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我国信用卡市场起步较晚

我国信用卡市场起步较晚

来源:化拓教育网
我国信用卡市场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发卡量的持续快速增加,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和欺诈行为逐渐上升,严重影响了国家对信用卡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我国1979年刑法尚未涉及这一领域,信用卡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虽然信用卡诈骗罪已经纳入了我国刑法之中,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实中与信用卡诈骗有关的争议问题还是很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诸多困难。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类犯罪,所以我们应该在了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其中隐藏的问题,并且各抒己见,从而使得相关立法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本人将从信用卡诈骗的概念入手,结合国内外的有关立法和学说,分析各种情形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现状与对策

根据《刑法》第196 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何为信用卡?根据全国将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赋予了明确含义: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就意味,利用借记卡等银行卡新品种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时下,各大银行为了提高信用卡的销售量,或者为了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而放宽了信用卡申请的准入门槛,再加上部分犯罪分子的趁虚而入,给信用卡市场造成了诸多麻烦,也对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小的破坏。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一般是指伪造、窃取、拾得或办理信用卡后,以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利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情形。由于这类犯罪案件的被欺诈者与受到损失者往往不是同一人。日本等法系的国家的学者多大认为这是一种“三角诈骗”。正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又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殊性,所以,成为了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及恶意透支的,如果数额较大,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理论界对信用卡诈骗罪概念的论述有很多,不过基本上都是围绕新刑法的规定展开的,我认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采用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上观点,均有可取之处,不过在这里,我个人还是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对于其他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意见:

(1)“虚构事实、隐瞒”等表述是试图从理论上对本罪的法定方式进行概括,未采用“其他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这一概括性的规定,故理论上的此

种概括有可能会突破罪刑法定原罪。

(2)“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之类的表述不宜作为本罪的概括用语,因为我国的信用卡是外来引进之物,是舶来品,国内一流开始并无适用的信用卡管理规定,而是先使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即所谓的“先刑法再行后民法”,而且在以后的立法进程中,两者的发展也是不同步的,如此定义刑法将难以适用。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条文中虽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件,但是并不意味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既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那么它也应该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外立法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外立法状况 1.德国刑法典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德国刑法典第22章第266条b规定了滥用信用卡的犯罪。该条第一款规定:滥用接受信用卡的机会,诱使签发人支付并造成签发人损失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小的滥用行为,在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但是刑事追诉机关因为特殊的公共利益认为应当主动进行干预时,也可以干预。① 2.美国《模范刑法典》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6条(信用卡)规定:明知有下列所揭事实,而以取得财物或服务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者,即为犯罪:(1)该信用卡系盗品或伪造物;(2)该信用卡已被取消或解约;(3)依其他理由,该信用卡被发行人禁止使用。对该罪的处罚是,使用信用卡取得或欲取得之财务或服务之价额超过五百美元时即属第三级重罪,其他之场合属轻罪。

3.日本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

日本刑法未专门设立信用卡犯罪的条款,根据司法实践,日本对信用卡犯罪的处罚是根据某一具体行为加以确定的。譬如,伪造信用卡的按伪造私人文书罪论处,处3 个月以上5 年以下的监禁;窃取信用卡的,按盗窃罪论处,处① 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6/19页

10 年以下监禁;以他人名义从信用卡公司骗取信用卡的,视为同时犯有伪造私人文书罪和诈骗罪;根据日本刑法规定,犯有诈骗罪的,处10 年以下监禁;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往的判例则按诈骗罪论处,但日本法学界对此仍有不同意见。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立法过程

对于国内来讲,信用卡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随着现今我国对金融活动监管的重视和加强,信用卡诈骗罪被纳入到了刑法领域中,并且逐步的被完善。由于信用卡被引入是八十年代中期,所以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单独规定,不过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确实需要法律对之进行规制,于是199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1)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缴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当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都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的。 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所侵犯的犯罪对象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等来看, 信用卡诈骗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罪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理论界对将信用卡诈骗罪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争议很大,再加上我国信用卡

业务在近些年飞速发展,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量不断攀升,1979年刑法中只有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而没有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已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预防和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需要。

1995年6月30日,全国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的十四条首次对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作了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眼中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收财①① 刘宪权. 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 ①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果问题的解释》第七款,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祝捷.“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载《特区经济》,2005年,第4期[英]普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2.刘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基本问题”. 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 3.高艳东.“涉假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疑难问题探讨”,载《刑事司法指南》总第16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4.周振想. 《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463页

5.李卫红. 信用卡诈骗罪[J ] .载于论坛,2000年,第4期; 6.王志祥,杨卉青. 信用卡诈骗若干问题[A] . 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运用[C] .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39页 7.孙军工. 《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8.李文燕主编. 金融诈骗犯罪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韩玉胜著.《刑法各论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10.杨丽著.《金融违法违规案例分析与防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 11.郑顺炎.“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及其防范”,载吴志攀著.《金融法苑》(第25 期) ,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67 页 12.单惟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案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50 页

13.199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周仰虎 于英君 “论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刑法问题与争鸣》,1996年,第4辑

15.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刘宪权. 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

16.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果问题的解释》第七款,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7.朗盛主编.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