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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来源:化拓教育网


标准管理规程

文件名称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文件编码 SMP—WS—003—01 制度管理程序 文件页数 第 1页 共1页 □新定 □修定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颁发日期 制 订 人 制订日期 生效日期 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制订部门 生产管理部 分发部门

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工程部、采供部 目的: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管理程序。 范围:一般生产区全体工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责任:一般生产区全体工作人员和进入该区的人员。 程序:

一、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

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四、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五、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一)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二)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三)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四)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五)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

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六)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八)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七、 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八、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九、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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