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关于印发新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
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新乡市 • 【公布日期】2015.07.13 • 【字 号】新政文(2015)号 • 【施行日期】2015.07.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新乡市关于印发新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文(2015)号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
《新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7月4日市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 2015年7月13日
新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14〕232号)精神,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新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提供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主导。各县(市)、区负责本级交通运输执法
改革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各项配套,协调推进改革。二是精简高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明确职责。三是执法重心下移。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市级的执法范围仅限在市域内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区。四是积极稳妥。制定切合实际的改革方案和推进措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确保我市改革任务按时完成,成立新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尚进市副
副组长:牛守军市副秘书长
刘勇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冯晖市法制办主任
蔡胜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市交战办主任
李分顺市财政局副
李志娟市编办副主任
代战红市人社局副文占峰市副主任石秀田市副于全新市督查室主任李良才市信访局副处级信访专职督查专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乡市交通运输局,蔡胜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丛辉同志(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主要内容
(一)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在市、县(市、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干线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市、县(市、区)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市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路产人员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执法工作。
经省批准设置的新乡市管理的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所在县(市)、区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新乡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超限检测站和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新乡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
(二)精简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现有各级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予以整合,设置市、县(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市辖区(不含凤泉区)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三)从严核定编制。按照机构、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县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分别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在省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内,根据定编标准核定。
(四)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经费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对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省财政将核定的县级编制人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予以保障。省级将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执法工作经费,作为基数一次性补助到市、县(市)。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挂钩。
(五)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级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聘人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解聘或清退。要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深入研究安置分流人员的转岗方式,加强问题研究,制定科学的安置分流方案。
四、机构编制及职责任务
按照《河南省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改革的说明》的要求,一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只设一个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原则,设置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
(一)市级:整合新乡市公路管理局、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新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新乡市交通路政管理处、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组建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挂“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牌子,为新乡市交通运输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由新组建的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承担。
主要职责: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道路交通运输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城区内道路交通运输执法以及城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组织协调辖区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县(市)域执法工作。
撤销新乡市交通路政管理处、新乡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支队、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路政支队,新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路政科。
(二)县级。各县(市)和凤泉区按照《新乡市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新政文〔2014〕216号)的要求,组建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主要职责: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辖区内7个县(市)和凤泉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事业编制,按照省、市核定的编制数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任务分工,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
具体由各县(市)和凤泉区编制部门商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人员编制: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确定的定编标准,省核定我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编制人数为825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市)及凤泉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编制由县(市)、凤泉区机构编制部门在省、市下达的总量内,按照定编标准核定。
五、人员聘用及富余人员分流安置
(一)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安置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分流安置,按照《河南省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新乡市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新政文〔2014〕216号)明确的执行。1.择优聘用。根据《新乡市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新政文〔2014〕216号)的规定组建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竞争上岗。依据省编委确定的定编标准,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经测算对聘用到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的在编在册执法人员指标进行如下分配:从新乡市公路管理局聘用20人;从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聘用95人;从新乡市交通路政管理处聘用73人;从原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聘用6人;从原新乡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聘用19人。单位名额完不成的,由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在其他单位按成绩排名择优等额递补。提前退休人员空余出的编制由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统一调配,按成绩排名择优等
额递补。
2.清退解聘。一是对临时聘用人员予以清退。二是对合同制人员,合同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
3.退休。一是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对原在编在册人员,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对原在编在册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新政文〔2014〕216号文件明确的执行。二是按豫政〔2014〕65号规定,参照豫政〔2004〕53号文件,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可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或一个级别工资档次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三是符合条件经批准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按、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执行。四是拟提前退休人员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截止报名申请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前。
4.转岗安置。新乡市公路管理局未聘用到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的在编在册执法人员保留在原单位转岗安置;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未聘用到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的在编在册执法人员保留在原单位转岗安置;原新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未聘用到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的在编在册人员,聘用于新组建的新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新乡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未聘用到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的在编在册执法人员,聘用于市城市客运服务中心(向市编委申请更名为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以各种形式安置的新乡市交通运输在编在册执法人员转岗后,保持级别和工资待遇不变。
(二)县(市)级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安置。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聘用分流及富余人员的安置由各县(市)、区参照本方案,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河南省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新乡市《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新政文〔2014〕216号)的要求妥善安置。
六、经费保障、收费管理、资产审计和档案资料移交
(一)经费保障。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经费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对县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省财政将核定的县级编制人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予以保障。省级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执法工作经费,作为基数一次性补助到省辖市、县(市)和凤泉区。市级交通运输局执法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执法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照当地经费标准和执法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留城市客运服务中心和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原供给渠道不变,不足部分通过罚没资金、切块资金整合等渠道予以弥补,仍有不足部分市财政予以补助。
(二)罚没管理。市、县(市)和凤泉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后,执法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由同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收,按照罚缴分离要求全额缴入国库。治超罚没支出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
排,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资产审计及资料审核移交。原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使用并拥有产权的与日常办公有关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划转到相应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县(市)交通路政管理所原有的办公场所作为同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场所。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与日常执法、办公有关的设备原则上划转同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相关单位和撤销合并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资产审计,对档案资料、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后,及时移交到新组建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5年6月27日前)。组织召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按照市的要求出台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改革的配套文件。
(二)组织实施(2015年6月27日至6月30日)。6月27日至6月30日完成退休、提前退休和参加竞聘执法处执法人员的报名申请,竞聘人员资格审查;出台《市本级交通运输执法改革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并公示;同时完成公开竞聘上岗考试考核聘用工作,对未聘用人员安置到位,6月30日正式挂牌。
(三)考核验收。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适时对市本级、各县(市)和凤泉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组织
领导、工作效果、落实、人员安置、经费保障、信访稳定等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市)和凤泉区交通运输执法改革工作按照《新乡市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新政文〔2014〕216号)的要求抓紧组织动员部署,制定各县(市)和凤泉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市、县(市、区)两级编制、财政、人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级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级要抓紧制定本地改革实施方案,迅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明确分工,区分责任。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督导。各级编制部门要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研究确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理顺资金管理渠道,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费、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定岗定员、离退休、转岗安置等保障措施落实工作。市、县(市)和凤泉区交通运输、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稳妥推进,确保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财务、人事纪律,正确引导社会
,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行业大局稳定。
(四)明确时限,按时完成。市本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改革工作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各县(市)和凤泉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