) 是否对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了核定, 是否有核定报告;
(2) 是否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进行全面检
修、标校、维护,是否有检修、标校、维护的记录;井下作业地 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 存在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 护、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 并发出声光报警等情况;
(3) 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规定的是否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
(4) 使用罗茨鼓风机抽放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计划进度完 成或更换为水环真空泵。
4、局部通风管理
(1) 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能否实现“三专” “两闭锁”、 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并进行全面检修维护,是否有全面检修 维护记录;
(2) 低瓦斯矿井能否实现采掘供电分开、供电可靠,并进 行全面检修维护,是否有全面检修维护记录;
(3) 是否存在局部通风机供电不可靠,出现无计划停电停 风等情况;
(4) 能严格执行。
是否有健全的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巷道贯通制度、停 风撤人制度、恢复通风时瓦斯排放制度,并
(二) “水患”防治方面
1、 是否对矿井和米区水情及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矿井的米 空区情况进行调查,是否有调查报告;是否查
明矿井水文地质条 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
2、 水患矿井是否制定了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是否有探水
队伍,是否至少配备3台探水设备,坚持有掘必探;是否在有突 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有明显透水征
兆继续进行生产作业等情况;
3、 其它矿井至少配备 2台探水设备,坚持有掘必探;是否 有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
装备、仪器的;
4、 是否有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存在相邻煤矿井下
相互连通、隔水煤柱不可靠等情况;
5、 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好;
6、 矿井井口标咼是否低于历史最咼洪水位;
7、 是否对雨季“三防”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
(三) 防止“三超”方面
1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2、 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3、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从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
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 100人规定
的执行情况。
(四) 依法依规开采方面
1、 证件齐全有效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证件 过期矿井是否严格执行停产整顿的规定,是否
存在私自组织生 产、整顿的现象;
2、 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 问题;
3、 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
4、 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五) 机电管理方面
1、 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
2、 下井设备是否取得了 MA标志;
3、 井下机电设备能否保证完好, 是否杜绝了电气设备失爆;
4、 是否更换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 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等;
5、瓦斯报警矿灯是否按规定进行校验。
(六) 火工品购买及“领、用、销”环节的完善
1是否按照县局关于完善火工品“领、用、销”环节管理 的通知,完善了火工品的“领、用、销”环节管理,签字手续是 否齐全;
2、 是否存在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现象;
3、 放炮是否坚持使用炮泥、水泡泥。
(七) 辅助运输系统改造
未实现机械化辅助运输方式的矿井, 是否制定了改造辅助运 输系统的方案,七月底前机械化辅助运输系统是否能投入使用。 是否存在畜力运输和三轮车运输等情况。
(八) 特种作业人员的足额配备
1是否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要求,对特种 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进行一次核定,有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表。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继 续生产等情况。
(九) 掘进面支护改革
1是否对锚杆支护方式进行规范设计;是否有锚杆支护设 计;
2、是否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尤其是大断面 掘进技术措施是否落实,超前支护是否合格,锚索和锚杆支护是 否按照设计要求打到应该打到的层位, 锚杆拉力能否达到设计要 求;
3、未使用锚杆支护技术的煤矿是否有淘汰木支护的计划。 (十)新建技改项目
1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是否存在违反违规建设情况;
2、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 象;
3、 建设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 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一)整顿关闭
1资源整合煤矿该关闭矿井或多余坑口是否进入关闭程序, 是否关闭;
2、 合程序;
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 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
3、 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
(十二)劳动用工组织管理
1劳动用工管理是否达到“四个”百分之百;
2、 自救器;
3、 4、 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入井人员是否配备 并携带自救器,高瓦斯矿井是否使用了隔绝式
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采掘工作面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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