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简答题 1、程序本身有哪些价值:
(1)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程序的设计和实施公正,那么实体结论才会是公正的。(2)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民主法治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仅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3)终局性,保证诉讼的效率,维护司法权威。(4)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
2、简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
(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之一。(2)首先,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任何人对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问题,都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其次, 这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再次,该原则避免了被告人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是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3)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旨在承认、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使控辩双方成为平等的参与者,使被告人能积极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追诉的任意摆布,甚至成为协助检察官控告自己的工具。 3、在何种情况下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儿没有委托辩护人。(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4)被告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条件的,不利于行使辩护权。
4、我国公诉案的证明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1)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处于控方的地位,公诉人负有向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2)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察、检验、搜查、扣押证物、书证、鉴定等侦查措施,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3) 法庭审判阶段,公诉人有举证则责任,应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起诉书对被告人控诉的犯罪事实。举证方式变现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法庭出示证物、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勘察、检验笔录和其他方式作为证据的文书。 5、刑诉的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1)条件不同。形式诉讼终止只适用于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进行诉讼的各种法定情形;刑事诉讼中止适用于出现了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2)结果不同。刑事诉讼终止是终结案件,不再追溯,即依法不必要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止则只是暂停诉讼,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追溯活动。
(3)程序不同。终止出现时,由侦查机关、人民和人民三机关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中止出现时,则由侦查机关、人民和人民分别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6、简述不起诉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一)法定不起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6)在犯罪过程中自动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7)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实施缺乏必要的证据与与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出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 7、公诉词的内容:
(1)首部。制作该文书的人民名称,文书编号等。(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生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3)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主题和认定的罪名。(4)案件事实。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5)起诉的根据和理由。被告人触犯的刑罚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6)尾部。起诉书送达的人民名称,本本案承办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制作起诉书的年月日,并加盖人民公章。(7)副项。被告人住址或羁押场所,证据目录、主要证据照片或复印件,证人名单及其住址或单位地址,鉴定人的住址或单位地址,随案移送案卷的册数、页数,随案移送的赃物、证物。 8、简易程序的特点:
(1)实用程序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的一审程序。(2)适用上,只适用于基层人民。(3)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4)在适用案件上,只适用哪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5)控诉职能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监督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6)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开庭前审判前,人民在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时,可以用简便方
式进行,记录在卷即可。整个案件的审理,人民应当在受理后20日审结,比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期限要短,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7)在庭审程序上也大为简化....(8)在宣判形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一般应当采用当庭宣判形式,不采用定期宣判形式。 9、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3)分案处理原则。(4)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5)审理不公开原则。(6)全面调查原则。(7)迅速简易原则。(8)隐私特别保护原则。 10、涉外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2)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3)信守国际条约原则(4)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