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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办法4稿

来源:化拓教育网
佛山市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促进利用外资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落户我市,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外资项目的认定

重大外资项目包括新引进和增资项目两类。

(一)新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

1、新引进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项目(如国家有最新的修改版,则按最新修改版执行),且符合《关于印发佛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通知》(佛发改工交[2010]49号,如有最新的修改版,则按最新修改版执行)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2、新引进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允许类的生产性外资项目(如国家有最新的修改版,则按最新修改版执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美元。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项目。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服务外包企业。

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的界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服务外包企业指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合同,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IT服务管理(ISO20000)等相关国际认证,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合同执行信息的服务外包企业。

(二)增资的重大外资项目

1、已在我市落户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项目(如国家有最新的修改版,则按最新修改版执行),且符合《关于印发佛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通知》(佛发改工交[2010]49号,如有最新的修改版,则按最新修改版执行)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本年增加500万美元以上,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

2、已在我市落户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允许类的生产性外资项目(如国家有最新的修改版,则按最新修改版执行),注册资本本年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包括项目引荐人和重大外资项目主体。 (一)项目引荐人

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且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认定范围,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引荐人的身份必须得到项目投资方和所在区、镇街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确认资格。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招商引资职能部门人员、落户我市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及其决策者,以及经审批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重大外资项目

第四条 各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政(财税)局对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进行初审,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进行终审和认定。经评审和认定的外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与引进项目所属区财政分别按奖励金的20%和80%进行支付。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荐人的奖励标准

1、新引进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项目(如国家有最新的修改版,则按最新修改版执行),且符合《关于印发佛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通知》(佛发改工交[2010]49号,如有最新的修改版,则按最新修改版执行)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2、新引进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允许类的生产性外资项目(如国家有最新的修改版,则按最新修改版执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美元,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3、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项目(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重大外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认定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外资项目落户我市后,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市、区财政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项目引荐人认定程序

成功引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落户我市后,引荐人及其引荐的投资项目联合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认定的初审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项目落户所在地镇街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招商认定书和项目引荐人确认证明;

2、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3、所引荐项目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引荐人为团队的,需提交该项目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区经济促进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区财政(财税)局组织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外经贸局终审和认定。经评审和认定的引荐人,由市外经贸局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复后,由市外经贸局向引荐人下达认定书,由市财政与引进项目所属区财政分别按奖励金的20%和80%进行支付。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重大外资项目认定程序 重大外资项目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认定的初审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申请书;

2、项目的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增资的重大外资项目,还需提交税务部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的有关证明。

区经济促进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区财政(财税)局组织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外经贸局终审和认定。经评审和认定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复后,由市外经贸局向项目下达认定书,由市财政与引进项目所属区财政分别按奖励金的20%和80%进行支付。 第七条 奖励金的兑付程序 (一)引荐人奖励金兑付程序

1、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后,在引荐项目按项目章程规定的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项目引荐人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首期奖励金为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获奖励金总额的50%;待该项目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引荐人申请兑付奖励金时需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交以下资料:

(1)佛山市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兑付申请表(见附件1);

(2)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的认定书; (3)项目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区经济促进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财政(财税)局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市外经贸局确认。市外经贸局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局复核通过后,市财政与引进项目所属区财政分别按奖励金的20%和80%据实兑付给项目引荐人。如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给被引荐的项目,再由项目兑付给引荐人。 (二)项目奖励金兑付程序

1、经认定落户我市的重大外资项目,按项目章程规定的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项目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首期奖励金为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获奖励金总额的50%;待该项目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项目申请兑付奖励金时需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交以下资料:

(1)佛山市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兑付申请表(见附件2);

(2)重大外资项目的认定书;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区经济促进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财政(财税)局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市外经贸局确认。市外经贸

局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局复核通过后,市财政与引进项目所属区财政分别按奖励金的20%和80%据实兑付给项目。 第八条 项目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出资的,项目投资方要及时向区经济促进局、市外经贸局作出说明,项目和项目引荐人要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区财政(财税)局退还多领取的奖励金。

第九条 引荐人和投资项目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引荐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十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重大外资项目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佛山市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兑付申请表 2、佛山市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兑付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佛山市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兑付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落户地址 工商注册号 项目申请单位名称 1 项目投资方构成 2 3 项目行业类别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目注册资本 项目动工时间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万美元 实际注资金额 项目投资完成时间 报告文号 万美元 来源地 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 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 设备购置支出 配套设施投资支出 技术投资 其他有效投资 实际注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验资(评 估)机构 验资(评 估)时间 □全部奖励金 □首期奖励金 申请类型(请选择) □剩余奖励金 奖励金额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申 请 人 情 况 身份证/法人代码 联系地址 奖金拨付银行账户 联系电话 万元 项目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盖公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财税)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经济促进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外经贸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随表需提供奖金拨付银行账户存折复印件。

2.本表一式四份,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财税)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各执一份。

附件2

佛山市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兑付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落户地址 工商注册号 项目申请单位名称 1 项目投资方构成 2 3 项目行业类别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目注册资本 项目动工时间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万美元 实际注资金额 项目投资完成时间 万美元 来源地 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 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 设备购置支出 配套设施投资支出 技术投资 其他有效投资 实际注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验资(评 估)机构 申请类型(请选择) 验资(评 估)时间 报告文号 □全部奖励金 □首期奖励金 □剩余奖励金 奖励金额 单位名称 申 请 单 位 情 况 法人代码 联系地址 奖金拨付银行账户 联系人及电话 万元 项目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盖公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财税)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经济促进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外经贸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随表需提供奖金拨付银行账户存折复印件。

2.本表一式四份,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财税)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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